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今年2月份实行了近30年的加拿大联邦投资移民项目计划终止的消息传出,时隔四个月后加政府已正式立法(C-31法案)终止这一项目。
按照C-31法案的规定,在2014年2月11日前审批通过的申请将继续进行。如申请尚未在2014年2月11日审批通过,那么申请将被终止。移民局会联系申请人或代理,并退还相关申请费用以及申请人缴纳的投资费用(均不含利息)。
加移民局表示,终止了联邦投资项目能有利于移民官专注于其它能够给加拿大带来更大利益的移民项目,如将于2015年初实行的投资移民新政。USLawChina以下为读者介绍加拿大投资移民新政策的变化及新政与美国投资移民的比较。
1.投资资金将增加到160万加元,为原来的两倍。同时投资周期延长,投资人不能选择和决定资金流向哪个行业哪个地区。
2.审批时间缩短。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无论是技术移民还是投资移民的申请者都只需要6个月即可知道是否获得移民签证。
3.居留时间有新要求。获得永久居留权的移民必须在5年里住满2年,申请入籍者必须在6年里住满4年。
USLawChina点评:加拿大之前的投资移民计划终止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当初设计的投资模式非常被动,同时政府进行担保零风险,这种投资方式除了带来资金最终没有带动人才和大量就业机会。而现在为了积极促进当地就业,投资资金将必须进入有风险的加拿大企业。这也意味着投资人可能得到投资回报,但也要承担失败的风险。
与EB-5的比较:
美国投资移民较为主动:要求申请人投资50万/100万美元(绝大多数区域中心项目的投资资金为$50万美元),并通过投资直接或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给美国当地居民。由于能创造就业,推动当地经济发展,该移民政策一再获得延期。
另外美国投资移民法律明确规定须要有风险(at risk),风险必须由投资人承担。
加拿大投资移民新政和EB-5现在同时具有风险性。而就选择和决定资金流向这一方面而言,EB-5的投资方式更为灵活。投资方式既有投资人熟悉的RC区域中心项目,也可以选择直投项目。详情可见:http://www.uslawchina.cn/EB_ztxm.asp
本文如需转载,请勿删减,并请注明出处:USLawChina美国法律联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