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卡持有人在归化为美国公民之前必须满足很多要求,其中包括“良好品行”要求(good
moral character)。从理论上来讲,所谓“良好品行”要求指的是,归化入籍申请人在归化入籍所要求的连续居住(continuous
residence)时间内保持良好的品行。但事实上,移民局在裁决此类申请时,往往会评估申请人在各个时期的表现,而不是局限于连续居住的这短短几年时间。因此,对于有犯罪记录的归化入籍申请人来说,如何使移民局官员认为自己满足“良好品行”要求,这是一个比较困难但又非常重要的问题。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有犯罪记录的绿卡持有人很难证明自己有“良好品行”:
1. 曾被判杀人罪者,无论该判决在哪年发生,都不能证明自己有“良好品行”;
2. 在1990年11月29日之后被判恶性重罪(aggravated felony)者,即使该判决发生在很久以前,也不能证明自己有“良好品行”。恶性重罪所包含的罪名在过去几年中增加了很多,近几年更是把一些并不那么严重的罪名也包括了进去。
曾经有犯罪记录但不符合以上两种情况的绿卡持有人,仍然有机会证明自己具有“良好品行”,并获得美国公民身份。然而,根据法律规定,绿卡持有人在所要求的连续居住期间,如果曾犯有管制物品(controlled
substance)方面罪行,曾有两次或两次以上赌博罪行,或曾被监禁达180天,就不能证明自己具有“良好品行”。在这种情况下,绿卡持有人就需要等待更长时间以使自己满足这一“良好品行”要求。
如果归化入籍申请人在所要求的连续居住期间曾被判罪,但不属于上述情况中的任何一种,仍然有机会获得美国公民身份。换句话说,尽管在所要求的连续居住期间曾有过犯罪记录,申请人仍然可以表明自己具有“良好品行”。但要注意的是,这只是一种理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见得如此。这里只是说,申请人可以表明自己的“良好品行”,而不是说申请人会被相信具有“良好品行”。因此,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最好还是再等待一段时间,直到在所要求的连续居住期间没有犯罪记录为止。
此外,虽然归化入籍申请人只要求在连续居住期间具有“良好品行”,但移民局官员有权审核申请人在任何时期的犯罪记录,早先的犯罪记录也很可能被用来判定申请人不符合“良好品行”要求,并进而拒绝申请。而如果之前所犯罪行较为严重,移民局官员还可能在拒绝归化入籍申请之后,对申请人执行驱逐出境程序。因此,建议曾有犯罪记录的归化入籍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前先向专家请教,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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