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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公司申请L-1A延期遭拒,转AAO律师据理力争终获批准
浏览次数:5851    添加时间:2013/9/25    来源:Frank Tsang臧煜卓

L-1A签证凭借自身的种种好处和优势成为跨国公司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赴美的热门选择。L-1A签证首签居留期为3年,但如果是新成立的公司,持证者首次居留期限为1年,期满后再申请延期居留2~3年。最近移民行政上诉委员会(AAO)发布一则仅三人规模的分公司申請L-1A延期遭拒而后成功上诉的案例,对刚成立的小公司申请L-1延期具有代表意义,Frank特将该案整理归纳如下:

本案的申请方是一家从事材料包装行业的成立一年的美国分公司。受益人目前是该公司的副总裁兼首席运营官,去年持L-1A签证被总公司派到美国负责新公司的运营,运营一年后申请L-1A延期。申请材料和补件中显示受益人负责整个分公司的运营,其下属包括一名销售人员和一名兼会计、客服的行政人员。该申请于2013年6月遭移民局加州服务中心拒绝,理由是:申请方未能证明他聘用的受益人具备合格的管理和行政能力,所从事的工作是管理和行政职位。

随后,该案件提交至AAO。申请方在律师的帮助下,提供了大量的材料证据证明移民局的判决不当,包括:
第一,正面论证受益人符合法定条件,具备合格的管理行政能力。
律师提供系列材料证明,根据《移民和国籍法》,受益人的职责属于管理职位,表现在他经营着公司的美国分支,分支与母公司国际市场部密切联系和合作,第一个财政年的收入达到57万美元;该分公司是母公司所必需的,是进军美国市场乃至美洲市场的唯一分支。受益人具备人事任免权,其中不仅包括对分公司下属,还包括母公司8名下属;对其职权内的事务有自由裁量权和决策权,负责公司美国市场任务的分配、采购、策略制定等;移民局将受益人工作划分为“日常销售工作”的结论是错误的。

第二,反面论证移民局只依分公司本身的情况,没有全面整体考虑。
移民局根据提供的职位描述中多处出现销售字眼,便认定受益人80%的时间涉及销售活动;同时,受益人的2名美国下属都不是经理,主管或专业人员,因此判断申请方的组织结构不足以提升受益人所从事的高级管理工作。

律师指出,移民局错误认定了受益人职责的性质,并没有全面考虑公司集团的合理需求和发展阶段。于是提出了材料反面论证:申请方目前处于发展美国乃至美洲市场阶段,销售和扩大产品市场占有率为主要目标,依赖母公司团队的紧密合作,受益人需要同时监管在母公司一个美洲市场销售团队;管理的手下人员的学历、工作职位、工作内容;受益人的工作职责主要是指导和管理公司的财务、贸易、管理和销售活动,建立财政和预算计划和目标,与母公司联络和全权负责与客户和专业服务提供商的谈判,而销售活动则由销售人员直接参与进行。

AAO通过审理申请方提交的证据,认为考虑到该公司目前的合理需求,受益人具备合格的管理能力及所从事的工作属于高级管理工作,同时认为移民局主要是基于美国分公司人员情况做出决定,没有考虑母公司的人员配备水平。申请方已经充分证明受益人符合L-1A跨国公司主管的资格,因此批准了L-1A延期的申请。

Frank评论:对于新成立的小公司而言,由于公司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公司的机构组织和职能划分不清晰等一系列原因,使得移民局判定受益人管理能力不够或者不是从事高级管理工作从而导致L-1延期被拒。本案成功逆转的关键在于,申请方聘请了一名了解L-1领域的有经验律师,证明受益人确实符合法定条件,货真价实,因此最终获得了批准。(L-1A上诉案例见《管理公司3200万账户,L-1A被拒最终上诉成功》)

鉴于L-1申请尤其是延期的复杂和难度,欢迎与我们联系。



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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