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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婚姻

子女抚养费指令的修订
浏览次数:4928    添加时间:2006/5/29    来源:Helen Xu

 

子女抚养费指令的修订

一般来说,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是非监护方父母履行其抚育未成年子女的责任和义务的法定方式,而且,子女抚养费通常应支付到子女成年(大多数州为18岁,也有些州要求为21岁)、高中毕业、或子女自立。但是,在子女患有残疾或其它较为严重的疾病的情况下,该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则通常要延续到子女能够自立为止了。但在子女成年、高中毕业、或自立的情况下,虽然从法律的角度讲,父母双方已不再有继续抚育、资助子女的责任和义务,但在父母有意愿、或父母双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他(她)仍有可能会继续资助子女参加大学教育或职业培训。

法院在授予子女抚养费的指令时,通常会在考虑支付方父母所需抚育的子女个数、财产状况以及收入数额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据法定的公式来计算并确定应当支付的子女抚养费数额,而且,上述考虑因素都应以法院裁决下达指令时的具体状况为依据背景。但在通常情况下,随着时间的改变,子女的需求也在不断的发生着变化,而支付方父母的支付能力也可能在不断的改变,因此,也就有必要对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数额进行审核或修改。一般来说,父母双方均有权请求法院对子女抚养费做出修订。

通常,只有在请求修改子女抚养费的一方父母提出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的收入和收入能力、能够用于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财产状况、应当获取的雇员权益、抚育子女的开支、当事人或子女的健康状况、以及子女监护等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法院才有可能批准下达子女抚养费的修订指令。另外,有些州还可能会根据当事人一方因再婚而收入增加或负担加重的具体情况而批准当事人修改子女抚养费支付数额的请求。但是,如果是支付方父母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负担加重,进而请求降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数额,那么,法院一般不会考虑认可他(她)所提供的证据,因为,法院认为,义务人在明知自己负有子女抚养费义务的情况下,就不应再承担将影响他(她)履行已有义务的负担。

 

书面指令

在美国,大多数州都授予法官对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指令做出修改的权利,因为法官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子女的最大利益,并且有责任确保父母双方能够保障子女的最大利益。美国所有的州都认可当事人双方通过书面形式对子女抚养费所作修改的效力。但是,不论当事人双方相处如何融洽,法院都不会认可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费进行修改所达成的口头协议的效力,法院将不受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任何非正式协议的制约,并且,法院可以在当事人没有履行正式下达生效的法院指令的情况下,裁定该当事人藐视法庭。

双方当事人在私下对子女抚养费进行修改时,为保障所作修改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最好通过正式的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并且,最后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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