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论文 >> 其他
律师介绍
attorney join in
其他

【案例分享】犯罪+欺诈,如何豁免与家人团聚?
浏览次数:7254    添加时间:2019/4/23    来源:臧迪凯联合律所

年份:2018年11月
出生地:
中国
受益人:
王先生
申请人:
王先生的姐姐
请类别:
F-4(美国公民申请兄弟姐妹)

背景简介:
王先生出生在中国,80年代移民到香港。王先生的姐姐嫁到美国成为美国公民后为母亲和弟弟都提出了移民申请。母亲搬到了美国和姐姐同住。王先生经过十几年的等待,终于在2017年排到,然而在移民面谈时,领事馆查出王先生曾有犯罪记录,并且在2005年申请B1/B2签证时隐瞒该记录,从而触犯了212(a)(2)(A)(i)(I)犯罪和212(a)(6)(C)(i)欺诈,不符合移民资格,原B1/B2签证也被取消,之后不得再入境美国,除非取得豁免。

王先生的母亲和姐姐知道后非常伤心,尤其是八十高龄的母亲天天以泪洗面,担心再也没有机会见到儿子。

姐姐通过网站找到臧迪凯联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了解我们之前成功办理的移民豁免案例后前来咨询,经过2次沟通后,王女士决定将弟弟的豁免申请委托给我们,强调一切都要加快,因为母亲不知还能等多久。
 
臧迪凯律师团队深知责任的重大,接受委托后立马制定豁免策略,经过1个月紧锣密鼓的准备后,2017年10月提交豁免申请,之后三次提出加急处理,终于在一年后收到了豁免的批准通知,王先生取得移民签证前来美国和母亲、姐姐团聚,姐姐代表全家表示感谢!
 
成功关键:
1. 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直系亲属和极端困境(extreme hardship)
移民豁免要求申请人证明自己不能来美国将给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父母、子女带来极大困境(extreme hardship)。

王先生的母亲是美国永久居民,在美国已居住十几年,满足了豁免的基本条件。

臧迪凯律师团队经过和王女士沟通,梳理和发现了事实部分:母亲80高龄,患有心血管疾病需要经常住院、手术;同时母亲有轻微失智,王先生不能来美国的打击更是加重了母亲的病情,卧床不起需要长期的陪护。

王女士虽然在美国,但平常要工作,也有自己的家庭要照顾(先生腿脚不便),由于负担不起看护的费用,只好由王女士一人照顾母亲和丈夫,可谓是蜡烛两头烧,生活的重担压得她喘不过气来。现在母亲病情加剧更让这一家人雪上加霜。

臧迪凯律师团队除了指导王女士提供医院就诊等必要文件,更通过律师信充分论证了王先生无法前来将会给母亲造成精神、身体、经济上的极大困境;同时也严重影响到姐姐一家的生活。另一方面,王先生母亲的健康状况已不允许她长途旅行再回香港和儿子团聚。王先生的缺席将会造成这个家庭一辈子的遗憾。
 
2. 犯罪性质和改正自新的表现
王先生所犯是30年前的一次超市盗窃,属于轻罪(Misdemeanor),而且之后从未再犯。30年来,王先生从职校毕业后继续进修,勤勤恳恳,成家立业,工作之余也会担任志愿者帮助有需要的人。从未想到多年前的一次犯错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臧迪凯律师团队指导王先生调取了法院判决,证明所犯之事属于“轻罪”且距今超过15年,王先生已改过自新,移民不会对美国的福利和安全造成任何损害。
 
3. 欺诈和虚伪陈述的情有可原
王先生在2000年申请B1/B2签证时,未披露超市盗窃一事并非有意为之。当时因此事判2个月缓刑一年并未实际进监狱服刑,这件不光彩的事王先生从未向任何人提起,希望时间能洗刷掉这个记录,久而久之自己也忘记了。因此才在签证时未提到自己曾经犯罪的事实。臧迪凯律师团队强调了犯罪的性质、所判刑期的长短、最终适用缓刑。且2005年签证时距离犯罪已超过15年,实在不必要通过隐瞒来骗取签证。
 
臧迪凯律师事务所点评:
根据美国移民与国籍法(INA)规定了10种不可入境的原因,其中因为欺诈&虚伪陈述、非法停留、非法入境、犯罪原因是最常见的因素。因这些原因被拒后,需要申请豁免以取得签证前往美国或移民。如果曾有刑事记录,可以通过轻罪豁免,或主张已过15年期限来申请豁免。如果两者都不适用,则只能通过美国亲属+极端困境的方式。本案中的王先生原本符合前两种方式取得豁免,只是因为忽略了导致一错再错又触犯了欺诈的条款。因为多年前的一次错误,导致差点无法去美国和母亲团聚,值得引以为戒。
 
如果您对于签证被拒后的移民或非移民豁免有任何相关问题,希望寻求专业建议,欢迎致电臧迪凯联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预约咨询服务。
 
*更多相关资讯,请点击以下链接进行查看:
FAQ 移民类拒绝入境豁免
解读移民豁免与极大困境
美国移民面谈被拒之豁免申请大全(I)
美国移民面谈被拒之豁免申请大全(II)

*为保护客户隐私,客户姓名为化名。

律师介绍:
臧迪凯(Joseph Tsang)律师,法学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伙人,专精EB-1A、EB-1C、商业移民,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加州律师协会成员。现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前身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伙人,拥有EB-1A杰出人才1天获批、美国公司0员工L-1延期、为被拒EB-1C翻案获绿卡等众多成功案例,帮助世界各地成千上万家庭成就美国梦。
 
陈婕律师,上海交大法律硕士,上海律师协会成员,自2005年开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国投资与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签证&出入境等领域有长期研究及丰富的实务经验,14年实务,跨越语言文化差异,更懂中国客户。现加盟美国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中美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更全面、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英文网站:
www.tsangslaw.com
中文网站:
www.tsangslaw.cn
联系电话:1-800-985-1234(美国专线) / 86-138-1811-4320(中国专线)
 

作者:陈婕律师
文章来源: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
本文如需转载,请勿删剪,并请注明出处:USLawChina美国法律联营网

点击排行
关闭 在线客服
咨询热线:
86-13818114320
USLawChina微信
扫一扫 咨询更便利
跨国 搬家 迁厂 货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