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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E-2条约投资人签证(一)
浏览次数:5423    添加时间:2018/4/11    来源:Frank Tsang臧煜卓

随着全球化经济的持续发展,有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前往美国从事投资开发等商业活动,因此,申请E-2签证也为投资人打开了赴美进行投资的一扇窗。但E-2签证在中国大陆并不是很流行,主要原因是中国不是美国的贸易条约国,因此没有资格申请E-1或E-2签证。
 
一、E-2条约投资人签证概述
1. 定义
根据移民法SEC.101(a)(15)(E)(ii),如果外籍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可以获得E-2条约投资人非移民签证:
(1) 申请人已经或正在积极地将相当数额的资金投入到美国一个实际运作的企业,而不是以赚取生活费为目的,将一小笔资金投资到某个边际企业。
(2) 申请人入境美国的唯一目的是开发并指导公司运作。
(3) 申请人在E-2条约投资人签证期满或终止之时自愿离开美国。
 
注意:E-2投资人的雇员如果满足一定条件,也可以申请E-2签证。与条约投资人随行的配偶及子女不受国籍限制,都可以获得E-2签证。
 
总结:E-2签证是签发给与美国签有投资条约的国家/地区人民的非移民签证,签证持有人可来美国从事投资开发等商业活动。而签证持有人第一次被获准入境美国时间不会超过2年,若是初次以E签证身分入美,会获得2年居留期限,2年内每次出境后重新进入美国会再次获得2年期限。E签证一般有4-5年的有效期,只要签证有效,签证持有人几乎不受居留期限期间的限制,但于签证到期后,持有人必须重新申请新的E-2签证。
 
2. 签证优势
(1) E-2签证不像H-1B签证有名额限制,也不需要先经过劳工局、移民局的申请程序,可直接向领事馆来申请。
(2) 申请人不用证明其是临时性停留美国,也不用保留其外国居所,而只要表明在签证期满时将返回原居住地即可。
(3) 申请人的配偶以及未满21岁的子女即使不是条约国公民,也可以获得E-2签证,并且可以申请工作许可。
(4) 只要申请人保证其在身份到期后一定会回国,并且公司也满足E-2的规定,签证就可以不限次数地申请延期。
(5) E-2签证持有人每次离开美国时,须将他的I-94表(出入境记录表)交回移民局官员。当再度入境时,签证持有人向移民局官员出示他的签证,可以获得一张新的I-94表,上面注明他又可以E签证在美国停留2年。
 
但E-2签证的不利之处在于只有条约国的公民才可申请E-2签证,就目前而言,华人密集的国家及地区中,只有台湾,菲律宾,加拿大,韩国,及泰国的公民可以申请E签证;大陆地区还不具备此资格。且即使投资人持有此身份20年,除非透过其它途径,否则仍不能调整身份为美国永久居民。即便如此,E-2签证还是提供了一条快捷方式,可以来美等待时机,申请绿卡。因为E-2签证持有者可以通过商业活动认识符合条件的公司,条件成熟时即可办理职业移民,并且在申请职业移民的过程当中,仍可合法在美居留和工作。此外,符合一定条件的E-2条约投资人还可申请EB-5投资移民。
 
二、申请E-2条约投资人签证的有关规定
1. 条约国
此处的条约国是指与美国有友好、通商、通航条约或者与其等价的形式的国家。根据移民法SEC.101(a)(15)(E)的特别法令,该条约国还包括符合条约国签证特权的国家。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可以申请E类签证(包括E-1和E-2)的条约国有:
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玻利维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加拿大、智利、中国(台湾)、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克罗地亚、爱沙尼亚、埃塞俄比亚、芬兰、法国、德国、洪都拉斯、伊朗、爱尔兰、意大利、日本、约旦、韩国、拉脱维亚、利比里亚、卢森堡、马其顿、墨西哥、荷兰、挪威、阿曼、巴基斯坦、巴拉圭、菲律宾、新加坡、斯洛文尼亚、西班牙、苏里南、瑞典、瑞士、泰国、多哥、土耳其、英国、南斯拉夫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只能申请E-2签证,不能申请E-1的条约国:
阿尔巴尼亚、阿根廷、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阿塞拜疆、巴林、孟加拉国、比利时、玻利维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文莱、保加利亚、喀麦隆、加拿大、智利、中国(台湾)、哥伦比亚、刚果(布拉柴维尔)、突尼斯、土耳其、刚果(金沙萨)、哥斯达黎加、克罗地亚、捷克共和国、丹麦、厄瓜多尔、埃及、爱沙尼亚、埃塞俄比亚、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希腊、格林纳达、洪都拉斯、伊朗、爱尔兰、以色列、乌克兰、英国、意大利、牙买加、日本、约旦、哈萨克斯坦、韩国、科索沃、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利比里亚、立陶宛、卢森堡、墨西哥、摩尔多瓦、蒙古、黑山、摩洛哥、荷兰、马其顿,前南斯拉夫共和国(南联盟)、挪威、阿曼、巴基斯坦、巴拿马、巴拉圭、菲律宾、波兰、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塞内加尔、新加坡、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维尼亚、西班牙、斯里兰卡、苏里南、瑞典、瑞士、泰国、多哥、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南斯拉夫
 
美国已与以下国家签订条约,但条约尚未实施:
白俄罗斯、萨尔瓦多、海地、莫桑比克、尼加拉瓜、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
 
高级茶叶洋酒贸易商成功申请E-2投资签证
 
杨小姐,投资高端洋酒,茶叶,草本进出口贸易,担任首席财务长兼首席营运长职位。
 
案件难点:
1. 总公司员工数仅3人
2. 办公司月租仅﹩300/月
3. 因其产品特殊性,需要多项许可证,例:烟酒许可证
4. 杨小姐之前未有营运公司的经验
5. 杨小姐之前来美签证为探访亲戚
6. 杨小姐投资公司为﹩100,000,其薪资却高达﹩50,000美元
 
案件成功关键:
1. 申请人国家国籍为美国条约国家之列
2. 证明公司为美国真实运营公司
3. 所有投资程序为与企业有紧密关系
4. 公司投资项目并非为边际投资
5. 投资者有充分证明拥有营运管理公司之才能
6. 投资者充分证明有意图在在E-2签证结束后离境
 
结果:本案于2016年7月12日送出审查且于2016年7月24日签证申请通过。
  

公司的条约国国籍:
要达到E-2签证的申请条件,申请公司必须具备特定条约国的国籍,也就是说特定条约国的雇主必须拥有该公司的支配股份或控制权。确定某公司的国籍应注意以下两方面:
(1) 拥有公司50%或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国籍即是该公司的国籍。此规则同样适用于由美国和另一国共同投资,双方各占50%股份的合资公司。如果该公司是上市公司,且大部分股份掌握在分散的投资者手中因而很难确定其国籍,那么可以以公司最初上市交易的国家来作为该公司的国籍。公司所在地或公司主要业务所在地与公司国籍无关。
(2) 公司所有权人的国籍也就是其公民身份所隶属的国籍。如果该公司是由多家企业共同拥有,那么必须分别确定每家企业的所有权人,从而确定最终的所有权人,并以最终所有权人的国籍来决定该公司的国籍。在计算某一国籍股东的股份是否达到50%时,已是美国永久居民的外籍人士的股份不能被考虑在内。
 
受益人的条约国国籍:
要确定受益人是否有资格获得E-2签证,要看受益人是否有条约国国籍。条约投资人的国籍是由其国籍决定的。在公司或组织进行申请时,其所有权必须被追溯到该企业的最终所有人。衍生的受益人,即E-2受益人的配偶及孩子,可以是任何国家的国民。
 
2. 有关申请人/公司的规定
实际运营的企业
该企业必须是一个真实、并在积极运营中的商业或创业的实体,它为谋求利润而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该企业必须符合在美国从事这种贸易必须遵循的法律要求。
 
积极的投资
积极的投资是指条约投资人将其资本放置在有商业风险的地方,以期产生利润。资本包括资金和其他资产,但不能直接或间接通过犯罪行为获得。

实质的大量投资:
(1) 与购买一个已经成立的公司或创建一个筹备中的企业的总成本相比,投资资本已经很充足。
(2) 该数额足以确保条约投资人的财政承付款项能够使企业成功运转。
(3) 对于条约投资人能够成功地发展并指导企业十分必要。一般来说,企业的运营的成本越低,相对投入的资本越要达到相当的数额。
 
以下数据可作为参考:

 
不能是投资边际企业
边际企业指的是一个企业现在或将来不能为条约投资人及其家人提供足够维持其最低生活的收益。如果该企业刚成立时并不能提供这种收益,而现在或将来却能够为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那么它也不算是边际企业。这种预期收益一般应该在自此外籍人士着手企业正常商业运营之日起五年内实现。
 
举例:现在我们有一个意大利的美国牌子冰淇淋,同时店里也提供热的面包、可颂等夹在冰淇淋上面的热食。他可以开连锁店经营,投资这样一家连锁店包含运营等是25万美金左右,符合办理E-2签证条件。
 
美国公司未成立,两人获发5年E-2签证
 
韩先生、王先生,投资口腔实验室,韩先生为首席执行官,王先生为首席财务长兼人力资源主任。
 
案件难点:

1. 投资人尚未于美国成立公司
2. 投资人中仅韩先生拥有台湾牙医执照,王先生以前的工作经历与投资产业无关
3. 在美国的客户资源不足,现有客户仅一家诊所
 
案件成功关键:
1. 证明投资在一个真实营运的企业
2. 该投资并非为边际投资
3. 投资者充分证明拥有管理或专业技能
4. 投资者充分证明在E-2签证结束后离境
 
结果:本申请案于美国在台协会(AIT)面谈顺利通过,两位投资人均获得了五年的E-2签证,带领全家前往美国展开新生活。

 
3. 对受益人的限制
投资人
投资人必须是条约国国民,并且已经或正在积极地将相当数额的资金投入到美国一个实际运作的企业,而不是以赚取生活费为目的,将一小笔资金投资到某个边际企业。投资入境美国的唯一目的是开发并指导公司运作。并且在条约投资人签证(E-2)期满或终止之时自愿离开美国。
 
雇员
如果该雇员正在或将要去美国从事公司的行政或管理工作,或者该雇员具有某种特殊资格,他/她的工作对于美国公司的运营至关重要,此人即可获得E签证。此雇员必须与主要的外籍雇主具有相同国籍。除此之外,该名雇员也要在签证期满或终止之时自愿离开美国。其雇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此雇主具有某一个条约国国籍,正以非移民条约投资人身份居留美国,或者如果此人不在美国,但是将一同申请条约投资人;或
(2) 此公司或组织50%股权必须为此条约国的公民持有,正以非移民条约投资人身份居留美国,或者如果此人不在美国,但是将一同申请条约投资人。
 
有三种雇员可以获得E-2身份:
(1) 对公司起到发展和指导作用的人员
(2) 有行政和管理职责的职员
(3) 有特殊技能的职员
 
E-2申请人的家属:
(1) E签证持有者的配偶以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获得E签证。一旦小孩超过21岁或结婚,他/她就没有资格再以此身份在美国居留。
(2) 2002年颁布的法律规定E签证主受益人(即投资人)的配偶可以获得工作证(其他亲属不在此列)。要获得工作证,配偶必须提交I-765工作证申请表。获得工作证后,此配偶才可以工作。
 
4. 回国约束力
根据移民法SEC.101(a)(15)(E),申请人在其条约投资人身份期满或终止的时候,保留其离开美国的意愿。如果受益人提交了移民签证的申请,或是永久性劳工证获得批准,领事馆或移民局也不能仅以此为理由否决E签证受益人的初次签证申请、改变身份或居留延期的申请。
 
申请人为了证明其非移民倾向所需要的文件证明申请人无移民倾向的最好方法就是显示其与居住国或美国以外的国家之间有着牢固的“约束力”,并提供有力的支持。针对此点,可在如下几个方面着重考虑:
(1) 在美国境外有不想放弃的住所。如在美国境外购置的房产并未转卖的证明,甚至是自己的祖坟或为自己提前购买的坟地在原居住地等。
(2) 在原居住国有难以放弃的经济关系。例如拥有理想的工资收入、公司股票、银行存款,拥有自己的汽车、房产、土地、公司等。
(3) 在原居住国有未了的工作关系。比如,申请人出示目前所在单位开具一份在职证明或休假证明,说明在其在美国工作期间,原单位将为其停薪留职等。
(4) 在原居住国有着重要的家庭及社会关系。建议证明自己某些重要的家庭成员仍然将在原居住国长期生活,表明受益人热爱自己亲戚朋友,将会回国和他们团聚。
(5) 出示美国雇主的邀请信及有关雇佣文件,在这些信件及文件中能够说明受益人去美国的目的、计划及停留期限等的短暂性。
 
针对E-2 条约投资人签证问题,我们后续文章还会再介绍相关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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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臧迪凯(Joseph Tsang)律师,法学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伙人,专精EB-1A、EB-1C、商业移民,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加州律师协会成员。现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前身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伙人,拥有EB-1A杰出人才1天获批、美国公司0员工L-1延期、为被拒EB-1C翻案获绿卡等众多成功案例,帮助世界各地成千上万家庭成就美国梦。
 
陈婕律师,上海交大法律硕士,上海律师协会成员,自2005年开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国投资与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签证&出入境等领域有长期研究及丰富的实务经验,10年实务,跨越语言文化差异,更懂中国客户。现加盟美国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中美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更全面、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英文网站:www.tsangslaw.com
中文网站:www.tsangslaw.cn
联系电话:1-800-985-1234(美国专线) / 86-138-1811-4320(中国专线)
 

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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