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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EB-3移民,美国公司支薪能力被质疑如何回应?
浏览次数:6257    添加时间:2018/9/6    来源:臧迪凯联合律所

在职业应聘(EB2/EB3)移民中,外籍员工除了满足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基本要求,美国公司财务状况也很重要,如果未达标会被质疑支薪能力。臧迪凯联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 PLC)带大家了解最近一个案例:
 
申请类别:EB-3专业人才
申请方(美国公司):经营电子零配件,员工10名
外籍员工(外籍员工):Eric是出生在马来西亚的华人,大学毕业后和中国太太结婚,育有两个小孩,希望通过美国公司办理移民。
 
时间摘要:
2017年8月15日递交PERM劳工证申请;
2018年1月PERM批准;
2018年4月同时递交I-140 & I-485申请;
2018年5月USCIS发出I-140补件通知(RFE)针对公司的支薪能力;
2018年5月递交补件说明和材料;
2018年6月收到批准通知。
 
申请难点:
1. Eric已经通过H-1B在美国公司上班,但公司经营状况不如预期,税单和财务报表连续两年都呈现亏损,公司最近也在裁员,Eric很担心公司能否支持他完成绿卡申请;
2. Eric 2017年实际拿到的薪水低于H-1B承诺的薪资(offered wage)。
 
臧迪凯律师团队将本案中,移民局确定美国公司支薪能力的主要方法总结如下:
 
第一,如果外籍员工已经为美国公司合法工作(例如H-1B),查看美国公司发放外籍员工的工资情况。如果外籍员工的工资达到H-1B申请时承诺的薪资,可以证明美国公司有能力支付薪资。本案中,Eric的2017税单、W-2显示薪资不能达到H-1B承诺的水平。
 
第二,如果上述方法未能确定美国公司的支薪能力,那么移民局接着会通过查看美国公司的税单来考察美国公司的净收入(net income)。通过对净收入的考察来判断美国公司是否有能力支付PERM劳工证上承诺的薪资。
 
但根据公司税单显示,美国公司的净收入也不足以支付Eric的薪水。
 
另外一种方法是,查看美国公司的流动净资产(current net assets),但美国公司这点也不符合。
 
解决方案:
由于美国公司的财务状况短期内无法获得改善,也不能为Eric提供更多的财务资料。因此臧迪凯律师团队将补件重点放在Eric的H-1B薪资证明上。经过梳理,发现Eric2017年暑假7月曾请假陪太太回中国探亲,将请假期间的薪资扣除后,和Eric的H-1B薪资是吻合的。因此臧迪凯律师团队指导Eric调取了请假记录和人事证明,也准备了美国公司信请老板签署,以证明2017年薪资未达H-1B水平是有原因的;另外,8月开始Eric没有再请假或其它状况,通过计算可以证明从优先日(2017年8月15日)开始至今,美国公司给Eric发放薪水完全达到了H-1B标准,从而也证明了美国公司的支薪能力。
 
最后综合公司和Eric资料,臧迪凯律师团队总结了一封有理有据的说明信,根据事实和规定,Eric公司虽然目前财务状况欠佳,但仍然符合了移民法上的支薪水平,有能力为Eric申请绿卡。
 
律师点评:
臧迪凯律师提醒:根据移民法规定,只要是应聘移民类申请,美国公司都必须证明从优先日开始公司财务能力足以支付该外籍员工的薪资。此项证明通常是体现在公司年报、联邦税单或者审计过的财政报表中。如果员工已经开始为公司工作,则可以用薪资来证明。另外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优先日期即为劳工局接受劳工证申请的那一天。在此案中,PERM劳工证于2017年8月15日递交,承诺的薪资为$65,000/年。
 
*相关阅读:【成功案例】EB-3技术人员申请专业职位两周获批
 
*为保护客户隐私,客户姓名为化名。
 
律师介绍:
臧迪凯(Joseph Tsang)律师,法学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伙人,专精EB-1A、EB-1C、商业移民,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加州律师协会成员。现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前身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伙人,拥有EB-1A杰出人才1天获批、美国公司0员工L-1延期、为被拒EB-1C翻案获绿卡等众多成功案例,帮助世界各地成千上万家庭成就美国梦。
 
陈婕律师,上海交大法律硕士,上海律师协会成员,自2005年开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国投资与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签证&出入境等领域有长期研究及丰富的实务经验,10年实务,跨越语言文化差异,更懂中国客户。现加盟美国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中美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更全面、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英文网站:www.tsangslaw.com
中文网站:www.tsangslaw.cn
联系电话:1-800-985-1234(美国专线) / 86-138-1811-4320(中国专线)
 

作者:陈婕律师
文章来源: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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