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关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判决一例亲属移民类跟随子女超龄而沿用父母优先日期的成功案例,请见之前文章报导《美国法院否决移民局裁决,为CSPA超龄者带来福音》。这个案件成功动摇了美国移民局对于2002年颁布的儿童保护法(CSPA)规定。
接下来,后来人如何借鉴这个案例呢?首先,要审视是否符合范围,符合以下两点是能够借鉴该成功案例的先决条件。
1)父母是通过亲属优先类别移民美国,包括:F1、F2A、F2B、F3、F4;
2)子女由于超过21岁所以被取消作为父母的跟随受益人的资格
举个例子来说,张女士由自己的美国公民亲妹妹申请移民美国,等了12年的时间,结果女儿在排期排到的时候已经超龄,因此没能作为跟随受益人一同赴美。张女士在拿到绿卡后,帮女儿申请了F-2B,尽管F-2B目前等待配额的时间是8年时间,但是张女士的女儿现在只需要提出沿用之前的优先日期就可以迅速赴美了。
2002年的CSPA法规定分为两点,第一点比较常用:假如按照CSPA公式计算,年龄在21岁以下,则符合跟随受益人,这种适用亲属及职业移民类别;第二点就是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比较有争议的一点,CSPA针对亲属移民、职业移民以及抽签移民类跟随收益的子女由于超龄而需要重新申请,重新排队的困境,认为新的申请应当可以沿用之前申请的优先日期,这项规定有写进移民法203(h)(3)部份,但是由于叙述界定模糊,所以一直以来都是诉讼的争端。之后美国移民上诉委员会王氏案件(Matter of Wang)案件中,就有了进一步的规定,新的申请需要是原主申请人才能沿用之前的优先日期。但是,九月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案例,推翻了之前王氏案件的规定,任何属于亲属优先移民类别都可以沿用之前申请的优先日期。
假如您的案件类似于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成功案例,首先建议您寻求专业移民律师的帮助。第二,可以由已经取得永久绿卡的父母一方,提出新的I-130申请,并向移民局提出沿用之前优先日期的请求。假如已经递交了新的申请;或者人在美国,需要递交I-485也可以向移民局提出这一请求。假如人在美国境外的话,可以向移民局或者美国国务院提出沿用的申请。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成功案例是一次小胜利,其中不乏异议,这个决定还只是暂时的,当初投票的结果是6比5。美国政府可以将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决定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截止日期是今年的12月26日。另外,这个适用范围有一定的地域局限性,主要是:
1)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决定只能涵盖该法院管辖区内的案件,包括加州、亚利桑那州、夏威夷、爱达荷州、蒙大拿州、内华达州、俄勒冈州和华盛顿州。
2)第五巡回上诉法院有类似案例,判定结果与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差别不大,辖域范围包括:路易斯安那州、密西西比州和得克萨斯州。
3)美国境内其它州,可以运用Matter of Wang这一案例,包括:康涅狄格州、纽约和佛蒙特州。
目前超龄子女沿用之前的优先日期还没有一个最高法院的决定,所以有待移民上诉委员会根据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更新王氏案件的规定,或者移民局同意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定适用全国范围,将这一规定统一规范。如果有需要申请沿用之前优先日期,请和USLawChina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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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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