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化经济的持续发展,许多公司都将他们的资深员工外派到最需要的国外公司去。这其中就包括将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派遣到美国去带领美国公司的运营。这些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都希望能拿到美国永久居民身份——“绿卡”,一方面是为了避免更新非移民身份的麻烦,另一方面他们也希望能留在美国,最终成为美国公民。以L-1A身份来到美国的经理和主管都想继续申请EB-1C,拿到绿卡。在一些基本要求上面,EB-1C和L-1A非移民签证很相似,因此很多人符合L-1A签证要求的一般也符合EB-1C身份的要求。
尽管取得L-1A签证为申请EB-1C提供了一条方便之路,但是L-1A并不是申请EB-1C的必经之路。而且,批准了一个人的L-1A申请并不能保证批准其EB-1C申请,只是表示基本上也能符合EB-1C的初步证据。
适用人群:
对于跨国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而言,EB-1C职业移民和L-1A非移民签证有以下共同的要求:
美国公司是国外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或附属公司;
受益人在申请的前三年中,在美国公司的海外公司工作至少有一年。
两类之间最大的不同是:L-1A允许专业技术人员派遣到美国担任美国公司的经理或行政主管,但不一定需要一个成功运行的公司方能申请,或许就只是一个商业初步计划便可。相反地,EB-1C要证明企业因为申请人的管理,经营的非常出色,但并不一定要有美国公司任职的经验。这两类的海外经理和行政主管都不得是一线(First-line)管理人员。
一般而言,L-1B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申请EB-1C的资格。L-1B身份持有者除了拥有专业技能,还必须符合经理和行政主管的资格才能符合申请EB-1C绿卡的条件。
经营要求:
L-1A和EB-1C两者的另外一个条件是美国公司必须在经营(doing the business),并且EB-1C要求美国公司在申请提交前已经经营一年以上。这一条限制了新公司的L-1受益人不能立刻申请EB-1C。
如果是新公司申请L-1,只能被批准一年。在第一年年底,公司需要申请延期,证明在美充分经营。延期批准后,受益人才能申请EB-1C的绿卡。
另外,公司还必须证明海外公司将持续运营,即使受益人已经被派遣到美国公司之后也要保持持续经营。这一点在申请EB-1C和L-1的情形下是一样的,特别是派遣人员是海外公司主要成员的情况。在L-1类别中,如果公司在国外停止经营,L-1身份就失效了,受益人必须在美改变身份或者离开美国。在EB-1C类别中,在受益人取得绿卡之前公司停止经营,这会导致移民局撤销原来的I-140,拒绝永久居民身份的申请。因此,持续经营是L-1和EB-1C类别的重要要求。
结论:
如能符合EB-1C的要求,这对跨国公司的经理和行政主管是很有利的。因为这个类别不需要申请劳工证。劳工证程序是个非常纷繁复杂的程序,公司必须通过一个招聘程序来测试没有符合条件的美国人。既然受益人职位都是资深经理和行政主管,这样的招聘对公司无益。跨国经理和行政主管派遣只要有一个职位,并不需要招聘程序,EB-1C正是为这样的情况设计的。然而,要符合EB-1C的要求并非易事。正如前文所述,取得L-1A签证只是意味着受益人很可能也符合EB-1C,这是因为两者要求很相似,但并不保证一定相符。这个申请的准备工作就很复杂,需要对潜在的因素作进一步分析。
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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