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移民律师协会(AILA)公布了一则移民上诉委员会(AAO)批准一位纳米技术博士后申请国家利益豁免(NIW)上诉的案例,贺秀娟律师事务所特将此案总结如下:
案件概述
本案申请人是某大学研究院一位纳米技术的博士后,申请国家利益豁免,从而无需有雇主提供职位(Job
Offer),无须经过劳工局申请劳工证(PERM)程序。
申请人于2009年底向德州移民局服务中心(TSC)递交了I-140申请,申请人展示了450处引用其3篇文章,平均每篇文章112处,以及6封专家推荐信,然而,其中3封推荐信均与同年3月初某博士签名的推荐信似乎都如出一辙。尽管这些推荐信没有过多借用A博士的推荐信,但亦未提供很多关于申请人研究的细节。一位教授督导申请人博士研究的教授称申请人在其小组中“表现很好”,但并未提供关于申请人研究性质及重要性的信息。另一位教授赞许申请人的教学能力,却又声明申请人的学术课题并非自己的研究领域。申请人还提交了4篇学生时代发表的论文,但未提及这些文章被引用的记录。
2010年2月初,TSC要求补件,并提出很多推荐信都说申请人的工作是改革性的(Revolutionary),但申请人并未提交文件来证明这一点;TSC还要求补充申请人的研究属于国家级重要性的证据,并证明由申请人来进行研究是“符合国家利益”的。
申请人在补充文件中,递交了关于其研究的特殊性和推动纳米技术产业发展的背景资料。就其个人贡献而言,申请人对国内外其它研究人员引用其文章作了标注。《美国化学杂志》(最多引用的化学期刊)
2008年影响因子(Impact Factor)为8.091,而申请人在此期刊上发表的3篇文章中,每一篇文章都远超过这一引用率。
2010年8月下旬,TSC认为申请人未能按照要求提供任何信息,其工作领域的重要性不足以证明符合NIW的资格,申请人的材料所参考的大部份是在其学生时代所完成的文章,拒绝了申请人的申请。
背景知识说明
关于国家利益豁免,贺秀娟律师补充背景知识如下:
目前,并无成文法律或相关规定对“国家利益”作出标准定义。故而,美国国会亦未对“符合国家利益(in the National
Interest)”给出详细的定义。自“纽约交通部案(Matter of New York State Dept. of
Transportation)”之后,对于评估外籍申请人是否符合“国家利益豁免”,提出了以下三方面考虑因素:
1. 申请人所从事的工作或研究属于“实质的内在价值”(Intrinsic Merit)范畴;
2. 申请人所从事的工作对美国的贡献是“全国范围的”(National in Scope),而不是地方性的;
3. 须证明申请人将对“国家利益”作出的贡献远远超过现有具备同等最低条件的美国工作者;
需要强调的是,尽管国家利益豁免是与“将来的国家利益”相挂钩的,但是申请人必须充分证明其过去在本领域的杰出成就,表明其将来能为”国家利益”作出预期的贡献。
案件聚焦
TSC对申请人符合行业内持高学历资格并无异议。唯一的问题在于申请人是否符合国家利益豁免,从而无需有雇主提供职位,豁免申请PERM程序。
上诉过程中,申请人的代表律师认为TSC没有详细说明是如何做出“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符合国家利益”的判决。还指出,TSC认为“有诸多因素有待考虑”,但没有说明申请人的证据是如何与那些因素相比的,为什么说申请人的资料不足以证明自己符合NIW的资格。律师有力地主张了“申请人的研究是具备‘实质的内在价值’、属于‘全国范围的’”是毋庸置疑的,主张“申请人已经以几篇被引用的文章证明自己是一位著名的作者”,同时还主张几位杰出的学者出具了推荐信来支持申请。(但正如上文对推荐信的描述,这些推荐信的正面影响微乎其微。)
AAO大致认同申请人代表律师的观点,特别注意到大量引用申请人所发表的文章的文件数据。尽管申请人并无等身的著作,但高引用率客观地表明其文章的有着广泛的影响力,而TSC几乎未提及这方面的记录。
关于TSC提到“申请人的材料所参考的大部份是在其学生时代所完成的文章”,AAO援引《纽约交通部案》的判决说明:“外籍人士过去的经历并不局限于之前的工作经验……。移民局不是看一个量化的学/经历门坎,而是看过去的显著成就对某一领域的整体影响力。”如果申请人发表的研究对某一领域产生重大影响,例如本案的申请人,那么他进行和发表其研究的时间只是个学生并不那么重要。这并不影响其文章的内容。
现有的资料客观说明,申请人一直在其专业领域从事有影响力的研究活动。TSC未能给出令人信服的负面证据。故而,在一定程度上,申请人已经证明自己是其专业领域中鹤立的一位。此外,美国国会亦无意根据某一研究领域的整体重要性,来判定是否批准国家利益豁免,而是根据外籍人士本身的价值来判定。现有资料中的证据表明,科学界认可申请人的研究的重要性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研究。
AAO判定豁免本案申请人需要雇主提供职位的要求符合国家利益,撤销TSC的判决,批准该纳米技术博士后的国家利益豁免申请。
贺秀娟律师点评
职业移民,尤其是像NIW和EB-1这样比较高端的类别,申请的流程并不复杂,但要以文件材料证明符合相应资格并非易事,大家从这则判例以及我们先前报导的两则EB-1的判例(《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最新公布的EB-1A判例》、《申请杰出人才移民,必须是论文“第一作者”吗?》)中可见一斑。贺律师还希望透过本案提醒准备申请这样高端类别职业移民的读者,请什么样的专家、推荐信应该包括什么样的内容,都是很重要的,弄不好可能造成负面影响,尽管本案中的申请人最后艰难取得豁免成功,但是TSC正是凭着推荐信雷同的内容以及书写细节,认为要么是其它专家抄袭一位专家的推荐信,要么是所有专家照一个模板撰写推荐信。在您的工作研究领域中的专家,在自己的专业上“专”,擅于撰写专业论文,但不一定工于撰写推荐信,所以,在准备申请前,最好与经验丰富的律师详谈,必要时请律师给予这些专家撰写推荐信的指引。
贺律师简介
贺秀娟律师,自1990年起在美国执业,专精移民法和家事法案件。
在移民法方面,为求达到最迅速及最有效率的目的,贺律师必和客户直接沟通,作深入了解,以在法律范围内,凸显出客户的特色,并主动向移民局及有关部门追踪案件之进展,在有关高科技人才、杰出人士、特殊人才、国家利益豁免方面,尤有独到之经验,成功率非常高,其中包括不少困难度较高的案件,如画家、气功师等。
在家事法方面,贺律师尤擅家庭暴力援助、离婚调解、协议离婚、婚前、婚后协议等。
虽然贺律师对离婚诉讼有丰富的经验及娴熟的法律知识,鉴于法院不断倡导当事人应努力尝试用协议、仲裁或是其它庭外和解的方式来解决双方的争议,贺律师目前不再接办离婚诉讼案件,而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注在说明客户和对方达成协议,并尽量减低离婚对小孩的伤害。
贺秀娟律师对客户委托之案件,无论是何种类别,都是发自内心的关心,能设身处地的站在客户立场着想,以服务大众的心态,专业地为客户处理各种法律问题。许多客户都能感受到这种心意,而变成贺律师的好朋友。
贺秀娟律师事务所网站:www.jessieh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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