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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L-1工作经历造假,成功豁免重新赴美
浏览次数:8084    添加时间:2018/7/5    来源:臧迪凯联合律所

年份:2017
国籍:中国
申请人:冯先生
申请类别:非移民签证豁免(NIV Waiver)
 
本案难点:
• 冯先生之前L-1申请中的工作经历被判定造假(Fraud),之后3次签证申请皆被拒绝,永久不得入境美国;
• 冯先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L-1造假并非有意为之;
• 冯先生在美国的公司由于无人管理,已被迫关停,失去赴美的必要和急迫性,可能因赴美理由不充分而被拒;
• 冯先生常年在南美做生意,选择就近在第三国面谈,但英文水平有限,回国约束力不足;
 
背景简介:
冯先生是国内商人,一直从事小商品的制造和出口业务,产品远销美洲,后来经中介介绍美国的L-1签证,在未能完全了解的情况下就开始设立美国公司、申请L-1跨国公司经理工作签证。然而冯先生并不满足在中国母公司担任高管满一年的规定,他人误导之下,冯先生通过挂靠朋友公司的方式获得了移民局批准,之后在上海领事馆面签时,领事馆通过背景调查证实冯先生的工作经历造假,被判定212(a)(6)(C)(i) Material Misrepresentation / Fraud重大虚伪陈述/欺诈,永久拒绝入境美国,之前的B1/B2签证也被取消。
 
事后,冯先生再也无法联系上中介和前任律师。冯先生开始不知道该记录的严重性,接下来三次B1/B2美签全被拒绝。由于美国的公司还需要他去处理,冯先生开始着急了,通过网上查到臧迪凯联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办理疑难签证。冯先生英文不好,臧迪凯联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陈婕律师全程接待了冯先生,耐心解释了之前L-1遗留问题对他的影响,以及要重获签证办理非移民豁免(NIV Waiver)需要达到的条件。
 
几次沟通后冯先生决定委托我们为他申请豁免,急切希望重获签证再去美国。
 
成功关键:
被判定212(a)(6)(C)(i) Material Misrepresentation / Fraud重大虚伪陈述/欺诈,永久拒绝入境美国是非常严重的。要想重新获得签证,必须先通过豁免。
 
一般来说,美国国土安全部主要根据三个标准,审查非移民拒绝入境豁免申请:
 
标准一:评估申请人进入美国国境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性
针对这一标准,臧迪凯联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指导冯先生开具了无犯罪纪录公证书,证实冯先生原先并无任何危害社会的犯罪记录。除此之外,我们还附上了冯先生多年经商过程中所获得的奖状,来自中外权威机构的表彰信,以及客户的感谢信等,更加肯定冯先生的为人和品格,确保他不会对美国社会产生任何威胁,带来不良后果。臧迪凯联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也帮助调取了冯先生之前在美国开公司、聘请美国员工的良好记录,对豁免起到了积极的帮助。
 
标准二:评估申请人过去违反移民法行为的严重性
解释冯先生当时L-1工作经历为何造假,是帮助他符合这条标准的关键。冯先生几乎不懂英文,对L-1申请条件不了解,完全信赖原中介和前任律师,是造成严重后果的主因。即便冯先生手里能用来证明自己L-1造假并非有意为之的证据不多,臧迪凯联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仍充分利用为数不多的文件进行强而有力的论证。
 
首先,我们协助冯先生起草了一份个人声明书,主动承认因自己一时大意疏忽,没有认真了解L-1申请要求,进而违反移民法,犯下错误。同时,冯先生在声明书中也将事情的前因后果交代清楚,并表示自己以后一定会加倍小心,绝不再犯。其次,我们还为冯先生附上了一份有理有据的律师信,解释说明冯先生过去申请L-1以及现在申请B-1签证的背景,并依据相关法律逐条论证冯先生为何符合豁免的条件,请大使馆能够针对特殊情况准许豁免并下发签证。除此之外,我们还出示了冯先生与前任律师的信件来往,以及他与中美公司之间的商业往来文件,证明他在申请L-1签证时,没有故意作假的动机。
 
标准三:评估申请人前往美国的必要性
要想成功重获签证,证明自己赴美的必要性也是不可或缺的关键一环。原本冯先生赴美是急于去美国处理公司事务,但由于豁免周期较长,美国公司的事情亟待处理,冯先生请会计师代为处理并很快结束了美国公司。失去了和美国的紧密联系一环。但冯先生仍然希望能重获签证,可以自由进出美国。
 
考虑到冯先生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存在的差距,臧迪凯联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律师团队通过了解冯先生中国公司的业务形态、对外贸易的合作方、出口货物的销往国家、订单量等,确定赴美理由是B-1商务参展和考察,美国官方举办组织发给冯先生的邀请函、美国合作伙伴的推荐信、合作协议、业务订单等资料,其次,我们对此行参展和考察也进行了调查和搜索,对该展览的影响力,权威性,和重要程度,以及冯先生的生意规模、产品销售额、和产品知名度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将之总结成一篇严谨的说明报告,使签证官能够一目了然,明白冯先生申请豁免赴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仅如此,我们也为他准备好了完整的豁免申请材料,同时加强了冯先生的回国约束力,着重表明他参展后不会延期滞留美国。
 
冯先生当时人住国外,是该国的常住居民,就近预约了该国领事馆进行第三国签证,但首次签证并不顺利,英文面签+第三国签证,领事馆未接受豁免申请。臧迪凯联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建议冯先生回中国办理,迅速为他预约了上海领事馆面谈,陈婕律师帮助冯先生梳理了面谈流程和所有关键点和流程,冯先生此趟特意从国外赶回来,通过沟通让冯先生重拾信心,有信心面对接下来的面谈。
 
案件成果:
冯先生的豁免申请被上海领事馆接受,并转回美国CBP国土安全局审批,经过5个多月的漫长等待,终于等到领事馆通知冯先生寄回护照发放B-1签证。
 
冯先生接到好消息后欣喜若狂,同时感叹因为自己的不小心,导致一直无法再去美国,美国的公司因为无人管理而关闭,是他始料不及的。接连三次的签证申请失败,使他备受打击。他十分感谢臧迪凯联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一路所给予的正确法律援助和辅导,使他重获美签。同时,冯先生也感叹找到一个专业靠谱的律师团队是多么的重要!
 
律师点评:
非移民签证申请人因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导致被拒绝入境,此时,若想要入境美国,需要先取得豁免(Waiver)。豁免的办理过程相对复杂,且花费时间也较长(需要6个月甚至更长),有需要的申请人,建议及早准备。如果您对签证豁免申请有任何疑问欢迎联系臧迪凯联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更多相关专业资讯,请点击以下文章查看:
“美国签证被拒了,我需要申请豁免吗”
 
*为保护客户隐私,客户姓名为化名。
 
律师介绍:
臧迪凯(Joseph Tsang)律师,法学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伙人,专精EB-1A、EB-1C、商业移民,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加州律师协会成员。现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前身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伙人,拥有EB-1A杰出人才1天获批、美国公司0员工L-1延期、为被拒EB-1C翻案获绿卡等众多成功案例,帮助世界各地成千上万家庭成就美国梦。
 
陈婕律师,上海交大法律硕士,上海律师协会成员,自2005年开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国投资与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签证&出入境等领域有长期研究及丰富的实务经验,10年实务,跨越语言文化差异,更懂中国客户。现加盟美国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中美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更全面、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英文网站:www.tsangslaw.com
中文网站:www.tsangslaw.cn
联系电话:1-800-985-1234(美国专线) / 86-138-1811-4320(中国专线)
 

作者:陈婕律师
文章来源: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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