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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美国分公司办理L-1之特点及注意事项
浏览次数:7942    添加时间:2014/9/26    来源:陈婕律师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不少国人都将目光投向海外,其中美国往往成为首选。对于在国内有公司、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家,如果希望将自身的事业也拓展到美国,除了通过EB-5投资移民(面临项目鱼龙混杂,等待排期时间长的难处),也可以考虑在美成立公司进而申请L-1签证。USLawChina陈婕律师针对这类申请,结合案例,对在美成立分公司办理L-1的特点及注意事项整理如下:

L类签证是一种有助于促进国际间商业活动的签证,此类签证的目的在于,将具有管理、行政及专业知识方面技能的外籍人士引进美国,为海外公司在美的分公司/子公司工作。L-1签证首签三年(新公司只有一年),L-1A经理/主管可延期两次,每次为两年,一共长达七年;但L-1B技术人员只能延期一次,最长五年。

L-1签证的好处包括:
1. 准许申请人有双重意图,即属于非移民签证,但又允许有移民的倾向;
2. 移民法对L-1申请人没有学历要求,主要看申请人工作经历和公司营运情况;
3. 移民法对投资美国公司的资金没有数额的规定,不需投资50/100万;
4. 国外公司和美国公司,只要确实在营运生意,彼此之间不一定要有生意上的往来,可以从事完全不同类型的商业交易;
5. L-1可以携带全家入境,配偶和孩子均可以享受美国的各种福利,尤其是孩子在未满21周岁前可以在美国读公立学校不用交国际学生的学费;
6. L-1一般在美成立公司一年后,如果经营状况良好,可通过EB-1C申请绿卡,没有移民配额的限制,并且获得的绿卡为10年的正式绿卡;
7. L-1没有最低薪资要求,而且薪资可以由美方、境外方或者双方共同支付,可降低个人所得税和工资税的支出;母子公司间可以调整货物价格及贸易量以利公司在两个国家的税务;
8. 美国公司达到一定规模,可以派两到三人过去,而这些人都可以为家人和孩子申请L-2签证。

对于想在美成立公司办理L-1的申请人而言,首先,要对国内公司进行评估、调整,以符合L-1母公司的资格。虽然法律对外国公司没有明确限制,但是,如果母公司情况很一般,例如:注册资本50万,员工只有一、二十名,甚至几人,经营状况不佳,财报数字又不亮眼,此类公司要通过开办子公司成功申请L-1的可能性就非常小,除非先听从专业建议完成公司的调整。

其次,L-1的公司设立和普通的公司设立有些不同,在公司设立上要按照L-1特点来设立,构建好国内公司和美国公司间合格的50%控股关系,准备好L-1申请要用的材料;在开办资金方面,虽然法律也无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5万、8万这样的少量投资额对L-1肯定不利。

再来,新公司成立后首次申请的L-1有效期只有一年,在这一年内,美国公司要开展营运,证明确实在做生意,才能应付不久后的延期申请。延期申请时,移民局要看到公司实际营运的资料,如公司税单、员工薪资单、合约、货运单等文件,但并不像EB-5要求雇请10位员工。如果延期成功,那恭喜您可以再获两年时间,在此期间可以开始办理EB-1C移民。

总的来说,L-1牵涉到两个国家的商业和移民,而且每个公司的情况都不一样,办理起来很复杂,因此,USLawChina提醒读者:在决定要成立公司、办L-1之前一定要找有这方面经验的专业律师先咨询清楚,做好全盘规划,了解其中的风险、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的方法,再开始来做。千万不要为了急于让小孩去读书或其它目的,在一知半解或“走一步看一步”的心态下,将计划匆匆上马,到时候接踵而来的问题必然会影响到办理的进度,更糟糕的情况下,还会造成整个申请被拒,申请人无法去美国经营,最后只能将公司结束了事,损失前期不少的投入。

律师介绍:
臧迪凯(Joseph Tsang)律师,法学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伙人,专精EB-1A、EB-1C、商业移民,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加州律师协会成员。现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前身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伙人,拥有EB-1A杰出人才1天获批、美国公司0员工L-1延期、为被拒EB-1C翻案获绿卡等众多成功案例,帮助世界各地成千上万家庭成就美国梦。
 
陈婕律师,上海交大法律硕士,上海律师协会成员,自2005年开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国投资与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签证&出入境等领域有长期研究及丰富的实务经验,10年实务,跨越语言文化差异,更懂中国客户。现加盟美国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中美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更全面、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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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网站:www.tsangslaw.cn
联系电话:1-800-985-1234(美国专线) / 86-138-1811-4320(中国专线)
 

作者:陈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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