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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机构的诚信
浏览次数:5102    添加时间:2006/3/19    来源:Sadie Fan

 

美国联邦政府进行的所有的自我管制的根本基础是《合众国宪法》(U.S. Constitution)。在18世纪末,独立战争 (Revolutionary War) 后,《宪法》起草人深受他们自己的认识的影响:认为他们最为熟悉的欧洲政府制度是腐败的。开国元勋们认为,权力过于集中在任何一个执政机构都有危险。《合众国宪法》是以我们,[合众国的]人民......”开始的,开宗明义就强调美国政府是由民所建和为民所用的,而且必须对它的公民负责。这就是为何政府雇员在美国经常被称为公仆,并在代表集体意愿行事时被称为公众受托人

《合众国宪法》将联邦政体分为三个各司其职的部门(司法、立法和行政),并在它们的权力上实行制衡制度。它还允许各州在联邦框架内保留相当大的权力。虽然这种权力分散可能在某些方面效率低下,但开国元勋们强烈地意识到,这是确保我们,[合众国的]人民不会屈从政府内某一个独裁势力、同时确保政府不至被为自己特定利益服务的人形成的暴虐小集团所左右的最佳方式。

政府机构的诚信

各项法律和条例落实了宪法规定的权力分立,它们规定政府的所有机构和法院必须遵循的总的程序要求,以确保政务活动公正、一致,并且在公众监督下行事。这种公开程序的一致性和透明度是籍以提高政府诚信程度的种种机制的关键组成部分。

譬如,在20世纪中叶,国会 (Congress) 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包括《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Act) 和《阳光政务法》(Government in the Sunshine Act) —要求政府机构在制定规则和实施条例等行政活动中遵循标准的程序,并在公开讨论的基础上开展那些活动。国会还颁布了《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该法允许广大民众广泛接触政府档案和信息。如果政府机构不按照标准的成文程序或未经适当的公众讨论就启动行政程序,公众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此外,联邦法院进行的所有民事和刑事诉讼必须遵循已经发表的标准规定。

最后,政府还通过一系列法规为签发政府合同的过程制定了标准、竞争和公开的制度。就更广的范围而言,政府要按标准和程序来动用国会拨给的经费。国会的得力助手总审计局 (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 可以审计和评估政府机构的计划,以协助确保政府经费开支得当并有根有据。

(资料来源:http://www.usembassy-china.org.cn/jiaoliu/jl0303/mora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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