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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父母应了解的美国子女监护权问题(一)
浏览次数:11260    添加时间:2016/7/19    来源:美国法律联营网

随着中美跨国婚姻逐年攀升以及越来越多的国人定居美国,子女的监护权问题引起了大家的关注。以下贺秀娟律师事务所将重点为您讲述作为华人父母或者中美跨国婚姻中一方应该要了解的子女监护权的一些规定和常见问题。

一,法院在确定儿童监护权考虑哪些因素?
所有子女监护权问题都是根据“儿童的最大利益”(Child’s Best Interest)的标准进行考量。法院可考虑因素有些涉及父母,有些是关于孩子。
关于孩子的考虑因素如:
1.孩子的年龄/性别/心理/情绪/综合发展
2.孩子对父母各方情感的依赖程度
3.孩子适应家庭安排和学校环境的能力
4.孩子对父母一方的偏好,如果他们的法定年龄足以做出个人决定(在美国大多数州通常认为是12-14岁)

关于父母的考虑因素如:

1.父母各方之前如何参与孩子的成长历程
2.父母各方的心理和身体健康、社交和经济状况等是否稳定
3.父母各方彼此合作的意愿
4.父母各方的居住地域
5.父母各方是否有儿童虐待或家庭暴力的历史记录。

所有这些因素都必须由法院根据儿童的最大利益和考量。法院明确表示单单只是经济能力占优势的一方并不会获得监护权。父母各方必须能证明孩子受他们监护会最符合孩子利益。

二,什么是一方监护/单独监护(Sole Custody)?
一方监护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一方承担所有照顾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如与孩子居住一起,对孩子的健康、教育、社会福利等做出决定等。一方监护权的定义在不同的州可能不尽相同。有关加州对此的定义和规定可见《加州离婚常见问题解答(一)》。 “非监护的一方”通常是通过支付抚养费来支持小孩,并依据情况而定可能会被授予部分或有限的探视权。

三,父亲和母亲,究竟哪一方更有可能获得监护权?
在过去,法院通常会判幼儿归随母亲生活,由母亲直接监护、抚育,而父亲一方提供子女抚养费和准许探视权。这是因为传统上大家一般认为母亲将有更多的时间和爱投入孩子,而父亲一方更有经济能力。

如今许多州已经抛弃了这种做法。法院还是会依据小孩的最佳利益来判断。比如说如果母亲一方一周要工作60个小时,那么法院在综合考虑上会认为父亲一方监护更符合小孩利益。

许多离婚当事人仍然立足于过时的做法。一些父亲不理解自己的权利,认为法院一定会将监护权判给母亲一方,其实他不知道他也可以获得监护权前提是孩子受惠。

贺秀娟律师事务所陆续将为您整理更多小孩监护权信息,敬请关注。

贺律师简介
贺秀娟律师,自1990年起在美国执业,专精移民法和家事法案件。
在移民法方面,为求达到最迅速及最有效率的目的,贺律师必和客户直接沟通,作深入了解,以在法律范围内,凸显出客户的特色,并主动向移民局及有关部门追踪案件之进展,在有关高科技人才、杰出人士、特殊人才、国家利益豁免方面,尤有独到之经验,成功率非常高,其中包括不少困难度较高的案件,如画家、气功师等。
在家事法方面,贺律师尤擅家庭暴力援助、离婚调解、协议离婚、婚前、婚后协议等。虽然贺律师对离婚诉讼有丰富的经验及娴熟的法律知识,鉴于法院不断倡导当事人应努力尝试用协议、仲裁或是其它庭外和解的方式来解决双方的争议,贺律师目前不再接办离婚诉讼案件,而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注在说明客户和对方达成协议,并尽量减低离婚对小孩的伤害。
贺秀娟律师对客户委托之案件,无论是何种类别,都是发自内心的关心,能设身处地的站在客户立场着想,以服务大众的心态,专业地为客户处理各种法律问题。许多客户都能感受到这种心意,而变成贺律师的好朋友。
中文网址:http://jessieho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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