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Tsang & Associates律所帮助一家2人小公司成功获得L-1A跨国公司经理申请的延期。之前他们的新L-1也是该律所办的。由于该成功案例对新成立的小公司申请L-1A延期非常具有代表意义,臧迪凯(Joseph Tsang)律师特将该案整理归纳如下:
案件概况
类型:L1-A延期
职位:总经理
行业:橡胶制品
员工:2名(申请人+秘书)
性质:新成立公司
问题:收到补件通知
该案件中客人由中国母公司派遣赴美设立美国子公司,成立后申请L-1A签证。由于新公司成立后首次申请的L-1有效期只有1年,客人在到期前申请延期。该案的特殊性在于美国子公司规模很小:包括客人在内仅只有2名员工,所租办公室也非常狭小。
补件通知
移民局随即发放RFE补件通知,要求:
1. 申请人不能同时担任主管和经理,只能申请一个职位;
2. 更多证据以证明申请人的管理角色,并没有参与公司业务的日常运营。
律师回应
臧迪凱律师提供大量材料作了以下回应:
关于第一点:大量研究移民法规及上诉案例的基础上,结合我们律师办此类案件的丰富经验,我们提醒移民官L-1A签证申请人可以同时担任主管和经理职位。律师提供材料证明了客人既领导美国子公司的成立,同时管理公司的业务运营。
关于第二点:律师的目的是证明客人的管理角色。为了让移民局对整个公司运作有清晰充分的认识,律师跟公司的每位员工进行了交流,包括另外的3名独立合同工,了解他们各自的业务和角色,制作了组织结构图、行政管理机构图、汇报体系、运营原则等文件解释客人并没有参与大部分的日常运作,而是在大方向上做决策,其大部分时间都花在从事经理职务方面。除此律师也准备了精心设计的详细商业计划,证明小公司进行小规模运作的正当性。
案件结果
客人的L-1A申请在补件两周后得到了批准,成功获得2年的延期。
律师意见
近年来,美国移民局发放L-1A的RFE补件通知频繁提到两大理由: 1) 雇主无法证明其支付薪金的能力;2)
雇主无法证明受益人担任主管或经理职位(managerial or executive capacity)。
该案提到的即是第二种理由。过去移民局对L-1的审理标准比较苛刻甚至不合逻辑导致补件率和被拒率居高不下。然而近三年来有关L-1A跨国公司经理签证的法律、移民局内部的备忘录、以及大量AAO判例,可以反映出移民局对跨国公司主管的定义其审批标准证开始有所放宽,不再以公司聘用员工多少、规模大小来判定申请人是否在美履行管理职责,这对初创阶段公司无疑是一大利好消息!
臧律师评论:
对于新成立的小公司而言,由于公司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公司的机构组织和职能划分不清晰等一系列原因,使得移民局判定受益人不是从事高级管理工作从而导致L-1A延期的补件甚至直接被拒。本案在补件后得以成功逆转的关键在于客人聘请了解L-1领域的有经验的律师,证明了客人确实符合法定条件担任管理角色,因此最终获得了批准。
律师简介:
臧迪凯(Joseph
Tsang)律师,法学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伙人,专精EB-1A、EB-1C、商业移民,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加州律师协会成员。现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前身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伙人,拥有EB-1A杰出人才1天获批、美国公司0员工L-1延期、为被拒EB-1C翻案获绿卡等众多成功案例,帮助世界各地成千上万家庭成就美国梦。
陈婕律师,上海交大法律硕士,上海律师协会成员,自2005年开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国投资与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签证&出入境等领域有长期研究及丰富的实务经验,10年实务,跨越语言文化差异,更懂中国客户。现加盟美国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中美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更全面、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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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800-985-1234(美国专线) / 86-138-1811-4320(中国专线)
作者:陈婕律师
文章来源: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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