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公司):
成立年份: 2016年
所属行业:进出口贸易
员工:0人
受益人(调派经理):
申请人:王先生
申请类别:L-1A (跨国公司高级经理/行政主管) 工作签证
工作职位:CEO
海外公司:
成立年份:2016年
所属行业:进出口贸易
员工:10人
审理时间:10个工作日
移民局批准通知:
基本情况:
王先生是中国一家进出口公司的主管,2015年全家已经办理了EB-5投资移民,但由于中国申请人全面面临排期等待时间,王先生急于来美国发展无法等待,在向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Tsang
& Associates, PLC.)详细了解L-1A跨国公司经理工作签证的条件、特点、优势、办理流程与时间等方面后,于2016年年中聘请Joseph
Tsang臧迪凯律师团队为他申请L-1A工作签证,太太小孩作为跟随家属申请L-2签证。
臧律师在5个月内带领团队从最初的成立公司、沟通商业计划、指导与审核材料,到整个申请准备完成。本案于2016年11月底递件给移民局,并选用了加急审理(Premium
Processing)。2016年12月初未经补件(RFE)一次性获得移民局批准,成功为王先生获得L-1A批准,审理历时10个工作日。
本案难点:
• 中国母公司成立于2015年,成立时间短,公司业绩和规模都难以体现,但股权关系又很复杂不利于L-1申请;
• 中国母公司仅有不到10名的员工,而且员工的工作性质比较笼统,职位单一,难以体现王先生担任高级主管的职位;
• 美国子公司成立于2016年,成立不到一年,尚未开始招聘员工;
• 由于王先生急于办理L-1赴美,没有充足的时间获取专业推荐信。王先生所在的日益竞争激烈的进出口贸易行业,很难证明其个人优势,具备来美国开公司拓展业务的条件;
•
王先生原先申请了I-526投资移民,有明显的移民倾向。这么短时间内成立中美两家公司申请L-1的目的性、真实性容易引发疑虑,有可能被移民官认为只是因为等待时间较长,全家利用L-1在美国居住、读书。
成功关键:
针对本案难点,臧律师团队将证明重点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 申请人有能力在美国公司担任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
中国母公司成立短短一年,但王先生在成立这家公司前已有20年的进出口贸易工作经历,业绩突出,有稳定的客户源与合作方,此番自行创业已是计划已久,王先生的公司成立公司后即展现了丰富的领导经验,为公司制定发展计划和策略,一手培养了各个部门的核心干部,有效率的管理不同部门,公司短短成立一年即交出了亮眼的业绩,王先生的核心领导能力和贡献是显而易见的;
另外,王先生从事进出口贸易多年,英文能力足以处理美国公司的工作;
因此,虽然王先生来不及找专家为他推荐,但通过他以前工作的单位证明函,很好的证明了王先生拥有的领导能力和业务、语言能力。
• 美国公司与中国公司之间的控股关系
虽然中国公司早期的股权结构不适合申请L-1,但经过两次股权转让,在申请前中国公司对美国公司拥有了绝对控股权。并且提出了很多资料证明中国公司在不足两年内已迅速发展,贸易额、客户、收入等方面成绩都很亮眼。
申请L-1,美国公司与海外公司需满足母子公司关系,具体说明可参考介绍文章《L-1A签证详解—跨国公司经理/主管赴美工作》
• 成立美国公司确实是因为业务发展需要,非获取移民便利
由于美国公司成立时间太短,没有聘请任何员工,同时因为王先生全家的移民状况,为避免移民局质疑王先生申请L-1的意图,我们在和王先生详细沟通后,针对美国公司制定了最近五年详尽的发展计划,如何利用王先生以及中国母公司在美国已有的成熟客户和合作伙伴,在短期内如何取得盈利,聘请当地员工继续扩大业务,从而证明美国公司的存在价值,对于中国母公司事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另外,臧律师团队,包括了主办律师、助理律师、法律助理、双语秘书、翻译等人员的精诚合作对本案的成功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案件结果:
王先生的L-1A跨国公司高级经理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获得批准,没有补件。客人获悉后非常高兴,感谢臧律师团队让他能尽快来美国发展事业,将在收到签证后尽快赴美开展工作。
随着中国对外发展,来美国的中国公司越来越多,如何将您的事业发展与家庭移民计划完美结合?如果您有这方面的问题,欢迎您和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Tsang &
Associates, PLC.)联系。
(注:为保护隐私,案例中涉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律师介绍:
臧迪凯(Joseph
Tsang)律师,法学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伙人,专精EB-1A、EB-1C、商业移民,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加州律师协会成员。现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前身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伙人,拥有EB-1A杰出人才1天获批、美国公司0员工L-1延期、为被拒EB-1C翻案获绿卡等众多成功案例,帮助世界各地成千上万家庭成就美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