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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美国之后的离婚须知及与中国离婚方式的比较(下)
浏览次数:22617 添加时间:2017/7/17 来源:Frank Tsang臧煜卓
移民美国之后,如果夫妻双方面临离婚问题,将涉及到夫妻间的财产或债务分配、子女监护与探视、子女抚养费以及配偶赡养费,还有税务等方面的问题。那么该如何在美国申请离婚呢?
针对协议离婚问题,
移民美国之后的离婚须知及与中国离婚方式的比较(上)
,我们已经介绍了相关内容,本篇继续介绍子女和配偶的权利义务,离婚协议书等。
3、子女和配偶的权利义务
(1)子女抚养协议
从广义上讲,子女抚养协议是父母双方根据各自享有和承担的抚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及义务而制定的书面协议。普通惯例和州法一般称之为
“监护决定”
。
子女抚养协议至少应该规定父母双方将如何满足未成年子女的需求以及将如何承担其对子女的抚养责任,因此,一份子女抚养协议应该包含的基本内容为:
● 子女的居所;
● 子女在医疗、牙科、眼科方面的保健治疗;
● 诬蔑性评论;
● 抚育子女的继续性;
● 子女假期的安排;
● 子女教育安排;
● 为子女购买保险方面的计划安排;
● 父母双方为子女进行决策的权利安排;
● 父母双方的争议解决方案;
● 对子女监护方式的计划安排。
比如有的夫妻离婚后,为了小孩继续就学,不卖掉房子,小孩继续住在这里,就近入学,然后爸爸妈妈轮流搬进来各住6个月照顾小孩,这种就是鸟巢式的照顾小孩。
(2)子女监护与探视
婚姻关系中如果存在未成年子女,那么在夫妻离婚时就要考虑子女与谁居住、子女的成长由谁来负责等问题了,也就是要对子女的监护与探视做出安排。这也许是离婚时所要解决的最重要、有时也是最棘手的问题了。
在美国,大多数关于子女监护与探视的法律都是由州立法机构而非国会制定的。但是,当夫妻双方离婚或分居时,各州法律在如何养育子女以及解决父母对于子女监护与探视等问题的争议方面存在一些基本的相似之处。从基本上来说,除非法庭确信存在对子女或父母一方不利的因素,否则各州法庭一般均会:
● 倾向于判令父母双方共同抚养子女;
● 比较重视子女与其父母双方经常性且持续性的联系;
● 认为父母双方均应具有获取关于其子女的医疗、教育、宗教及其它相关信息的权利;
● 劝告或命令父母双方在决定子女监护及探视权争议问题之前参加调解。
所谓
探视权
,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视的权利。
没有获得子女监护权的父母一方,一般可以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法律保护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因此,不授予探视权的情况相当少见。
除非具备相当有力的证据可以证明另一方父母的探视权很有可能会给子女带来极大的危险和伤害,否则,想要阻止法庭授予对方父母探视子女的权利几乎是不可能的。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
为了阻止法庭的监护或探视命令而隐匿子女的作法是犯罪行为。
在美国,关于未成年子女监护与探视的问题,过去的那种“只要适当,应该承认母亲的监护权”的原则已被摒弃,而完全代之为应当
以“子女的最大利益”原则
来进行判断。
这点和中国就有满大的不同,中国在小孩子一定的年龄段,继续都是让母亲来抚养。我们请唐律师待会儿来解释一下。
离婚的父母双方都有义务抚养自己的子女,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主动减少收入或故意负债等方式来逃避抚养子女的责任。每一个离婚案件的判决当中都包含一份
子女抚养指令(Child Support Order)
。
子女抚养的关键问题是抚养费,主要有如下内容需要考虑: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由谁来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计算,支付的期限,抚养费抵税,抚养费支付方的人寿保险,抚养指令的执行,抚养指令的变更等等。
(一)不同监护方式对抚养费的影响
如果父母一方获得了对子女的单独法定监护权, 或单独生活监护权,那么通常另一方父母需要向享有单独监护权的一方父母支付子女抚养费以履行其抚养子女的义务,而对子女实行监护的一方则以监护的形式来履行该义务。
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是决定抚养费的重要因素。
如果属于共同监护的情形,那么双方的抚养义务则以双方的收入和各自陪伴子女的时间来决定。如果监护权按照1 :1的比例分配,法庭也可能做出“0”抚养费的决定。
(二)抚养费的计算
根据1984年的《联邦子女抚养费执行法案》,各州制订了以父母的收入和支出为基础的子女抚养费计算方法和公式。各州之间的计算方法区别很大,这也就意味着同一个案件,在不同的州,计算所得的子女抚养费数额会有很大的差别。
(三)抚养费的支付期限
当子女年满18岁或21岁(某些州)、或生活自立、结婚、或不幸死亡后,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也就结束了。不过只要孩子还在上全日制高中,并且尚不能自立,那么抚养义务在子女完成12年级的学业或达到19岁时才可宣告结束(以先到达的为准)。
(四)抚养费抵税
子女抚养费和家属赡养费合称为
家庭抚养费(Family Support)
,而
家庭抚养费具有抵税作用
。当地的国税局IRS发行有免费的小册子,不妨参考一下。
(五)支付抚养费一方父母的人寿保险
为了保护接受抚养费的一方父母以及子女利益,应该考虑要求支付抚养费一方父母购买人寿保险,特别是当接受抚养费的一方保留了房屋,并需要偿付按揭贷款的时候。因为如果支付抚养费一方死亡,那么接受抚养费一方父母则可能会面临经济困难,随之也将影响到子女的生活。
(六)调整子女抚养费支付数额的影响
在美国大多数州,抚养费指令的修改对于提出修改申请之前的抚养费支付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在还没有判决之前,你该付多少还是要付多少。
(3)配偶赡养费
指夫妻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用于保证其正常的物质生活需要的费用。在美国,有些州使用
“赡养费”(Alimony)
这个术语,而在有些州则使用
“生活费”(Maintenance)
,但它们的含义却大致相同。
配偶赡养费的类型
(一)临时性赡养费
又称诉讼程序中的赡养费,是指在夫妻双方分居但离婚未决时由一方配偶支付给另一方的赡养费。
(二)复原性赡养费
指夫妻一方获得的用以恢复其自身的受雇资格或较高收入能力从而能够生活自立的赡养费。
复原性赡养费大多用于支付给那些因为哺育子女、照顾老人以及家务劳动而辞掉工作的一方配偶。
复原性赡养费通常是固定期限的,但法庭或签署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在法庭指令或协议书中规定或约定赡养费审核制度,当然也可不包含该规定或约定。
(三)长期赡养费
长期赡养费是指不具有特定期限的赡养费,其终止依据通常是支付赡养费一方配偶死亡、接受赡养费一方配偶死亡或再婚。
(四)补偿性赡养费
用来补偿夫妻一方为家庭或对方配偶所作贡献而获取的赡养费。
(五)一次性支付赡养费
又称为总额赡养费,它通常适用于那些具有固定数额的赡养费的情况,这种类型中并不包含任何需要终止支付赡养费的情况。
一次性支付赡养费通常会出现在离婚时的财产分配处理过程中,且有可能通过从支付赡养费一方配偶财产里扣除的方法来进行支付。另外,这种赡养费还有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纳税结果。
赡养费的纳税影响
赡养费通常作为接受赡养费一方当事人的收入而从对方当事人,即其前配偶的收入中予以扣除。这样做的一个优势就是可以从总体上减少双方支付的税款,因为作为赡养费而获取的收入虽然同样需要向政府申报所得税,但其税率却较普通的收入所得税的税率要低。
确定赡养费的考虑因素
在确定是否需要支付赡养费以及赡养费的具体数额时,法庭通常会考虑一些因素,这些因素与离婚时的财产分配所考虑的因素大致相同。
(一)夫妻双方各自财产状况
(二)夫妻双方的收入能力
(三)收入能力的受损
(五)婚姻存续期间的生活标准
(六)婚姻存续期间
(七)寻求赡养费一方配偶为对方配偶接受教育或其事业发展所作的贡献
(八)财产分配和赡养费的纳税结果
(九)过错
(十)婚前协议
“0”赡养费与赡养费的终止
配偶赡养费随着时间可能会保持稳定、上涨或减少,有时甚至会减少至“0”。但
赡养费减少至“0”和获取赡养费权利的终止之间却存在极大的区别
,因为,只要存在法庭对于赡养费支付的管辖权,当事人就有权利根据环境的改变而要求法庭对其进行变更。
无论是在夫妻双方协议赡养费问题的情况下,还是由法庭确定是否授予赡养费的情况下,又或是法庭对赡养费指令进行变更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都应根据自身的利益需求仔细考虑清楚后,再作决定。
4、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Marital Settlement Agreement)的撰写和签订事实上相当于整个离婚过程。可以在法庭判决之前任何时间提交离婚协议书。而双方当事人一旦签订,除了一些法定程序和文件需要处理之外,离婚其实已告完成。
(一)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与通过法院审理获得离婚判决的比较
1、离婚协议书与法庭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协议书的各条款行事。
2、由于离婚协议书是离婚双方当事人共同讨论、协商的结果,因此与法庭判决相比较,当事人对结果可以有所控制。
3、法庭的判决只对关键性问题,即财产债务、子女抚养和赡养等以法律为依据做出决定,但不解决其他对于当事人而言同样重要的事项。而如果能够达成离婚协议,双方在问题的解决上则更具灵活性,同时也能更深入细致地解决所有为双方所关心的问题。比如关于配偶的赡养费问题,法庭的判决一般只确定一个具体的数额,如果要对赡养费做出调整,则必须重新回到法庭,直到法庭做出新的判决。但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对调整赡养费的情形、时间以及数额等做出详细的规定。
4、如果达成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则无须出席庭审。
5、由于经过双方的讨论,离婚协议书能够在之后得到更好的执行,使得双方在子女监护和抚养问题上能够更好地配合。
(二)签订离婚协议书所需考虑事项
双方当事人在拟定离婚协议书时需要特别考虑下列事项:
1、家庭抚养费(Family Support),可以考虑取代子女抚养费,以达到减税的目的;
2、共同监护的条件下,“0”子女抚养费的情形;
3、对于年龄超过18岁的正在读大学的或正在接受职业技术培训的子女的抚养;
4、配偶赡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期限(根据各婚姻情形的不同,赡养费的变化很大);
5、确保支付抚养费、赡养费的条款,关于延后支付的规定;
6、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后出售主要资产的情形,涉及到出售资产之后各自利益的维护;
7、出售主要资产的税务问题;
8、养老金计划(Pension Plan)的未来收益的分配;
9、个体生意、独资公司、副业的估价及分配;
10、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
(三)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
1、确保赡养费的支付。离婚时双方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在一方宣告破产之后免除。但是同样可以在协议书中做出如下规定表明即使支付方破产,也不能免除支付配偶的赡养费的义务。如果有必要,最好用担保的方式来确保支付一定赡养费的承诺的履行,例如可以用房地产作抵押。
2、除非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做出约定,否则赡养费支付方的支付义务并不因支付方死亡而终止。
3、子女的抚养及监护可以随时调整以适应形势的变化;配偶赡养费也是可以调整的,除非已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不能调整赡养费。
4、以书面的形式对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事项进行调整,并确保获得法院批准。双方非正式的协议并不对已成文的协议书构成任何影响。
5、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撤销离婚协议书。
离婚参杂着许多庞大的争议,包括了谁该抚养小孩、财产如何分配、退休金届时如何合理获取,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贷款如何分担等等,经验丰富的律师不仅能够协助你们处理繁杂的法律事务,更能够帮助你们找到最合适的离婚途径。
唐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里规定的就是离婚的另一种方式,
判决离婚
。
判决离婚的优势
在于对共同财产的分配、孩子抚养权及共同债务的承担有明确的裁定,对双方有分歧的事项能有个明确清晰的认定,有利于解决双方的分歧。但说实话,我办案十余年的经验告诉我,这种方式同时也会扩大双方的矛盾。在开庭过程中,屡见不鲜的就是夫妻双方在庭审中为了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肆意辱骂对方,甚至大打出手,这是题外话。
判决离婚的劣势
在于法院对很多情况限制受理或不予受理,比如《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这是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两个特例。
其次,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法律的规定明显是有利于母亲,这对于父亲想要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是十分不利的。根据现在中国的司法实践,2岁以下的孩子,抚养权一定是判归母亲所有,除非母亲不要或者有不适于抚养的条件,2岁以上10岁以下的孩子,只要母亲要,且条件符合,法院大部分还是判决归母亲,10岁以上的孩子,有一定的分辨力,法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了。这点也可以理解,在我们的认知中,一般而言,母亲在对孩子的抚养上,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是相对而言多一些的。
第三,法院在判决中,很少判决我前面提到的孩子的“教育基金、医疗保险,兴趣班、课外辅导班、出国游学”等,因为法院仅对抚养费、基本教育费、医疗费进行审理判决,且抚养费的判决标准与支付抚养费一方的基本工资相关,很多时候是对孩子的成长不利的。
现在我们知道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都各有利弊,这个需要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做仔细的判断。
美国离婚判决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指的是在中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美国离婚不发离婚证书,而是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离婚判决书一样是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双方经美国当地法院判决离婚,是有法律效力的。在中国,离婚是双方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是到法院诉讼离婚。
但美国不同,根据美国法律,离婚无论是否达成协议一律须通过法院以判决书形式解除,双方所达成的离婚协议是作为附件附在判决书后的。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因此,美国的离婚判决在中国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美国离婚判决书在中国使用必须要经过的流程就是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1条“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美国目前与我国还未签订民事司法协助协议。所以,当事人如果在美国离婚后在中国国内再婚,再婚前,对于美国法院离婚判决需要先走一个
法定申请承认程序
。
国外判决书需要中国驻外领事馆认证,然后在国内也需要法院司法认定。
美国离婚必须通过法院程序,拿到离婚判决书后在美国做判决书的认证,认证完成在中国完成翻译,然后向中国法院提出申请。
美国离婚判决书要得到中国政府部门的承认,需要先进行美国三级认证。
1.将这份离婚判决书委托美国持有执照的律师或者公证员进行公证;
2.将公证后的文件递交到美国外交部或者州务卿进行认证;
3.再将被外交部或者州务卿认证后的判决书递交到中国驻美大使馆进行认证。
美国离婚判决书公证及中国驻美领事馆认证。
1.先在美国当地公证员(Notary Public)办理公证或由有权机关出具“核证副本”(Certified Copy);
2.所在州州务卿认证(部分州要求先向County Clerk申请认证,再由州务卿认证);
3.在中国驻美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国外离婚判决可以直接拿回中国使用吗?
国外文书送至中国境内使用,除例外情况,必须办理领事认证。
领事认证是世界各国为了相互便利文书往来而在外交领事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国际惯例。目前,中国尚未与其他国家签订互免领事认证的双边条约或协定,但在中外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和协定中有“免除认证”的条款。除此之外,凡送至中国境内使用的外国民商事文书,一般需办理领事认证。
因此,在美国的离婚判决送回中国使用,必须先向法院申请certified copy,然后经由美国当地county, state和中国驻美国使领馆的认证,方能拿回中国使用。
美国承认中国的离婚吗?
中国离婚证书需要英文公证,然后去美国大使馆认证证,再去美国,把公证认证书在city hall登记。要证明您在中国已经离婚,请中国的公证处出具离婚公证书即可。
今天我们简单了解了一下中国的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美国的离婚判决书在中国的申请程序。不论你是否拿到了绿卡,终究你还是中国的公民,那么在离婚过程中,为了最大限度维护自己和孩子的权益,建议你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听取中国和美国双方律师的意见以后,再来判断哪个方式更适合你。
不管是在中国离婚,还是在美国离婚,都希望大家能对自己的人生负责,对孩子负责,找好律师为你出谋划策。现实情况是复杂多变的,建议大家多多听取各方的意见。
讲座参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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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86-138-1811-4320(中国地区咨询专线)
02-2755-2526(台北咨询专线 Judy 朱顾问)
1-800-985-1234(美国咨询专线 Amy 陈律师)
咨询微信号:
FrankT1007(中国国内)
wxid_kzdx0ihcaff022(港澳台地区)
cj08277(北美地区)
微信公众号: USLawChina
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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