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L-1B签证延期
延期居留受益人的资格: 1. 通常受益人
a. 跨国公司内部被调往美国的L-1B持有者,以专业人员身份在美国公司工作满3年后,可申请延期居留2年,最长居留期限可达5年。
b.
如果该专业人员在5年居留期结束前至少六个月被任命为行政主管或经理,则其可享受最长居留期为7年的待遇。但其必须提前通知移民局并重新申请L-1签证,然后利用重新申请的L-1签证(内含对工作职责变更的解释)来申请延期居留。 2. 赴美开办新公司者
如果是赴美开办新公司者,首次居留期为一年,如果一年内公司正常经营境内外业务,则也可申请延期居留。 3. 不合格的延期居留受益人
a. 在申请延期居留时L-1B合法身份已过期且不能对其延迟申请给出合理解释者,必须在境外重新申请L-1B非移民签证;
b. 身份失效后在美国境内非法滞留者必须回其国籍所在国重新申请L-1B签证;
c. 除非存在特殊情况,第三国领事馆不能为非该国公民的外籍人士办理签证申请;
d. 在美国境内非法居留超过181天者将视其非法居留的时间长短而相应被施以三年或十年不得入境美国的处罚。
从B-1签证变为L-1B签证,就是从短期访美签证转换到跨国公司专业人员的非移民签证。它一般有两种情况:
a.
若持B签证入美的外国公司专业人员符合L-1B受益人的条件,他/她可以事先联系一家有意在美设立分公司拓展北美市场的外国公司,并促成该公司在美国设立分公司,然后该B类签证的持证人就可以以该公司在美分公司的职员身份申请L-1B签证。
b. 一些外国公司想在美设立分公司扩大业务范围,
需要调派某专业人员前往实地操作,但根据美国移民法,如果该中国公司在美国还没有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则该中国公司的人员不能申请L类签证赴美。因此,很多此类公司可以先派专业人员以B-1签证赴美,已达到先进入美国的目的。当他们在美国成立分公司后,这些人员就可以委托律师向移民局申请将
B-1身份变更为L-1B身份,从而留在美国继续他们的工作。
注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美国注册公司,一般须提供一些母公司的基本数据,董事会成员的构成,投入一定数量的资金等。公司的注册和有关法律文件的起草都可由律师代办,注册资金由于移民局没有具体限制,一般有2万美元就可以。但事实上,资金越多就越有利于申请被批准。
第二种由H-1B身份改变为L-1B身份
从H-1B改变身份为L-1B,就是从具备专业知识人员的短期工作签证改变到跨国公司专业人员的非移民签证。它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a. 两个公司原来没有股份关系:
H-1B的持证人在美国工作期间,其美国雇主与海外跨国公司产生了控股关系(如合并,收购等),并获得了控股权。同时,所有其他申请L-1B的条件也都符合的情况下,美国公司可以为其申请改变为L-1B身份。
b. 两个公司原来有股份关系,但母公司对子公司没有控股权:
(1)
H-1B的持证人在美国工作期间,其海外公司和美国公司的控股权由不超过50%到超过了50%。同时,所有其他申请L-1B的条件也都符合的情况下,美国公司可以为其申请改变为L-B身份。
(2)
H-1B的持证人在美国工作期间,其美国雇主与海外跨国公司的股份关系由无控制权变为有控制权(有时一个公司的股权分配比较分散,可能所有股东持有的股权都不满50%,则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一方就是控股方)。同时,所有其他申请L-1B的条件也都符合的情况下,美国公司可以为其申请改变为L-B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