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申请获准后,申请人可通过领事馆面谈(consular
processing)或调整身份(adjustment of status)来取得在美国的永久居住权。
领事馆面谈即在美国境外领事馆,主要是在申请人祖国的领事馆申请和处理移民签证。调整身份是身在美国境内拥有合法非移民身份的外籍人士申请调整为永久居民身份。
领事馆面谈曾一度是获得移民签证的唯一方式。调整身份的方式自问世便广受欢迎,在1996年再次入境的限制规定(某些在美国逾期停留的人不得在一定时间内再次入境)出台后,受欢迎的程度更胜从前。
一、概述
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在美国境内为其亲属提交移民申请,申请获得移民局批准,并经过美国国家签证中心(NVC)作业后:
1. 若是美国公民的近亲(包括美国公民的父母,配偶和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收养的子女,已收养或将要收养的孤儿),无须等待配额,即可进行签证申请。
2.
若是美国公民的其它亲属或永久居民的亲属(包括美国公民超过21周岁的未婚子女,已婚子女,兄弟姐妹,永久居民的配偶和未婚的子女以及超过21周岁的未婚子女),因受到配额限制,需要等待排期,一旦排到,即可进行签证申请。
美国公民在美国境外为近亲(仅包括美国公民的配偶,父母和未满21周岁且未婚的子女)申请移民签证,向美领馆递交的移民申请被批准后,即可进行签证申请。
EB-1,EB-2和EB-3的职业移民申请(I-140)被批准后,申请人可以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或者选择境外领事馆操作流程。在境外领事馆操作流程中,职业移民面谈在申请人所在国的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进行。近年来,由于I-485调整身份进度的迟滞,使得许多申请人选择快捷的境外领事馆操作流程。
二、领事馆面谈操作指南
只有当移民申请得到美国移民局的批准后,外籍人士才能进行领事馆的签证办理。移民申请的批准只是说明受益人有移民的资格,并不是外籍人士入境美国前的最后一步。在取得签证之前,外籍人士还需继续维持他的移民资格,即外籍人士必须依然保持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亲属身份/职业移民身份。
1. 操作流程
(1) 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在美国境内,而外籍亲属在美国境外:
批准了的移民申请由移民局(USCIS)转到美国国家签证中心(NVC),除非在申请上注明外籍人士正在美国,并准备通过移民局调整身份。申请的批准通知不会注明申请人选定的美国领事馆,而是注明获得批准的移民申请已被转往NVC,所有的查询都应转到NVC。
(2) 职业移民申请在领事馆的操作流程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也是最简单快捷的方式即申请人在提交I-140申请时指明要在距离其居住国所在地最近的美国领事馆办理签证面谈。
第二种,如果申请人在I-140中指出本人已经在美国,并打算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但是后来改变主意选择在海外领事馆进行签证办理。这时,申请人必须向移民局提交I-824表格(批件补发申请),同时把已批准的I-140寄送到NVC,随后NVC会制出电子申请副本,并转寄给申请人所在国的领事馆。NVC也会建立一个案件号码,并给申请人发出“说明包裹”(即包裹三)。但I-824的申请会在很大程度上延期移民申请的进程。
第三种,Attorney Certificated I-140(AC
I-140),这种方式适用于受益人原本申请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后来转变为在境外领事馆办理移民签证。 AC
I-140是领事馆流程中在批准通知书副本基础上的一个程序,它替代了提交I-824流程,且必须由律师提交。这样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但是不适用于所有职业移民申请人。有些接受AC
I-140的领事馆不要求提交I-824,其他领事馆都要求有I-824,只有少数境外领事馆接受AC
I-140。在中国,广州领事馆、香港领事馆及台湾领事馆都接受AC I-140。
(3) NVC处理移民申请有几种方式,取决于申请获批准后是否马上就有签证名额,受益人是否想要调整身份。
a. 不受签证配额限制
外籍亲属/职业移民申请人有意在海外领事馆进行签证办理。NVC做初步处理并查看签证办理所需的文件,以便海外美国领事馆有更多的时间处理其它接近完成的案件,以及确保美国驻海外领事馆接收到文件齐全、接近完成的案子。
b. 签证受到配额限制
申请将储存在NVC。NVC会发信给受益人或代理人,说明在配额排到前六个月时才会继续进行办理程序。当配额排到时,受益人在海外,将进行领事馆面谈操作流程。若受益人在美国境内,NVC将寄信给受益人,通知其可能有资格在美国调整身份,并询问其打算调整身份还是选择在海外领事馆申请签证。30天后没有收到回复,NVC将认为受益人选择海外领事馆办理签证。
(4) 美国公民在美境外,外籍近亲(仅包括美国公民的配偶,父母和未满21周岁且未婚的子女)也在美境外:
a. 海外美领馆批准移民申请后,将包裹三(Information Packet)寄给签证申请人。
b.
签证申请人将填写完的DS-260第一部分和条形码装入领事馆提供的特定信封寄给领事馆。而移民申请人则向领事馆递交I-864表格和相关证明文件。收到后,领事馆会审查所有表格和文件的完整性。
c. 等收集到包裹三中要求的所有文件后,签证申请人将DS-2001寄给领事馆,表明他已经准备好。
d. 领事馆会寄出“面谈包裹”。
e. 体检。所有申请人无论年龄大小必须进行体检。对有些申请案件,领事馆可能怀疑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和外籍人士之间的亲属关系,因而可能要求进行验血或遗传测试。
f. 领事馆面谈,移民官的问题涉及到DS-260 Part
I中的资料,外籍亲属递交的其他信息,案件的相关文件,以及是否合乎近亲移民、亲属移民优先类的条件等。如果递交的文件正确,并且预先确定自己不属于不准入境的类型,面谈只是常规而已。如果领事馆怀疑申请人是否有资格入境美国,申请人可以寻求美国国务院的顾问意见。一旦国务院判定此申请人有资格入境,领事馆将发出签证。如果领事馆官员确定申请人有资格获得签证,申请人将于第二个工作日领到签证。假如个案出现问题,领事馆官员会提供一封拒签信,解释拒签的原因,并告知要进一步采取何等措施解决问题。
2. NVC国家签证中心
各类情况的处理:
a. 移民申请获批准后的查询:
移民申请获批准后,需要查询案件相关情况,请联络NVC。NVC只有已接收的案件信息。如果自动服务系统无法辨认输入的号码,很可能NVC还没有收到该案件。
b. 书面询问、改变地址以及由于申请人归化入籍而需要升级申请的要求,请寄往:
The National Visa Center
32 Rochester Avenue, Portsmouth, NH 03801-2909
c. 改变地址的报告也可以传真。NVC不对公众开放。另外,对于常见问题的回答可以从自动邮件回复系统中获得。
注意:一旦申请被转移到海外美领馆,NVC则无法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此类查询可以致电签证办公室或向海外美领馆咨询。
d.
当申请人变成美国公民时,需进行申请类别的升级。申请人应向NVC递交归化入籍的副本及一封写有受益人姓名和申请案件号码的信。改变地址也应该通知NVC(说明新地址,NVC案件号码或I-797收据号码)。如果此时申请尚未批准,在向加州和德州递交提升类别的申请信时,还必须另外递交加州/德州的案件类别提升申请表以及一份I-130表格。
3. 领事馆
领事馆办理移民签证的条件
a. 代表外籍人士的移民申请已获移民局批准,并且该外籍人士必须保持移民资格。如,外籍人士依然是美国公民的近亲。
b. 必须有移民签证配额
移民签证名额是由美国国务院签证办公室决定的。不同的移民类别有不同的签证名额,并且根据外籍人士的出生地,某些移民类别可能在全世界都有积压,而其他移民类别则只是一些特定国家的申请有积压。“正确递交”是指:
• 申请人已签名
• 移民局或领事馆已收到申请费
c. 外籍人士必须可以入境美国
签证办理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决定外籍人士是否有资格入境,或者是否属于禁止入境类型。在办理签证之前应该先了解禁止入境的范围,才能准备相关文件和回答相关问题。假如申请人属于禁止入境类型,可以寻求律师帮助。
有关禁止入境的规定:
移民申请表中的许多问题和签证办理中必须递交的文件都是移民局用于决定是否可以拒绝签证申请人入境的必备条件。一旦申请人属于某种禁止入境类型,可以寻求律师帮助,因为有些情况可以得到豁免。
在1990移民法中,豁免范围扩大到健康问题、共产党员、移民欺诈这三种禁止入境类型。然而1996年颁布的《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责任法案》IIRIRA
(Illegal Immigration Reform and Immigrant Responsibility Act of 1996)
缩小了可以得到某些豁免的外籍申请人类别。
以下是禁止入境的类别:
1. 健康问题(health-related grounds)
2. 犯罪、违法或不道德行为(criminal, illegal, or immoral conduct)
3. 安全和相关禁令(主要是关于共产党员和恐怖活动)
4. 经济问题
5. 接受公共援助
6. 非法入境者和移民违规者(Illegal entrants and immigration violators)
7. 文件问题
8. 没有成为公民的资格(Ineligibility for citizenship)
9. 曾被驱逐并非法停留的外籍人士
10. 其它限制
案例剖析:【成功案例】曾有党员和赴美生子记录,EB-1A面谈顺利通过
签证办理领事馆的选择:
a. 签证办理的首选地是外籍人士居住地或最后居住地的美领馆
外籍人士有权选择任何美领馆办理签证,只要其居住地在其管辖范围内,并且打算在办理期间一直住在此地。只有当外籍人士打算在签证办理期间留在该领事馆辖区内,外籍人士才有此权利。任何在国外的外籍人士如需自己居住国以外的美领馆接收签证办理,必须得到国务院签证办公室的批准。
b. 如外籍人士是某个领事馆辖区内的公民,就有权在该领事馆办理签证,无论该外籍人士的最后居住地是否在国外。
c.
外籍人士可以在任何美领馆办理签证手续,如果他现居住在美国,并能证明一旦回到最后居住国将面临极端困境(若指定的领事馆不接收,签证办理人可另外寻找领事馆办理)。
d. 外籍人士的居住国,及国籍所在地不属于任何一个美领馆管辖区域,有权在国务院指定的领事馆进行签证办理。
各类情况的处理:
美国公民/职业移民申请人在境外办理移民时很少出现改变地址、家庭成员的改变、提升移民类别、改名、延期办理、取消办理等情况。
在中国大陆,如果出现这类状况时案件正处于:
1. 向各美领事馆送件的阶段,申请人需向此美领馆寄出通知;
2. 等待批准,需通知驻北京的大使馆;
3. 准备面谈,则需通知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
在台湾,香港及澳门办理移民案件时,不论处于哪一阶段,都只需写信通知当地美领馆。
针对移民签证领事馆面谈,我们后续文章还会再介绍相关信息。
在我们DIY平台http://www.usldiy.com/可以阅读相关操作指南:
《亲属移民领事馆面谈操作指南》
《职业移民领事馆面谈操作指南》
《投资移民领事馆面谈操作指南》
更多信息,欢迎收听我们网上讲座:
《如何准备移民签证领事馆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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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体检、面谈及绿卡赴美报到手续》
https://m.qlchat.com/topic/850000134011700.htm
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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