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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移民

儿童保护法 巡回法庭意见分歧
浏览次数:8006    添加时间:2011/9/27   

“儿童保护法”(CSPA)是美国国会2002年8月6日通过的一个有关移民的法案。儿童保护法中1153(H)(3)条款规定,如果一位外籍人士确定年满21岁,他们的申请会自动转换到适当的类别,但可保留申请收据上的原来的优先日期。
 
人们经常遇到的情况是,父母通过兄弟姐妹的申请移民美国。在案件在审理期间,子女超过21岁,父母亲移民来美后,再以绿卡申请子女,其子女必须以新的日期排队多年。例如,今年以美国永久居民的身分申请成年未婚子女类别(F-2B)目前要等八年时间。
 
为了能够让子女早点来美,许多申请人向移民上诉局甚至联邦巡回上诉法庭申诉。但是,移民上诉局在2009年王氏案件 (Matter of Wang)及2011年第二和第九巡回法庭在Fei Mei Li v. Renaud和Osorio v. Mayorkas的二个案件判定,按儿童保护法规定,超龄子女不能享受同一个排期的福利。
 
但是,事情最近有了转机。在2011年9月8日,第五巡回法庭在Khalid v. Holder案件判定儿童保护法是非常清楚的,移民上诉局在王氏案件的解释违反了“儿童保护法通俗易懂的语言”。第五巡回法庭的管辖范围包括路易斯安那州﹑密西西比州和德州,这些州的居民可能成为这个法庭裁决的受益人。当然,政府律师保留可要求同一陪审法官小组或整个法庭的全体法官重审的权利,或要求在最高法院进行复审。
 
现在,不同的联邦上诉法庭对儿童保护法中“超龄子女是否享有父母较早优先日期”的问题出现分歧。最后的结果是,这个重要问题可能要由最高法庭作最后决定。 
 
 
文章来源于:世界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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