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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最新EB-5投资移民被拒判例
浏览次数:5961    添加时间:2010/7/1    来源:Cherry Shen

最近,美国移民律师协会(AILA)公布了一则移民上诉委员会(AAO)于今年4月23日审结的最新EB-5投资移民判例,USLawChina特将此案总结如下:

案件概述
申请人投资费城某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的销售处理/折扣建材项目,2005年5月27日,向移民局(USCIS)加州服务中心(CSC),递交了I-526投资移民申请,根据I-526申请的附信(Cover Letter),投资资金是注入一项扩张计划,包括购买并重新装修一间新的大商店。通过批发“地区投入产出模型系统(Regional Input-Output Modeling System, RlMS)” 的贸易扩张,来创造共计42个直接职位(direct jobs)和26个间接职位(indirect jobs)。经移民局加州服务中心(CSC)审理批准,申请人获得了两年条件式投资移民身份(Conditional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cy as an Alien Entrepreneur)。

2008年12月26日,申请人递交了I-829去除条件式(Remove Conditions)投资身份申请,加州服务中心以下三点为由拒绝了投资人的去除条件式投资身份申请:
1. 投资发生重大变化(Material Change);
2. 未能持续进行投资;
3. 未能证明新的投资资金投入了高失业区(Target Employment Area);

2009年6月29日,加州服务中心认为投资结构发生重大改变,并质疑创造的工作机会可否计入该项目。律师响应称申请人有持续向另一间与该项目相关的餐馆进行投资。

2009年8月3日,加州服务中心拒绝了I-829去除条件式投资身份申请,裁定投资人转移了投资资金;而且很明显地,将所创造的工作机会重复计入了两个不同的区域中心项目。

律师强调投资人有持续投资,而且原本的有限合伙合约中允许投资人在“合格的投资(Qualifying Investment)”之外进行投资,故而投资结构并未发生重大改变。此外,律师还重申,申请人有持续向另一间与该项目相关的餐馆进行投资。

加州服务中心接受律师的部份解释,撤消“投资发生重大变化”这一裁断,但再次肯定,申请人“未按照递交I-526申请时,向经核准的项目持续进行投资”、“缺乏证据证明新投资资金投入了高失业区,从而符合将投资门坎降低到50万美金的资格”的裁断,并质疑投资项目是否按去除条件式投资身份的要求,创造出足够数量的工作机会(Job Creation)。

移民上诉委员会研究认为,根据最初I-526申请的附信,允许申请人向多个项目投资是出于保持合伙关系“存续”的考虑,并非允许投资人放弃原本已获准的项目转而投资未经移民局审查的项目。此外,投资人最初的投资亦与商业计划不符,因为该计划并未提及对现有抵押进行再融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此份计划,移民局质疑,一项贷款取代另一项贷款如何能够创造工作机会。显而易见,这样的融资根本没有创造工作机会。

故而,移民上诉委员会决定,支持加州服务中心“申请人未按支持I-526投资移民申请的投资计划进行投资(不但将投资转向未经移民局核准的项目;而且改变向原项目投资的资金)的裁断,并且肯定了加州服务中心的质疑,认为所递交的证明新的投资资金投入高失业区的证据中有一个新资金并未投入的地址。最终以“记录中创造工作机会的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聚焦
本案的关键,在于以下三点:
1. 在条件式身份期间,申请人是否能够从原来经审核的区域中心项目中,撤出投资资金,并将其转投到未经移民局审核/批准的与原计划无关的项目中;
2. 新投资资金是否投入高失业区,以判定申请人是否符合将投资门坎降低到50万美金的资格;
3. 新投资资金是否说明,区域中心的过渡性贷款如何令申请人符合法定工作机会创造的要求。

USLawChina点评

所谓“投资移民”,“投资”是“移民”的先决条件,由于身份问题的限制,“投资”本身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商业行为,投资的标的、金额、时间、地点、用途等都受限于移民法,因此,投资人万不可抱着“我的钱,我做主”的想法,随意变更这些投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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