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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离婚程序详解
浏览次数:15652    添加时间:2012/5/29    来源:Frank Tsang臧煜卓

目前,美国各州都承认"无过错"离婚方式,使离婚更简捷,且减轻了离婚双方道德伦理上的自责,将美国的离婚率推上了一个新高。加州由于人口、环境、经济等众多因素,成为美国离婚大州。因此,USLawChina律师今天为读者详细介绍加州离婚程序,从递交离婚申请到等待法院判决书的所有环节,帮助读者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当然,具体到每一对夫妇的离婚还是存在稍微不同之处的


离婚通常由夫妻一方或双方共同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书(Divorce Petition),提请离婚一方配偶统称为“申请人”(Petitioner),而对方则称为“答辩人”(Respondent),递交申请书后申请人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向答辩人送达传票及离婚申请书,但在简易离婚程序(Summary Dissolution Procedure)中,由于是夫妻双方共同提交离婚申请书,因此一般并不存在送达程序。


在普通离婚程序中,诉讼程序正式开始于申请人向答辩人送达传票之日。自该日起,需经过6个月的等候期之后,法庭才会下达最终离婚判决书(Final Judgment of Dissolution of Marriage),夫妻关系才可以完全终止,双方当事人也才会获取再婚的权利。
在简易离婚程序中,诉讼程序开始于夫妻双方共同向法院提交《简易离婚联合申请书》(Joint Petition for Dissolution of Marriage)之日,也就是说,在简易离婚程序中,6个月的等候期自夫妻双方共同向法院提交联合申请之日起计算。在加州,申请人向法院提起离婚申请,答辩人必须在30天内应答,以告知法院自己愿意配合并接受法律审理程序,即使30天内不应诉,法院也仍然会在答辩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离婚程序,在此提醒读者,单方面离婚在美国是成立的。


申请人向答辩人送达传票之后,离婚双方会就小孩子的监护与探视权、子女及配偶赡养费、律师费、财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Marital Settlement Agreement),在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书后,法官会将该协议书作为离婚判决书的一部分。在下达离婚判决时,法官会要求离婚申请人出席法庭;而当申请人没有出席的情况下,法官会直接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宣誓书下达离婚判决。在双方当事人均签署判决书的情况下,当事人一般无需出席法庭。
 

一些较为复杂的离婚案件中,离婚双方会要求检查对方资产及收入文件,这一过程被称为“发现程序”(Discovery)。要完成发现程序,确定相关的具体信息,可能会需要当事人一方回答对方所提的一些书面问题,或向对方出示相关文件以供审查,或向法院书记员提供证据。直到完成所有的必需文件之后,法庭才会确定具体的审判时间。


加州离婚程序是比较复杂的,如果“发现程序”结束,离婚一方就会申请开始正式庭审程序。然而,在正式庭审之前还会开一个会议,离婚双方及双方的律师都会到场,尽可能在庭审之前达到许多问题上的一致性,这一会议叫做“强制和解会议”(Mandatory Settlement Conference)。如果会议顺利没有多大争议的话,法院审理将会采纳这次和解协议(Marital Settlement Agreement)的内容到离婚判决当中。


庭审中,双方律师将会出示证据和论证,由法官来裁决结果。离婚律师将最终同意文件交给法院,法官最终签名,六个月的等待期一到,
下达最终离婚判决书离婚则正式生效。无论是看似简单的简易离婚还是复杂的诉讼离婚,USLawChina建议都有必要咨询专业律师,避免不必要的弯路和损失。


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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