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局于4月12日发布了“取消补件处理标准期限(Removal of the Standardized Request for Evidence Processing Timeframe)”的最新法令,这项规定将于2007年6月16日生效。
这项新法令修改了国土安全部的相关规定,移民局将采用更加灵活的机制来决定[补件通知](request for evidence简称RFE)及[初步否决通知书] (Notice of Intent to Deny简称NOID)的回复期限,此项变更将不适用于政治庇护案件。
申请者所提交文件不符合要求时,移民局可能会发送RFE和NOID。如果申请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回复,移民局将会拒绝申请。新的法令也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移民局会在拒绝前向申请者发放RFE 或NOID,但是并没有去除申请获得审查或者回复新信息的一般规定。
移民局会根据各种因素来决定回复时间,例如,所需证据的类型,证据获得的途径以及是属于新证据还是补充文件。对于容易获得的文件移民局将缩短提交时间,例如相片等。而对于需要从海外获得的证据,移民局会适当地延长提交期限。
RFE和NOID的最长回复期限仍然分别为12周和30天。新的法令并不允许提交文件的期限超过移民局的具体规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