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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出国公证
浏览次数:4961    添加时间:2005/6/10   

 

一、申请与受理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几项主要公证的申请程序:

办理出生公证
出生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申请,依法对其在中国领域内出生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出生公证,由申请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职能的公证处受理。申请人要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需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 出具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办理出生公证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街道办理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其证明信;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信。证明信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姓名、别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点及其父母的姓名。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4)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学历公证
学历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学历或所持有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办理学历公证,由申请人住所地其有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职能的公证受理。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由申请人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办理学历公证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信;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信;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4)提交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近期免冠二寸照片;

(6)公证人员认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对以上证明、材料齐备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当事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公证处应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亲属关系公证
亲属关系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因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的相互关系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遵循真实、合法的原则。
亲属关系公证,由申请人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业务职能的公证处受理。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已注销户口的,原住所地公安派出具的户册记载证明;

(2)申请人为外国籍的,应提交本人所属国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信;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信;

(4)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5)申请人提交关系人的身份证、护照、旅行证或其他可以证明关系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婚姻状况公证
婚姻状况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其未婚、结婚、离婚状况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婚姻状况公证,由公证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业力职能的公证处受理。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I、办理未婚公证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在本地区有户籍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未曾登记结婚的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理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信;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信;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人;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II、办理结婚公证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在本地区有户籍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登记结婚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信;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信;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其他代理需的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4)申请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夫妻双方照片。

  III、办理离婚公证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离婚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信。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4)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已生效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离婚证书。

  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公证
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居住期间是否受过中国审判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给予刑事处罚这一法律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办理是不受过刑事处分公事项,由申请人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职能的公证处受理。
申请人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复印件;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已注销户籍的,应提交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保卫部门出具的是否受过刑事处分证明信;无工作单位或单位无保卫部门的,由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信;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及复印件;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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