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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遭遇移民局/领事馆/入境被拒?
浏览次数:8545    添加时间:2017/12/4    来源:臧迪凯联合律所

大家好,我是臧迪凯律师,美国加州法学博士,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管理人。很荣幸今天有机会在此和大家分享:如何避免遭遇移民局/领事馆/入境被拒。
 
大家好,我是陈婕律师,目前在洛杉矶的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之前在上海从事律师工作,十二年来见证了国内客人各类的赴美签证和出入境问题,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和大家分享。
 
走进美国,通常打交道的三大部门:移民局、领事馆、入境海关CBP,您是否担心遭遇申请被拒、签证被取消或入境被遣返这些问题?
 
本期讲座将介绍大家最不乐见、但需要防范于未然的问题。了解哪些情形会导致遭到这三个部门的拒绝,要如何预防发生?万一被拒,怎么寻找合适的救济途径?接下来分移民局、领事馆、入境CBP三大板块。


移民局
被拒常见原因:
1)未达申请条件,例如:L-1A被判定为不符合跨国公司经理资格,H-1B申请职位被认定为非专业职位;EB-5未满足就业,或投资项目失败。
2)未维持在美国的合法身份,例如:未及时延期或改身份、非法工作。
3)触犯移民法212(a)系列需要豁免。根据《美国移民与国籍法案》(INA),不可入境的原因分为10大类,包括:健康、犯罪、国家安全、非法停留、移民违规、虚伪陈述/欺诈、经济负担、文件不合格及其他。后面将有专门章节介绍。

如何避免遭遇移民局被拒,最根本是开始时就做好申请,不管是杰出人才、跨国经理、或是投资移民、亲属移民申请。但移民局有裁量权,每个个案都有其独特性,万一遭到拒绝,通常客人马上会想要知道是谁的错?律师的错?移民官的错?还是自己的错?接下来应该怎么做?上诉还是重新再申请一次?

1)重新申请:重新准备后再次递交——主要针对未达申请条件的情况。
案例:L-1A延期由于公司经营不如预期,未聘请新员工而被拒。则不宜上诉或申诉,等公司步入良性发展阶段,再重新递交L-1申请。

今年我们的一个L-1A跨国公司经理申请,公司和个人条件都很强,但遭到移民局拒绝,认为美国公司职位还未达到经理(Manager)标准。从事务所角度我们是非常希望上诉推翻原错误的决定,但是上诉对客人来说太耗时,他需要尽快来美国工作,尤其L-1A跨国经理可以付加急费加速审理,15个工作日就得到申请结果。所以立即着手准备重新申请,在收到正式的拒绝通知后第二天马上送件,让客人在2周后拿到批准通知。

广义的上诉:重审(Motion to Reopen)/复议(Motion to Reconsider)/上诉(Appeal) :

2)复议(Reconsider):请求原移民官基于新的法律或政策重新审理——比较少用。
在复议请求中必须声明原申请被否决是由于引用了不适用此案件的法律或移民局政策,并且原判是根据当时的证据做出的错误判决。这种比较少见,因为移民官是根据模板审理,大多数情况下很少出错,只是由于法规更新、出台新的备忘录、判例及司法解释,移民官有时会因为未及时更新而弄错。

案例 L-1A被拒,因为移民官认为经理或高管职位性质只能二选一,不能兼而有之,这就是对适用法律的错误理解,通过提交Reconsider获批。

3)重审(Reopen):请求原移民官基于新事实重新审理。重审请求中必须指出,新的事实证据以及宣誓书或其他证明文件将在重审时递交。是很常见的申诉方式。

重审是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第一,做重审的要求,是您提供的这些文件,一定要是在您第一次送件的时候,非常难拿到或者是拿不到的。所以您第一次没有递交而遭到了拒绝,现在申请重审,拿出新的文件让移民官改观。

案例
• L-1A在递件前因种种原因未能取得证明信,证明他之前的职位和工作职责、贡献,被拒后要求重审,补充了这封重要的文件后获得批准。
• I-485调整身份:J-2豁免批准晚于I-485RFE期限。客人多年前曾跟随J-1丈夫用J-2来美国,后来离婚了。在做I-485调整身份时要求补充J-2豁免资料。客人几乎不记得自己曾有J-2,找到资料后立即开始办理J-2豁免,但仍未能在I-485RFE期限前完成而被拒。要求重审时补充了J-2豁免批准从而获得绿卡。
• EB-5投资移民:因之前移民律师的离职而错过了补件时间,重审获得批准。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到,就算超过了30天的补件时间,只要您有好的原因,还是可以申请重审。
• 亲属移民申请:父亲拿到绿卡,有4个孩子跟随。因为父母亲更改过两次名字,孩子们的出生记录也不清楚,移民官怀疑孩子们不是亲生的而批准2个孩子,拒绝另外2个。客人被拒后来找我们,我们申请案件重审,请求移民官给予DNA测试的机会,最后孩子们都顺利拿到绿卡。

4)上诉(Appeal):向上一级有权机构申请重新审理:
AAO全称是:The 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行政上诉办公室)。AAO对50多类申请有审判权,比如应聘(EB)类移民(I-140)被拒,E/H/L/O/P工作类签证(I-129)申请被拒、移民豁免申请(I-601)被拒、回美证(I-131)申请被拒等。

BIA全称是:The 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移民上诉委员会),主要处理亲属移民(I-130、I-360)、递解类(removal)的上诉案件。

通常做上诉的原因:一是你的案子非常的强,移民官确实对你的案子有偏见。二是案件相关的方面有新法,这不是对与错, 你需要一个移民法官重新来审核,做出一个新的判定。符合二者之一,才适合做上诉。

案例
• 企业家NIW被拒,上诉论证“满足国家利益豁免的标准”成功
• 销顾问申请L-1B签证获准
• H-1B申请中专业职位的认定
• 豁免案例对于“极大困境”的认定
• H-1B转O-1对于服务于雇主的 “特定项目”定义

上诉受理机构在审查后,可能会支持你并改变原判,或者不支持你而维持原判,也可能把案件送回原办事处做进一步调查。

救济途径比较:
如果申请案移民局被拒绝了,无论是重新申请,申请复议、重审还是上诉,以下几大考量方面:


领事馆
FY 12~16美国驻中国领事馆发放的签证数量*:


FY 2016签证5大拒绝原因、对应的拒绝数和重获签证数*:

*依据美国国务院网站的签证统计数据

先看一下美国国务院网站的签证统计数据,最近1个财年,美国给中国公民发放200多万的签证,其中非移民签证数量比5年前增加了近100万份,数字相当惊人。

但拒签也伴随存在,图二是全球范围的拒签数据统计,前四大拒签原因分别是:
• 221(g) 申请不完整或数据不全;
• 214(b) 移民倾向,仅针对非移民签证;
• 212(a)(6)(C)(i) 虚假陈述/欺诈;
• 212(a)(9)(B) 非法停留;

下面我们分别来介绍:
1)221(g) 申请不完整或数据不全:非最终的拒绝决定,是通常所说的领事馆补件
领事馆基于这一条发放补件单,给申请人机会补救。补件单中会列明需要补充哪些材料及递交。常见的是:移民签证中的生活担保、雇主信、刑事记录。如果申请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通常一年)补齐,会需要重新申请并缴费。补充数据后,如果数据齐全符合签证要求则批准,否则会被拒绝。

2)214(b) 移民倾向:
非移民签证,除H-1/L-1/O-1外,都不能有移民倾向,签证申请人须证明回国约束力。例如常见的B-1/B-2签证,需证明赴美行程是短暂的,F-1签证申请需证明学业结束后回国。

214(b)是领事馆最常用的拒签理由,但实际问题各有不同,例如:之前你用B-2去美国改成F-1,现在签F-1学生签证;你已经申请了I-130/I-140/I-526移民,目前排期中;之前赴美停留时间过长或赴美记录太频繁;太太之前用B-2去美国生小孩;有直系亲属是美国公民/绿卡;其他原因没有对应条款的拒签。

签证官具有自由裁量权。

3)Section 212(a)(6)(C)(i) 欺诈/虚伪陈述-永久不得入境
此违规情形在实务中最多发生,不少申请人在当初办理签证时,不知道美国的规定,企图隐瞒一些事实或用了不实的资料,例如学历/工作证明造假、离婚写已婚、或不同申请表填的信息不一致,例如:之前申请B-1/B-2时工作填A单位,在移民申请时因为某些原因,同一段时间的工作又改填B单位,很可能被判定为这一条。申请人可通过美国亲属申请移民豁免。

4)Section 212(a)(9)(B)(i) 非法停留 180天/3年;1年/10年
豁免条件:配偶/子女/父母是美国公民或绿卡,拒绝入境将导致公民/绿卡亲属的极大困境(extreme hardship)。

非法停留是指在入境时所准予的停留期限(见I-94)失效之后继续留在美国。非法停留还包括非法入境所的停留期间。根据规定,若申请人在美国非法停留超过180天,将被处以3年禁止入境;非法停留超过1年,将被处以10年禁止入境。申请人可通过美国亲属申请移民豁免。

5)Section 212(a)(2) 犯罪记录
例外情形:
(1). 申请人犯罪时年龄未满18,且距离申请签证之日时限已满5年。
(2). 该犯罪为轻罪(Misdemeanor),即法定最高刑期一年以下,实际判处6个月以下之罪。
(3). 单纯政治性犯罪。

豁免途径:
(1). 通过主张已过15年有效期限而取得豁免,即申请签证日距其犯罪发生时已过了15年,且申请人已改过迁善,其入境不会违反美国国民福利及安全。
(2). 申请人与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有近亲亲属关系,是其父母、配偶或子女,若申请人被拒绝入境将会对该公民或永久居民造成极大困境(Extreme Hardship)

6)212(a)(3)(D) 共产党员
根据美国移民法规定,共产党或其他极权政党之移民者不可入境,因有可能影响美国的国家安全。虽然共产党员属于美国禁止移民类别,但申请人取得豁免批准后,可移民美国。豁免条件如下:
1. 申请人加入原因是因为法律规定或是为了取得工作、食物或其他生活必需品,而并非自愿加入。
2.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脱离政党至少2年,并且对美国社会不构成威胁。
3. 申请人有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基于人道主义酌情豁免该外国人使其得以与家庭团聚。

我们曾经处理相关案例,当事人于工作期间加入了中国共产党,于美国认识了现在的太太并结婚,移民局基于当事人共产党员身份而拒绝其调整身份申请,但最后当事人仍成功以“非自愿加入+极大困境”的理由成功取得豁免。

通过美国亲属豁免:若申请人有上述的不可入境原因(包括曾有犯罪记录、非法停留、非法入境、虚伪陈述等原因)而欲申请豁免,通常必须具备此条件—申请人与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有近亲亲属关系,是其父母、配偶或子女,且申请人被拒绝入境将会对该公民或永久居民造成极大困境(Extreme Hardship)。即申请人要能提出充分证据证明若其被拒绝入境,将会对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造成现实伤害或可能造成伤害。这种伤害造成的常见后果,比如分离,经济困难等本身都不足以保证取得豁免申请的批准,除非加上其他更极端的后果,例如申请人能主张其配偶、父母或子女有健康方面的问题需在美接受治疗,或是可能会有经济方面的问题,如生活水平下降、不能承担子女的教育费用等。申请人也能提出证据证明该分离对配偶、父母或子女所造成的心理影响、或是申请人回国后将遭遇文化、宗教、语言、种族等障碍或政治迫害等等。

移民当中对主申请人的选择:如果有以上问题,尽量要避免当主申请人,因为你一旦被拒,全家都会被拒;只有有了美国直系亲属才符合移民豁免的基本条件。

非移民豁免
在办理B1/B2等非移民签证的过程中,有时也会发生申请人因不符合入境条件而被拒签的情况。这和移民类拒签的10大类原因(212(a)系列)是一样的。触犯这些拒签理由,非移民签证同样需要先取得豁免。212(d)(3)条款规定的非移民豁免适用范围广泛十分广泛,允许申请人以非移民身份申请对上述10项拒绝入境理由的豁免,批准后入境美国;但有关外交政策考虑和参与纳粹迫害的原因无法取得豁免。

审查标准:
1)进入美国可能的社会危害性
2)过去违反移民法行为的严重性
3)前往美国的必要性
结果:批准后首获一年签证,到期后需重新豁免
优点:无需美国亲属条件;申请范围广泛,适用于212(a)各类情形
案例:曾申请L-1被判欺诈,因商务需求通过非移民豁免重获B-1签证到美国参展、开会。

入境海关CBP

被拒常见原因:
1. 文件不合格/移民倾向:212(a)(7)(A)
2. 212(a)其他条款,其中最常见是Section 212(a)(6)(C)(i) 欺诈/虚伪陈述。
3. 移民:持绿卡常住海外,被认定无居住意图。

被拒后果:
非移民:取消签证;自愿离境(Withdrawal) vs. 驱逐出境(Expedited Removal)
递解出境(Expedited Removal):通常是因为欺诈/虚伪陈述;但也有仅因为文件不合格/移民倾向212(a)(7)(A)这一条而被递解。一旦递解出境将有5年不得再次入境美国的限制,提前入境需取得豁免和入境许可。

因此,万一入境被拒,有机会选择自愿离境则应自愿离境,回去后还可以重新申请签证入境。

移民:临时入境,等待出庭通知(NTA);签署I-407表格放弃绿卡。

入境CBP
事先预防:根据不同签证类型,准备入境资料,恰当回答。
1. 赴美目的与签证类型相符。反面举例:1) 发现B-1/B-2签证带小孩来美国读公立小学;2) 持F-1签证没有正常上课;3)绿卡长期不在美国,每年只是来度假;
2. 携带适当资料。反面举例:1) B-1/B-2签证入境随时携带移民申请资料;2) B-1/B-2签证来帮女儿带小孩没有回程机票;
3. 正确的海关申报,不要疏忽漏报、瞒报、错报,怀侥幸心理而导致入境有问题。不了解时可请教航空公司工作人员
4. 如果被带进“小房间”?
2nd inspection. 通常是因为在第一关时发现某些问题。如果被带进第二关,应配合进一步面谈和检查,有时候只是抽查或有误会。

确有问题无法挽回时:1)主动选择自愿离境,撤回入境申请,以免留下递解出境的记录,五年不得入境。2)CBP谈话笔录要求自己留底一份。

救济途径:
撤销离境令(Vacate OER):30天要求;是否有足够的事实、证据、论点推翻CBP决定。
案例:入关时语言不通被误解,遣返第二天即委托律师申请撤销离境令。

重新签证(New Visa):文件不合格/移民倾向212(a)(7)(A)
案例:
• 持B1/B2频繁出入被认定有移民倾向,取消签证原机遣返后重获F1签证赴美学习。
• 夫妻俩持O-1签证入关回答不恰当导致签证被取消,领事馆重获签证。

豁免(Waiver):移民豁免 vs. 非移民豁免
案例:入境时被带进第二关问话,被判虚伪陈述,最终因工作需求通过豁免重获B-1签证。

总结:移民局批准申请案,领事馆获批签证,海关放行,才能顺利入境美国。

Q&A

1. 因为我去美国比较频繁,海关总是问好多问题,我能跟海关说我是来谈生意的吗?需要出具哪些资料?

以B-1签证进来谈生意是非常合理的事情,所以只要提供您在美国从事的商务活动,比如时间,对象,细节,谁邀请您,公司的经营范围,背景,这些都可以解释。

2. 旅游签证被拒,多久可以再次申请?会留纪录吗?会影响二次签证吗?

拒签会留下记录,会对后来的签证有一定影响。重新申请没有时间的限制,主要拒签理由和您的情况。如果是214(b)被拒,第二次申请如果情况有较大改观,可以提供更多资料证明您短期赴美后一定回国,则可以考虑重新申请。

3. 申请EB-5之后办旅游签证被拒怎么办?

看您为什么需要来美国,来美国停留多久,即从赴美计划、目的、时间、必要性各方面,我们尽量争取帮您申请旅游签证,证明您虽然已经申请移民,但是您现在不打算移民,因为您现在还有公司,孩子还在中国,没有办法现在移民美国。或者看有没有更适合的其他签证。

4. 什么叫关小黑屋?万一被关怎么办?

小黑屋就像陈律师刚刚讲的,是二次审查,因为您的回答好像不好,或者他们有您不好的纪录,所以他们把您叫到小房间,开始第二次审查。很多人的问题,我每次入境都被叫到小黑屋,我每次都要都三四个小时,这个要怎么办?当然每个人情况不一样,您要是持有绿卡,我们有绿卡的方式来解决。要是没有绿卡,我们可以去除您的不好纪录,让您以后可以顺利入境。

5. 签证通过,初次入境,移民官会问什么问题?

这个要看您是什么类型的签证,如果您是B-1/B-2签证,一般会问为何来美国?停留多久?其实在您当时的DS-160表格里面,都有一个赴美时间,赴美的基本目的,您的回答要与当时签证的相符,这样就没什么问题。

6. 请问目前川普移民风声紧的情况下,办理回美证有利还是有弊?

肯定是有利的,因为如果您已经拿了绿卡,长期不在美国居住的话,您又没有回美证,加上和美国联系很少,那很有可能在入境的时候遇到麻烦。据我们了解,现在绿卡的客人,如果没有办理回美证的话,离开美国三四个月,都会被警告,在护照上面做注记。所以现在回美证基本已经变成持绿卡居住海外的一个必备文件了。

7. 目前情况下,跑绿卡族办理回美证在海关被盘查拒绝的风险大吗?

跟上题有点类似,如果您拿绿卡之后办了回美证,然后又可以加上您和美国有联系的文件,比如美国报税单,或者您在美国有亲人,有房产、有银行账户等,回海关的时候被盘查拒绝的可能性就非常低了。

8. B-1/B-2是不是旅游签证?

B-1/B-2是一个统称,通常B-1是商务类型,B-2是旅游探亲,当然还有其他的用途。一般我们申请下来,B-1/B-2一起的。但是在申请签证时候的具体目的,可以看情况。

9. 回美证是在中国还是美国申请?在美国要待多久取得?

按照规定,必须是人在美国的时候才能提出。通常来讲,可能一个多月后在美国完成指纹才能回国。如需快速办理可以联系我们。

10. 回美证多久办理一次,使用周期是多久?

如果现在您已经拿到永久绿卡,一般申请一次回美证是2年有效期,到期后需要重新办理。如果您还没有拿到正式绿卡,您的回美证到期日就是您的临时绿卡到期日,或者是您I-829审理当中,有延期,则是829到期的时间为准。

更多信息,欢迎收听臧律师和陈律师网上讲座《何避免遭遇移民局/领事馆/入境被拒?》
https://m.qlchat.com/topic/2000000301750763.htm?shareKey=fee74f0a258fad9250a5b3f758e4291c

律师介绍:
臧迪凯(Joseph Tsang)律师,法学博士,Tsang&Associates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专注于移民,商业,家庭案件,为美国移民律师协会,美国律师协会成员,曾获得调解与仲裁研究生证书,的中英文交流.T&A律师事务所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成立至今超过30年(前身为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帮助世界各地无数企业家,投资人,公司成就美国梦,在美国和亚洲建立了良好的声誉。

陈婕律师,上海交大法律硕士,上海律师协会成员,自2005年开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国投资与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签证&出入境等领域有长期研究及丰富的实务经验,10年实务,跨越语言文化差异,更懂中国客户。现加盟美国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中美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更全面、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英文网站:www.tsangslaw.com
中文网站:www.tsangslaw.cn
联系电话:1-800-985-1234(美国专线) / 86-138-1811-4320(中国专线)


文章来源: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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