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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开罚EB-5律师(一)?投资移民实质、券商经纪制度
浏览次数:7567    添加时间:2015/2/27    来源:陈婕律师

彭博社近日一篇报道指出:美国证监会(SEC)正在逐步加大对EB-5投资移民项目的打压和制裁。SEC准备对多达两打的移民律师做出处罚,这些正是中国投资人所熟悉的EB-5投资移民律师。

为什么证监会对移民律师开罚?这些律师触犯了哪些规定?是否涉及投资人的利益?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的陈婕律师从事涉外法律业务,很早就接触到美国的EB-5项目,并且对此类项目进行了长期跟踪及研究,在此为读者进行一一解读。
 
EB-5投资移民的实质
EB-5投资移民的区域中心项目融资,属于受美国证券法监管的私募发行,但因为符合regulation D和regulation S的豁免条件,可免于在美国证监会注册备案;并且招募对象是美国境外的外国投资人。
 
Broker-dealer规定
1934年美国证券法规定了broker-dealer(持牌券商经纪人)要求,即帮助私募发行交易收受佣金必须有券商经纪人牌照。
EB-5虽然无需注册备案,但仍必须满足证券法的其他规定,包含broker-dealer规定。
 
实践中,由于EB-5私募对象是美国境外的外国投资人,招募活动往往在美国境外,例如通过国内的因私出入境公司招募投资人,由于境外公司不受美国法律约束,导致EB-5项目方往往跳过券商经纪人直接找境外“承销商”,佣金给境外人员以此来规避此项规定。
 
而美国移民律师通常应该只是为投资人办理投资移民手续,但有的律师难抵金钱诱惑,帮助EB-5区域中心招募投资人,向投资人推荐项目,从中获取一笔不菲的交易佣金,显然违反了美国证券法的broker-dealer规定。
 
面对愈演愈烈的违规操作,证监会正私下展开调查那些在EB-5投资移民项目中收受佣金或介绍费的律师,一旦查实,这些律师将面临罚金以及执业违规处罚。
 
美国私募发行的注册制,更加侧重在事后把关,通过在发行过程中发行商进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并实施严厉的事后执法来约束证券发行商,达到保护投资人的目的。由于EB-5私募的特殊性,以及法规的滞后性,引发了一系列问题。移民律师违规收受佣金表面看来仅仅是违反了美国证券法的broker-dealer规定,但背后的冲突和隐忧陈律师将在下一篇中进行解读,敬请关注。

律师介绍:
陈婕律师,自2005年开始涉外法律工作,对于涉外民商、海外投资与移民、涉外婚姻家庭、家族财富传承等领域有长期研究及丰富的实务经验,是美国Tsang & Associates、W Steven Chou等律所在国内的代表。10年实务,跨越语言文化差异,更懂中国客户。联系方式:电话:86-13918332292, 微信: cj08277, email: cj08277@163.com.
 

作者:陈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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