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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歧视概要
浏览次数:6025    添加时间:200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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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公民权利运动(Civil Rights Movement)以来,联邦以及各州政府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禁止雇主以任何理由(除了雇员的工作质量及其个性方面的差异以外)对雇员区别待遇。以下介绍了关于劳动歧视的法律。

◆ 种族,民族(National Origin),性别及宗教

1964年的民权法案(Civil Rights Act)第七章是最为著名的反劳动歧视法(employment anti-discrimination laws),它禁止拥有十五名或十五名以上雇员的雇主基于种族、民族、性别或宗教原因对其雇员实行歧视待遇。根据第七章法律,雇主由于种族、民族、性别或宗教原因而对其雇员采取下列行为是非法的:

  • 拒绝雇佣;
  • 苛刻的规定(discipline);
  • 解雇;
  • 拒绝提供培训;
  •  不予晋升;
  •  减少报酬或降职;
  • 骚扰。

另外,雇主如果采取了对受保护群体会有“不平等的效果”(disparate impact)的政策或准则,比如采取会将妇女或少数民族minority group members)排除在外的雇佣标准;或者制定一项某个特殊群体很容易得低分的升职测试。这样的政策或测试,比如说只有男性或只有女性才能获得某项工作的特殊政策,只有当它被认为是“真实的职业资格”(bona fide occupational qualification)时才是合法的。举个例子,力量测试会将女性排除在外,但是雇佣消防员时该项测试是必需的,因为他们必须能将伤者从很高的梯子上抬下来。

◆ 第七章条款下其它类型的歧视

反对性别歧视的条款也包括对妇女怀孕的歧视。然而与一般观点不同,第七章不仅禁止对女性和少数民族的歧视,也禁止对男性、白人雇员或求职者的歧视。这种歧视通常被称为“逆向歧视”(reverse discrimination),可能是由于纠正歧视(/实施平权措施)过度(by an over-ambitious affirmative action program)而引起的。 

◆ 薪酬平等的歧视(Equal Pay Discrimination

联邦的薪酬平等法案(federal Equal Pay Act)要求,遵守公平劳动标准法案(联邦工资和工时法)的所有雇主,要对完成同等工作的男性和女性支付同等的薪酬,除非是因为资历、功绩或其它非性别因素的不同而支付不同的工资。 

◆ 年龄歧视(Age Discrimination

雇佣中年龄歧视法案(the Age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Act ADEA)禁止拥有二十个或更多雇员的雇主歧视四十岁以上的雇员或求职者。如果雇员被解雇或被迫退休,然后被一名较年轻的雇员所取代,那么他通常可以根据ADEA的规定提出主张。然而,与第七章的情况不同,很多法院认为,ADEA并不禁止对年长雇员会产生“效果不平等”(disparate impact)的实践。而是,ADEA仅禁止对年长雇员的故意歧视(deliberate discrimination)。 

◆ 残疾歧视(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美国残疾人法案(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ADA)和残疾康复法案(the Rehabilitation Act)都禁止歧视残疾人。ADA禁止拥有十五名以上雇员的私营雇主的歧视行为,而残疾康复法案适用于所有的政府实体和联邦的订约人all government entities and federal contractors)。与保护易识别群体(如种族或性别)的其他民权法律不同,要想得到ADA或残疾康复法案的保护,雇员或求职者必须表明自己事实上有残疾,或有残疾史,或曾被雇主认为残疾。不过,一旦雇员或求职者表明这一点,他不仅能受保护免遭歧视,而且在必要时因为残疾而有权得到“合理的便利”(reasonable accommodation)。“合理的便利”可以包括改变工作安排或责任、免除无报酬的工作时间unpaid time off),或提供有助于该雇员工作的特殊设备。 

◆ 民族歧视(National Origin Discrimination

移民改革与管制法案(the Immigration Reform and Control Act)禁止拥有三人以上雇员的雇主基于民族血统歧视某个美国公民或“预期公民”(intended citizen)(比如可以合法地工作但还不是美国公民的人)。该法颁布的同时,政府也加强了对非法雇佣外国人的雇主的惩罚,并且试图防止雇主对新法反应过激而拒绝雇佣貌似外国人的人。

◆ 反歧视的主张: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和行政救济Administative Remedies

除“薪酬平等法案”和“移民改革与管制法案”外,以上提及的每一项反歧视法律都要求认为自己受到歧视的人(无论雇员还是求职者)在提起诉讼之前要先用尽行政救济。这意味着,想根据第七章、ADEAADA或残疾康复法案提起诉讼的人,要先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或州的附属机构(an affiliated state agency提出他/她的请求,这些机构会调查该请求并对此采取行动,或建议雇员寻找律师并起诉。另外,提出该请求的最终期限很短,通常不超过180天。因此,如果雇员或求职者不及时向EEOC之类的行政机构提出请求,就可能永远不能提出请求了。

◆ 州和地方法律

许多州、县及自治区也颁布了反歧视法,通常适用于所有的雇主,不论大小。其中许多法规设定了另外的受保护群体,像同性恋者、获取社会救济的人,已婚人士、未婚人士,以及有子女的人。

◆ 反歧视主张的法律帮助

    如果你认为求职时或工作中被雇主歧视,为了最好地保护你的合法权利,最好同有经验的雇佣法律师讨论一下你的情况。尤其是鉴于以上谈到的EEOC的最终期限,要尽早与律师面谈,确保不丧失你的法定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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