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美国某驻海外领事馆向国务院提出了以下问题:如果美国公民海外出生子女打算赴美获得美国公民身份,然后便离开美国,不在美国居住,那么《移民国籍法案》(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INA)320条款是否仍然适用?
根据320条款,在海外出生的美国公民子女(包括领养子女)若满足一定条件便可以自动获得美国公民身份。但INA320条款要求美国公民海外出生子女“以永久居民身份合法入境后,在美国居住(residing
in the United States),受美国公民父母一方的合法、实际监护”。
INA对“住所”(Residence)的定义为“常规居住的处所”(the place of general
abode);一个人常规居住的处所是指一个人主要的、实际的居住地点,不受主观因素影响。因此,为了满足INA320条款的要求,申请入籍的美国公民海外出生子女必须向领事馆官员证明,当前在美国拥有实际住所;仅声明自己有在美居住的意图是不够的。只有暂居海外的美国军事人员或美国政府雇员的子女可以被视作“在美国居住”。
但是,并不能就此认为美国公民海外出生子女只要不在美国居住就不能入籍。如果子女的美国公民父母一方或祖父母一方已在美国实际居住五年或五年以上,且其中至少两年是在该父母/祖父母一方14岁生日之后,而子女未满18岁,常住在美国境外,且受美国公民父母一方的合法和实际监护,符合加速归化入籍申请人要求的相关人士可以根据INA322条款为该子女提交加速归化入籍申请;申请被批准后,该子女可以申请B-2签证前往美国参加移民局面谈,然后宣誓入籍,成为美国公民。
综上所述,320条款只适用于能证明当前在美国拥有实际住所的子女。针对上文中领事馆提出的问题,答案应当是:INA320条款不能适用于这种情况;领事馆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应当让符合加速归化入籍申请人要求的相关人士根据INA322条款为该子女提交加速归化入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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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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