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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经理申请EB-1C移民被拒,上诉AAO获重审
浏览次数:5085    添加时间:2013/7/15    来源:USLawChina美国法律联营网

全球化经济的持续发展,跨国公司经理和行政主管一般都希望通过申请职业移民EB-1C来直接拿到美国永久居民身份——“绿卡”。这样一方面可以为了避免延期或L-1A(非移民工作签证)非移民身份带来的的麻烦,另一方面也能让子女长期留在美国接受优质教育。

最近行政上诉办事处(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AAO)有一则判例,上诉人成功推翻Nebraska移民局服务中心认定其不符合EB-1C移民签证资格的决定,获得了得到重审的判决。以下,贺秀娟律师将为读者们介绍一下这则最新判例:

案件说明
本案上诉人是位于美国伊利诺州(Illinois)的一家公司,从事地面交通运输服务,有子公司在海外,美国公司向移民局服务中心为受益人David递交了EB-1C移民申请,Nebraska服务中心拒绝了其申请,认为其申请无法证明:
1) 受益人是公司雇员,而不是雇主
2) 受益人将主管及监督其它经理及专业人员的工作性质,而非初级主管的日常负责工作
3) 海外公司现在处于运营中
4) 美国公司在提出申请时至少运营了一年

关于第一点,雇主-雇员关系,移民局认为David占有该海外公司和美国公司大部分的股权,没有上级或董事会来监督其工作或者能有权解聘他,因此认定David不是该公司雇员,而是雇主。AAO认为关键是看该人的工作职位和责任,而不是拘泥在“雇员”这一概念上。对此争议,AAO总结目前最合适的方法是通过David的管理行政工作内容来决定David是否符合资格, 而关于他与美国公司和海外公司的雇佣关系则无需进一步讨论。

关于第二点,该美国公司规模很小,只有8人,缺乏作为公司机构的完整性,因此移民局认为不符合条件二。David律师则称移民局以公司规模最为唯一判定因素有失公正,忽略了David的工作性质因素,David将监督美国公司的副总裁,该副总裁负责日常运营工作,而非David本人。

关于第三点,移民局发现没有足够的证据能证明该海外公司目前处于运营中,股东们都住在美国境内,David是唯一的主要负责人。David律师表明已提交了很多证据如公司注册文件、证明有52个雇员的信件、商务合同、房屋契约、照片等证明公司运营中。而移民局没有考虑这些证据。

关于第四点,受益人David和合伙人于2008年2月购买的公司,距离提出移民申请还不到一年,因此移民局判定不合条件。David律师则认为提供的资料证据如2007年的转租合约,2006年的联邦税单等都能证明美国公司运营超过一年。根据法律,公司股东的改变不影响公司运营时间。

AAO判决
AAO同意律师观点,认为移民局初步申请时没有综合考虑该申请全部的材料证明,同时并没有要求补件,因此判决移民局重新审理该案件。

EB-1C与L-1A比较
EB-1C与非移民签证L-1A在申请条件上非常相近,详情请参考相关文章《EB-1C跨国公司的主管或经理移民美国导航》和《L-1跨国公司经理/主管赴美工作签证申请攻略

但他们有着概念上本质的区别,L-1A是非移民工作签证,而EB-1C是绿卡申请的途径,是移民性质,申请难度更大,申请条件虽说只有上面四个条件,但每个条件都是及其严格的。 

鉴于L-1A和EB-1C申请的复杂和难度,贺秀娟律师事务所可以为读者提供L-1A和EB-1C初步评估,如需针对办理进行个案咨询,贺律师可以提供在线咨询服务,同时为您提供专业律师服务,欢迎与我们联系:

电话: 1-408-255-1588(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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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contact@jessieh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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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律师简介
贺秀娟律师,自1990年起在美国执业,专精移民法和家事法案件。 
在移民法方面,为求达到最迅速及最有效率的目的,贺律师必和客户直接沟通,作深入了解,以在法律范围内,凸显出客户的特色,并主动向移民局及有关部门追踪案件之进展,在有关高科技人才、杰出人士、特殊人才、国家利益豁免方面,尤有独到之经验,成功率非常高,其中包括不少困难度较高的案件,如画家、气功师等。 
在家事法方面,贺律师尤擅家庭暴力援助、离婚调解、协议离婚、婚前、婚后协议等。虽然贺律师对离婚诉讼有丰富的经验及娴熟的法律知识,鉴于法院不断倡导当事人应努力尝试用协议、仲裁或是其它庭外和解的方式来解决双方的争议,贺律师目前不再接办离婚诉讼案件,而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注在说明客户和对方达成协定,并尽量减低离婚对小孩的伤害。 
贺秀娟律师对客户委托之案件,无论是何种类别,都是发自内心的关心,能设身处地的站在客户立场着想,以服务大众的心态,专业地为客户处理各种法律问题。许多客户都能感受到这种心意,而变成贺律师的好朋友。
贺秀娟律师事务所网站:www.jessieh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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