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费用: a. 申请费用必须以精确的数额提交; b. 申请费用不予退还; c. 不要邮寄现金; d. 加速申请费不能与I-129申请费在同一支票或汇票上进行支付,应当分别支付; e. 所有的支票和汇票必须由美国的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开具,并且必须可以兑现为美国货币; f. 支票左下角的“memo”一栏中注明雇主的姓名; g. 支票必须是可兑现的才被接受。不能兑现的支票(uncollected check)将会导致申请和颁发的任何文件失效; h. 支票或者汇票的抬头人应该写“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美国移民局),除非: • 雇主在关岛,并且在关岛提出申请。支票或者汇票的抬头人应该写“Treasurer,Guam”。 • 雇主在美国的维尔京群岛,并且在那里提出申请。支票或者汇票的抬头人应该写 “Commissioner of Finance of the
Virgin Islands”。
特殊情况下对文件的额外要求: A. 雇主为个体经营者(self-employment) 在这种申请中,代理机构行使雇主的职能。代理机构在提交申请时,必须提交外籍人士与代理机构间的合约,合约应该含有雇佣的工资和条件。代理机构/雇主必须提供一份详细的工作安排,并提供在预期停留期间内的工作计划的信息。
B. 雇主为多位雇主 此时,代理机构同时是雇主和O-1签证申请人的代表。代理机构必须提交一份完整的工作安排。工作安排上必须表明每次工作的日期、真实雇主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工作场所的名称和地址。雇主与申请人之间的合约也必须被包含在支持性文件内。
C. 雇主为外籍雇主 在这种申请中,代理机构的身份是外籍雇主的商务代表。代理机构必须提交证据证明被外国雇主授权代表其活动,但是不必一定是正式的代理协议。雇主的声明授权该机构提交申请并参与各项申请进程的信函已是充分的证据。代理机构还必须提交雇主与申请人之间的合约。如果申请人在美国的工作地点将超过一个,代理机构必须提交工作安排声明,表明工作的日期和场所。
D. 雇主为美国的大学且外籍人才将接受多种来源报酬 在这种情况下,大学可以作为庇护雇主(umbrella
employer)提交一份申请。提交申请时,大学必须说明外籍人士将在什么部门工作以及在每个部门的工作期限和安排。
O-1工作签证(Alien with Extraordinary Ability or Achievement)是签发给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中具有杰出才能的人赴美工作的一种非移民签证,没有配额限制。
相较于最常见的工作签证H-1B,O-1对外国人的要求高很多,着重看此人在行业里的杰出成就或才能。
EB-1A “特殊领域杰出人才”(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是指申请人在科学、艺术、商业或体育领域,拥有高超的专业技能,在其所属领域里属于少数顶尖人才,而且其才能和成就在其专业领域获得国际国内的公认和推崇。EB-1A属于职业移民第一优先中的第一类,申请人无需找雇主,不用经过复杂的永久劳工证(PERM)申请程序。移民申请一经批准,申请人本人、配偶和21周岁以下未婚子女将获得永久居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