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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营销公司CEO申请O-1获批三年
浏览次数:5156    添加时间:2020/4/21    来源:臧迪凯联合律所



年份:
2020年3月
国籍:
中国
申请公司(美国雇主):
美国某市场营销公司
受益人(O-1申请人):
简先生
受益人职位:
CEO
申请类别:
O-1杰出人才工作签证

本案难点:
• 美国公司是简先生自己创立并所有,有“自我申请(self-petition)”嫌疑;
• 美国公司成立不满5年,规模小人员少,财务状况较为吃力;
• 简先生初步达到O-1“十选三”的三项,但每项都还有一些差距;
• 简先生所能提供的材料非常有限;
• 移民局对于O-1的审理标准自去年提高许多。
 
背景简介:
简先生从事市场营销行业已有十几年的时间,在国内有自己的公司,也在美国成立了公司。尽管申请了EB-5投资移民,却因为漫长的排期迟迟无法长期待在美国。由于孩子读书的问题,简先生希望能够尽早拥有合法身份举家赴美。
 
简先生自己上网搜索了可行的签证选项,初步意向为办理L-1或O-1。在朋友的介绍下,他选择臧迪凯联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从申请方案定制开始,比较两种申请对于他而言的有利和不利之处,简先生最终决定委托我们办理O-1杰出人才工作签证。
 
然而,简先生初步达到O-1“十选三”的三项,但能提供的支持性材料有限。重要的是移民局日渐提高的O-1审核标准,简先生的申请收到了一份很长的补件通知,对每一项要求都提出了质疑。臧迪凯联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擅长为客人量身定制创新的解决方案。即便补件通知看上去不容乐观,我们还是积极应对,指导客人准备文件。
 
成功关键:
1. 深入调查,挖掘潜在闪光点
简先生接到补件通知后非常担心,因为自己确实难以再提供更多的证明文件。臧律师团队仔细分析了补件通知后,任务移民官对中国的市场营销运作背景不了解,简先生获得的一些奖项、评审的项目、取得的成就,移民官难以衡量分量到底有多重。基于此,我们制定了具有针对性的补件策略。
 
臧迪凯律师团队从简先生已有的文件入手,对他的获奖记录、会员资格、评审资格、业内贡献、出版作品和公司领导能力都做了更加深入的调查研究。例如:针对奖项部分,单从简先生提供的支持性材料,很难辨认他所获得的奖项是否具有国家级的分量。但是,通过进一步调查的资料,我们发现颁奖组织是国家级机构的下属分支,获奖条件也是根据国家部门的指导性文件拟定的。通过这样环环相扣的联系,我们论证简先生的市场营销项目是凭借国家级标准的实力获得,更突显他本人的杰出能力。
 
除此之外,臧迪凯律师团队精益求精,律师说明信的完成经过几次开会,并根据意见几稿精进,确保论证的有力度和调查成果的展示清晰易懂。移民官能够认可递交的申请材料价值所在。
 
2. 推荐信的出具和指导
简先生从事市场营销行业时间长,合作方多,业内人脉广,有很多大公司的高管愿意为他写推荐信。初次递件时也递交了推荐信,移民官在补件通知里表示推荐信不够客观,单从内容来看,不能得到有效的实际证据来印证简先生的杰出之处。简先生向臧迪凯律师团队求助,什么是具有价值的推荐信,能让移民官信服。
 
在初次递交时,臧律师团队为简先生列出了推荐信内容所应包含的重点,但推荐人完成的推荐信仍不是移民官希望看到的,对于赞美的“假大空”推荐信十分反感。因此补件时臧律师团队几乎是手把手的指导新的推荐信的准备,最终在推荐信的内容需要呈现出切实的证据,来体现申请人的杰出。
 
3. 杰出能力帮助美国企业成长
尽管简先生的美国公司规模小,处于起步阶段,臧迪凯律师团队结合简先生过往经营公司的丰富履历,和美国公司过往和未来的项目计划,证明简先生的杰出能力正是当下这个小公司所需要的,他能帮助该公司快速成长,扩展市场渠道。川普政府强调大力扶持本土企业的发展,简先生的助力符合这一理念,也贴合O-1签证设立的初衷。
 
4. “O-1 self-petition” 自我申请
根据规定,O-1自我申请(self-petition)是不允许的。为避免移民局认定简先生的申请属于这一类别,Tsang & Associates律所团队从公司的所有权及对于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等方面论证了美国公司符合O-1申请资格,公司和简先生之间是真实的雇佣关系,并不是为了身份而投机取巧,从而打消移民局对于这点的疑虑。
 
案件成果:
简先生的补件材料递交移民局后一周内就接获批准的好消息,并且一次批准3年。简先生一家人非常高兴,感谢臧迪凯联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哪怕本案难点颇多、移民局对于O-1申请的严厉态度,都能很好应对,使得案子成功批准3年,虽然签证受疫情影响延迟,但全家的赴美行程指日可待。
 
律师点评
O-1杰出人才工作签证适用于商业、科学、艺术、教育、体育领域,没有名额限制,无需经过H-1B抽签程序,也无需L-1申请要求的母子公司关系、高管职责、薪资、员工等各方面要求。但同样需要美国雇主。如果是自创公司为自己申请O-1,需特别留意自我申请的相关限制和规定。另外,O-1某些情况下也有可能因为214(b)条款(移民倾向)被拒。

建议有意申请O-1签证的杰出人士咨询专业律师进行个案评估,探讨可行性,拟定申请计划和方向。如果您有此方面问题,欢迎和臧迪凯联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联系:

https://tsangslaw.com/services/visa-parole/o-1-individuals-with-extraordinary-ability-or-achievement/
 
律师介绍:
臧迪凯(Joseph Tsang)律师,法学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伙人,专精EB-1A、EB-1C、商业移民,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加州律师协会成员。现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前身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伙人,拥有EB-1A杰出人才1天获批、美国公司0员工L-1延期、为被拒EB-1C翻案获绿卡等众多成功案例,帮助世界各地成千上万家庭成就美国梦。
 
陈婕律师,上海交大法律硕士,上海律师协会成员,自2005年开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国投资与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签证&出入境等领域有长期研究及丰富的实务经验,15年实务,跨越语言文化差异,更懂中国客户。现加盟美国Tsang&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中美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更全面、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英文网站:
www.tsangslaw.com
中文网站:
www.tsangslaw.cn
联系电话:1-800-985-1234(美国专线) / 86-138-1811-4320(中国专线)
 

作者:陈婕律师

文章来源: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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