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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巡回法院判例:道德败坏,调整身份被禁
浏览次数:5815    添加时间:2010/6/9    来源:Frank Tsang臧煜卓

因为未报税,而被定为道德败坏罪(moral turpitude)而失去了调整身份的资格,最近美国第八巡回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种上诉案,USLawChina特整理如下让大家有所了解:
 
Mr. Lui 和Mrs. Lui都为香港籍。Mr. Lui的妹妹系美国公民,为Mr. Lui递交了移民申请(F-4),Mr. Lui的妻子为跟随受益人。申请于1987年8月28日被批准,美国驻香港领事馆通知Luis夫妻在配额快排到时,将会与他们联系。1992年12月30日,Mr. Lui以L-1跨国公司经理/技术人员工作签证,他的妻子以L-2依亲签证进入美国。1994年7月10日,他们的合法非移民身份到期。1998年9月30日,Mr. Lui的妹妹为夫妻俩又递交了另外一个申请。
 
2003年5月13日,在F-4移民申请配额快排到时,Luis夫妻在美国递交了调整身份申请。而1987年递交的F-4申请由于没有回复,已经在1999年5月被终止,移民局基于此拒绝了Luis夫妻的调整身份申请。移民局发现:由于Luis夫妻未回复领事馆的寄至所提供的香港地址的信件,最开始的F-4申请在2000年5月17日已经被取消。移民局断定1998年递交的申请还未排到配额。另外,Mr. Lui未报税(a sales tax return),犯有道德败坏罪。根据8 U.S.C. § 1255(i)(2)(A)条款,外籍人士要有资格调整身份就必须是“允许入美成为永久居民(admissible to the United States for permanent residence)”。而根据8 U.S.C.§ 1182(a)(2)(i)(I)条款,定罪为道德败坏的外籍人士属于禁止入美人群。所以,Mr. Lui不再具备申请调整身份的资格。
 
2006年2月14日,移民海关执行局(ICE)责令Luis夫妻出境。控告Luis夫妻在美逾期停留,并犯道德败坏罪。Luis接受了驱逐出境的惩罚,但是要求能够给予调整身份的资格或者能够自愿离境(voluntary departure)。
 
移民官认为Luis夫妻不能申请调整身份,因为目前尚没有可以使用的签证配额,而且拒绝了他们的自愿离境请求。表示Mr. Lui犯有道德败坏罪,这使他没有资格得到宽恕,同时Luis夫妻都未能提供清晰、让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他们有着在所规定的最大时间期限内,自动离开美国的意图。最终,Luis夫妻被责令出境,返港。
 
Luis夫妻向BIA提起上诉,认为移民官以1987年的申请案件终止为由判定没有资格调整身份是不正确的。Luis夫妻认为Mr. Luis所犯并不属于道德败坏,因此不能基于此来拒绝他们的请求。Luis夫妻声称已经出示了充足的证据来证明他们自动离开国家的意图。认为移民官应该授予自愿离境。BIA支持了移民官2008年10月16日的判决。Luis夫妻申请重审。
 
根据8 U.S.C. § 1182(h)(1)(B)条款,BIA认定根据移民法,不报税属于道德败坏犯罪,而Mr. Lui没有符合资格的亲属无资格获得豁免。要符合豁免的条件,外籍人士必须有配偶、父母、孙子或者女儿是美国公民或者美国永久居民。移民官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本案中,因为没有报税而被定罪为道德败坏;因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回复领事馆,案件被终止等等,可以说是给移民人士们敲下的一个警钟。USLawChina特告诫大家:在案件的具体操作中,要严格守法,遵循美国的相关制度,不懂法不代表无责任,必要时一定要咨询律师;否则触犯相关规定后再补救可能就回天乏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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