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yland County Selection M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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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简介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对刑法的了解都来自电影、电视及书籍上的某些片断。但当我们自身卷入同刑法相关的事宜时,我们对刑法及现实生活的关注才会迅速提高。我们对刑法的一些基本概念作了简要介绍:刑法法条、刑事犯罪行为及法律程序、犯罪案件的结果。
1. 刑法及其来源
社会和政府决定,危害公民或迫害整个社会的某些行为,都视为“犯罪”,并处以罚款和被判牢刑。大多数刑事犯罪都是根据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立法部门制定的法条而定罪,并有司法部门作出响应。例如,某城市可能会规定在公共场所酗酒为犯罪,而有的联邦政府规定银行抢劫为联邦犯罪,因为大多数银行都有联邦保险。
刑法条款中描述了属于犯罪的行为类型,犯罪心态或犯罪意图,有些情况下要有适当的惩罚。例如,“入室行窃”这一法律条文来自加州刑事法典:
第459条规定,带有或大或小盗窃意图或严重犯罪意图的人,进入住宅、房间、公寓、住户、商店、厂房、储藏室、工厂、机器房、外屋或其他建筑物,帐篷、船舱等,都被视为入室行窃。
第461条规定,入室行窃处以一下惩罚:
1.一级入室行窃:在州监狱处以两年、四年、六年的牢刑。
2.二级入室行窃:在郡监狱或州监狱处以不超过一年的牢刑。
违反刑法的人,无论为自己的犯罪进行辩解或是司法审判的结果,都会处以罚金、牢狱、缓刑、感化及其他惩罚。
2. 刑法体系:主体和程序
刑法体系包括整个刑事过程本身--从侦察逮捕到定罪判刑,及在整个过程中涉及到的人:被告、警方、检察官、保释人、辩护律师、审判员、证人、缓刑监督官和刑罚官。
无论处于何种刑事程序进程,被疑或被控有罪者都有权享受由美国宪法和重要的法庭判决的基本权利,包括:召见律师、要求即时陪审团审理等。这些宪法上的权利不仅确保了政府在确认并惩罚犯罪行为方面的权益,也为维护并促进个人自由这一民主社会的特点提供了保护,从而使两者得以相互制衡。
3. 结果:刑事案件如何结束?
任何形式案件的结果都取决于指控的罪行、证据的力度、法律实施及法庭程序的合法性,以及政府和辩护律师的目标和策略。由于指控被驳回,或资格陪审团也许会定罪,被告最终也许不承担法律后果。
刑事案件潜在的一些后果:
• 刑事调查之后,不执行逮捕;
• 警方执行了逮捕,但案件由于警方获得唯一犯罪证据的手段不合法而被终止;
• 相关人员被逮捕并被控有罪,但其后与政府进行辩诉交易,同意为了获取政府宽大处理(如从轻判刑)而认罪。
• 相关人员在审判中被认为无罪,或被陪审团宣告无罪
• 相关人员被陪审团判定有罪,并处以长期监禁。
(二)刑事辩护案件类型
• 暴力犯罪
• 偷窥抢劫
• 袭击殴打
• 家庭暴力
• 恐怖威胁
• 非法持有武器
• 行车杀人
• 煽动仇恨罪
• 性犯罪
• 强奸
• 性侵犯
• 性骚扰
• 毒品和酒精相关罪行
• 酒醉驾车
• 窝藏毒品
• 白领犯罪
• 欺诈
• 挪用公款
• 敲诈勒索
• 计算机犯罪
• 特殊法律案件
• 青少年犯罪
• 清洗犯罪纪录
• 纵火罪
(三)犯罪行为的类别
犯罪行为即任何违反公法中禁止或要求的行为。尽管有一些普通法的罪名,但美国大多数罪名都由当地、州及联邦政府制定,每个州的刑法也各不相同。但《标准刑法典》(MPC)为各州立法提供了参考。
大部份的犯罪活动都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轻罪」(Misdemeanor);另一类是「重罪」(Felony)。
轻罪往往是犯罪行为程度较轻的罪名,如小额偷窃、擅自穿越马路,若罪名成立,牢刑最高可达一年;而重罪,如谋杀、强奸,往往是程度较高,是牢刑较长的罪名。州政府、州议会往往会透过立法等手段制订法例,确定哪些犯罪行为是重罪,哪些是轻罪。然而,如果某项活动在法令或普通法中没有事先制定的罪名,则不构成犯罪。
如果所指控的罪名是属轻罪,案件大都在地方法院全部审理完毕,如果所指控的是重罪,案件必须先在法院过堂、初审。如果法院的法官觉得检方有合理的证据而被告有可能犯错,就会将案件移交给高等法院处理。
刑事辩护律师代表被某个州或联邦政府起诉违法的客户提出诉讼,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在公法里都被定义为犯罪。除了严格的刑事责任犯罪,大部分罪行由三部分组成:犯罪行为、犯罪意图及危害社会意图。罪行分为“轻罪”(轻度攻击,通常通过罚金惩罚,如违反交通法规,小额偷窃或持有少量大麻)和“重罪”(关押至少一年的严重性攻击,如强奸,盗窃,人身攻击,致命性武器攻击或谋杀)。
在刑法中,同民法一样,州或联邦政府通过检举人而非受害人来提出诉讼。民事诉讼法中的被告只需显示被告对伤害负有一半以上的责任的足够证据。但是,刑法中的被告需要向审判员或陪审团证明被指控有罪的辩护人“无合理疑点”。
(四)法律程序
如果案件进入高等法院,它必须经过过堂、审前会议到陪审团审理这些程序。
庭外协商(PLEA BARGAIN)
九成以上的刑事案件都是在进入陪审团前达成庭外协商而解决的。 法院为快速处理众多的案件,也鼓励检辩双方达成认罪协议,一来鼓励被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二来节省社会资源;三来给一些初犯者更多一次机会。
对于被告而言,庭外协商可以尽早结案,同时还可以避免去陪审团。俗语说,好汉不吃眼前亏,一些被告纵使自己清白,但是担心一旦去陪审团被定罪而可能被重罚,也协商解决了事。
不过,在与检方达成协议前,都必须考虑到自己所认的罪是否会有移民方面的影响, 将来是否可以清洗纪录等。
• 审判(Trial)
如果案件无法协商解决,该刑事案件就会进行陪审团的程序。陪审团是从小区中选出来的,任何美国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担任陪审团。陪审团角色非常重要,他们是事实证据的裁决员。一般陪审团是由十二名陪审员组成,大部份州都要求在所有陪审员都认为被告有罪的情况下才能判被告有罪。在现行的加州陪审员制度下,如果十二名陪审员中有一名或以上的陪审员认为检方未能提供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时,而会使案件「流审」,如果检察官决定不重审,被告就会被无罪释放。
• 公平合理的审判
美国宪法赋予所有被告都有权得到一个「公平合理审判」(Due Process)的权利。
公平合理的审判程序包括被告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被告知起诉的罪名,有足够且公平的机会来辩解其罪名,有权让公正的法官及陪审团来裁定案件,有机会在法庭上提供自己版本的解说,有权不被警方逼供或被强压认罪,有权查问及交叉盘问所有提供不利被告证辞的证人,有权由律师代表替自己辩护。而如果案件在某个地区人人皆知,而可能会影响到陪审员的立场,被告有权要求换到另外的地区审理。
美国宪法第六项修正案还规定,被告有权要求案件得到快速的审理,案件不能无故一直拖延。此外,被告有权出席其案件的审理,幷且法庭的审理应是公开给大众参加。
美国宪法第五项修正案还规定,任何人都不能在刑事案件中,被强迫成为证辞对自己不利的证人,而检方不能向陪审团指称被告因为有罪而不敢上庭作证。如果庭外协商解决,被告就必须放弃这些权利。
(五)罪名成立的标准
在所有刑事案件中,检察官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且证实被告的有罪是「超越合理怀疑」的(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也就是说,在判决被告有罪时,陪审员对被告是否有罪,不能有合理的怀疑。如果被告提供证据证实控方未能达到此标准,陪审员必须判被告无罪。
这项严格的标准要求与民事诉讼不一样,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只要提供「足够的证据」(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
(六)刑案的移民影响
在一九九六年开始实施的新法例规定,有服牢刑一年以上者,在牢刑结束后,都交给移民局驱逐出境。许多刑事犯罪记录都会引致被移民局驱逐出境,或在申请调整身份或公民入籍时被拒绝的命运。此外,一些轻罪案件因为属于道德品格不佳类刑的行为(如色情,家庭暴力等)也会有一些影响,因而,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新移民要格外小心,一定要聘请专门处理刑事案件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