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分H-4、E或L配偶符合自动延长工作许可及随附EAD (工卡),适用条件包括:
A. 在原EAD到期前,及时递交了EAD延期申请;
B. 证明H-4/E/L身份的I-94未过期;
- EAD自动延期时效以下列日期中最早者为准:
A. I-94表上显示的身份效期到期日
B. EAD延期申请的裁定(批准或拒绝)日
C. 原EAD过期后的180天
- 下列文件用以证明原EAD自动延期(亦可向雇主出示,用于I-9就业资格审查) :
A. 证明移民身份(H-4、E或L)尚在效期内的I-94表
B. 证明及时递交了EAD延期的申请收据(I-797C表){申请类别为A17(E类)、A18(L-2)、C26(H-4)}
- E和L配偶根据其身份即可获得工作许可,无须通过递交I-765表申请。不过,如果E和L配偶仍选择要拿到EAD的话,可以继续递交I-765表。
注意:在移民局完成对I-94进行修改(区分E和L配偶与子女)前,仍须以EAD作为就业资格证明交给雇主填写I-9表格。未完成修改的I-94表仅表明E或L非移民身份,并不足以证明I-9表中所列C的就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