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USCIS)将于
第一,申请必须为下列类别之一:
1. EB
2. EB-1B:优秀教授或研究者;
3. EB
4. EB-2B:特别能力专业人才;
5. EB
6. EB-3B:技术人员;
7. EB
第二,在递交I-907加速审理申请时,受益人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 受益人的H-1B六年停留期已满,或受益人的H-1B六年停留期将在递交职业移民申请的60天内到期;
2. 受益人的I-140申请已经获准,但移民排期尚未排到,符合提出延期三年H-1B 申请的资格;
3. 受益人不符合提出第七年H-1B延期申请的资格。
第三,I-140申请本身不涉及下列情形之一:
1. 首次递交的I-140申请未决期间,再次递交I-140申请;
2. 申请了替代劳工证;
3. 申请了多份劳工证(例如,I-140并未与劳工部批准的、原本的劳工证一同递交)。
鉴于加速申请项目(Premium Processing Program)的规定,移民局可能将上述情况作为可提供加速审理申请的附加条件。因此,申请人须证明为I-140递交的I-907加速审理申请满足上述条件。
若无法清楚地表明加速审理申请符合上述条件,则移民局将会否决该申请,并将I-907加速审理申请连同递交的加速审理申请费一并退回。如果递交I-907加速申请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则I-140申请将按一般的审理程序(即“非加速审理程序”non-premium processing procedure)进行:
1. 未能递交符合上述加速审理申请条件的证明性文件;
2. 加速审理申请与I-140申请同时递交到对I-140申请没有管辖权的移民局办公室;
3. 移民局收到I-907加速审理审理申请时,I-140申请的受益人有资格提出第七年H-1B延期申请。
移民局仅接受通过邮寄或快递来的此类加速审理申请。目前,暂时还没办法做到接受在线提交I-907加速审理审理申请。移民局认为如果再增加加速审理申请的类别的话,便会超出移民局所能提供及时的加速申请服务的负荷,但移民局将作出进一步的评估,看看在上述限制之外,是否还能为其他的I-140申请提供加速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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