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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婚姻

子女抚养费数额的调整
浏览次数:6641    添加时间:2005/6/18    来源:Angela Chen

 

离婚(Divorce)并不会结束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法定的抚养义务,虽然双方的婚姻关系已告结束,但从法律与道德上讲,却仍然负有为子女提供充分的抚养费的义务和责任,直至子女成年或自立。

为保持子女抚养费(Child Support)数额确定问题上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美国联邦政府命令各州均须制定实施子女抚养费指导方针(Child Support Guideline)。虽然各州在该指导方针的具体规定上存有差异,但在某些大的方面,却仍然会存在一些共性的地方。

 一般来说,各州子女抚养费具体数额的确定主要取决于父母双方的收入。夫妻双方各自的收入与双方共同的收入总和的百分比决定了他们所要支付的子女抚养费数额,但在这一问题上,有些州是以总收入(Gross Income)为基数,而有些州则根据净收入(Net Income)来进行计算。

 尽管各州存在子女抚养费指导方针,并且根据该方针计算具体的抚养费数额,但在实际生活中,法官则可能根据一些具体因素而对子女抚养费具体数额作出高于或低于法定数额的判决。 

(一)高于法定数额的因素

    ●  子女抚育开支特别大;

    ●  不包含在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牙科或其它医疗费用;

    ●  子女具有特别的教育需求,如私人贵族学校的高昂学费,子女存在语言障碍而需要花费的矫正费用等;

    ●  娱乐性活动,如参加夏令营、体育代表队、以及其它课外活动所需开支;

    ●  非监护一方父母的新配偶的收入高昂,而无需其递补家用;

    ●  非监护一方父母自愿放弃工作或不充分就业,但法院认为其具有充分的能力支付一定数额的子女抚养费。

 (二)低于法定数额的因素 

    ●  不寻常的子女监护安排,如父母双方对子女进行分割监护,即女方对某些子女进行监护,而男方则对其它子女进行监护,这种情况多出现 在多子女家庭;

    ●  父母双方对子女进行共同监护,而子女与父母双方相处时间大致相同或基本相同;

    ●  非监护一方父母的收入太高,致使根据收入百分比计算所得的子女抚养费数额太大;

    ●  非监护一方父母存在需要其抚养的过去婚姻或新婚姻关系中所生育的子女;

    ●  非监护一方父母负有巨额债务,特别是当该债务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因为另一方父母而引起时;

    ●  具有监护权一方父母具有足够的收入能力来承担抚育子女的经济责任;

    ●  夫妻双方对财产进行分割时,享有监护权一方父母获取了家庭住宅,并且承担了较少债务;

    ●  需要抚养的子女具有显著性收入,比如通过信托等方式获取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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