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台湾客人问:
我与前夫已在台湾协议离婚。我们两人都是台湾人,在台湾居住。我们共同生的女儿是在美国加州所生,现在双方都在争取小孩的监护权。这样的状况可以到美国打官司吗?美国的法院会受理吗?为了女儿,我不惜穷尽一切办法。我现在是外商公司的主管,可否以依亲的方式到美国工作,这样算合法的吗?
贺秀娟律师事务所答复:
如果你们双方想让小孩在台湾居住,应该在台湾打官司;如果你们愿意把小孩带到美国居住,可以要求美国的法院来决定小孩的监护权,但你们需要能合法留在美国。不知道你们是否有绿卡或其它合法身份呢,如果不能带小孩在美国居住,建议还是在台湾来解决。
到美国工作有几种方式,常见的是由美国公司聘雇申请H-1B签证, 关于H-1B的详细介绍请见我们的文章:http://www.jessieholawfirm.com/lwView.asp?xw_id=531
如果有美国分公司,也可能考虑派到美国公司工作用L-1签证,关于L-1的详细介绍请见文章:http://www.jessieholawfirm.com/lwView.asp?xw_id=534
如果只有小孩是美国公民,还不能用依亲方式过去工作,要申请绿卡,也要等她满21岁。要直接用其它方式申请移民办绿卡,可参考文章《移民美国的途径》:
http://www.jessieholawfirm.com/lwView.asp?xw_id=511 。 小孩监护文章:http://www.jessieho.cn/lwView.asp?xw_id=82 。
关于您的美国居留、签证,及小孩监护的个案分析,可通过贺律师的咨询服务:http://www.jessieholawfirm.com/ffzx.asp?fw_id=68 ,直接和贺律师来讨论。贺律师在家事法、移民法领域执业20余年,本身也来自台湾,已帮助过非常多的台湾客人解决问题。
一位北京客人问:
我有一对朋友,两人都是中国公民,在美国注册结婚,现在在中国工作,有个三岁的女儿,美国出生,回来以后保留美国国籍。父母都有很好的工作。男方是F1回国创业;女方F1然后J1一年。他们2002-2008年在印第安那州读书,2006年三月在印第安纳注册结婚,之后男方回国,那时女儿不到一岁。女方带孩子并且准备毕业答辩和找工作。2009年女方带着孩子和自己母亲去圣地亚哥作博士后,女方母亲签证到期,带着孩子回国。2010年女方博士后辞职回到中国在制药公司工作。孩子基本上都是女方在带,因为男方工作很忙,女方朝九晚五。现在他们俩感情破裂,请问应该在哪里办手续,抚养权可以判给女方吗?如果可以,女方可以带着孩子回到美国生活吗?
贺秀娟律师事务所答复:
在美国提请离婚,美国各州对离婚申请人都要求是该州居民或对申请人有离婚前居住时间的要求,您的朋友双方曾经是F1或J1,且已经离开回中国,一般来讲,可以考虑向居住地的中国法院申请。小孩抚养权的判定要考虑受理所在地的法规和法院,妈妈带小孩回美国长期生活,她要有合法的签证和居留权,例如:H-1B签证,绿卡。
针对您朋友此种情况,要如何通过最适当的途径申请离婚、小孩抚养权、以及女方回美的方式等方面的分析和建议,可以考虑选择贺律师的咨询服务:http://www.jessieho.cn/ffzx.asp?fw_id=72 ,沟通后了解如何办理。
贺律师简介
贺秀娟律师,自1990年起在美国执业,专精移民法和家事法案件。
在移民法方面,为求达到最迅速及最有效率的目的,贺律师必和客户直接沟通,作深入了解,以在法律范围内,凸显出客户的特色,并主动向移民局及有关部门追踪案件之进展,在有关高科技人才、杰出人士、特殊人才、国家利益豁免方面,尤有独到之经验,成功率非常高,其中包括不少困难度较高的案件,如画家、气功师等。
在家事法方面,贺律师尤擅家庭暴力援助、离婚调解、协议离婚、婚前、婚后协议等。虽然贺律师对离婚诉讼有丰富的经验及娴熟的法律知识,鉴于法院不断倡导当事人应努力尝试用协议、仲裁或是其它庭外和解的方式来解决双方的争议,贺律师目前不再接办离婚诉讼案件,而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注在说明客户和对方达成协议,并尽量减低离婚对小孩的伤害。
贺秀娟律师对客户委托之案件,无论是何种类别,都是发自内心的关心,能设身处地的站在客户立场着想,以服务大众的心态,专业地为客户处理各种法律问题。许多客户都能感受到这种心意,而变成贺律师的好朋友。
贺秀娟律师事务所网站:www.jessieholawfir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