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移民局发布了一份新版政策备忘录,修订了2013年6月3日版的同一政策,给了移民局审案官新的裁量权限,可以让他们不用先发出RFE(补件函)或NOID(意向拒签通知),就能直接拒批申请,如果该申请未提交证明文件或这些文件不合要求。
这项政策,是对移民局审案官审案权限的重大变更,参考阅读:移民官审批权限放大,可直接否决申请|重要政策出炉
9月6日,移民局监察办公室,就此举办了电话会议,并且准备了会议纪要。今天,就来看下这份会议纪要对于新政的解读。
背景:
按照13.6.3备忘录规定,在申请文件未能证明符合要求之时,应该发出RFE或NOID。同时明确,审案官应该发出RFE,除非提交额外的证据也“没有可能”解决证明材料缺陷的问题。这种“没有可能”政策的执行,就使得只有在“法定拒签-statutory
denial”的情况下,才无需发出RFE或NOID而直接拒签。18.7.13新备忘录,明确了法定拒签情形,而且还提出“缺乏初始证据的情形”也应该如此对待。
问答(下文的翻译仅挑了一些重要内容):
1. 此次备忘录的重点在于?
新备忘录,授权给了审案官,在申请“缺乏初始证据的情形”时,无需发出RFE或NOID而直接拒签。
而之前的备忘录,仅仅要求在提交额外的证据也“没有可能”(法定拒签-statutory
denial)解决证明材料缺陷的情况下,才能够无需发出RFE或NOID而直接拒签。
2. 法定拒签和缺乏初始证据的拒签之区别是什么?
法定拒签,包括的情形为,递交的申请并没有法律基础,或者递交申请的计划已经被终止。
缺乏初始证据的拒签,就是那些所有需要的初始证据之一未能在申请之时递交。
3. 新政策对于审案官的影响,以及如何提高审案水平?
新政策给了审案官以充分的权利,无需经过RFE或NOID的程序就拒签申请。这可以让审案官专注于审案而不是查找缺失的材料。移民局提醒利益相关者,提交申请证明材料的举证责任在申请者自己。
新政策,并非意图惩罚无辜的错误或者对材料需求的错误理解。如果初始证据缺失,审案官将权衡各种因数来决定所缺失的证明材料,是由于无心之失或错误理解,以及申请人尽力符合法规和申请指南的程度。
4.
我们通常会遇到收到RFE要求补充我们其实已经递交过的材料。那现在再发生这样的情况被拒签的话,申请人该怎么办?是不是只能花费630美金通过AAO(上诉办公室)来进行重审?如果申请人不认为自己材料缺失,那应该怎样和移民局沟通?
新政策并不改变救济措施(换句话说,只能通过走AAO程序了)
5. 申请人怎样能确保它们递交了完整的材料?
申请所需要的初始材料,在法规和申请指南中都有了。移民局也将提供一份清单(check list),让申请人可以在递交申请的时候进行核对,将在9.11时上传。
文件链接: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files/nativedocuments/USCIS_Policy_Update_on_Issuing_RFEs_and_NOIDs.pdf
文章来源:EB5Sir 美国EB5一点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