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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MM-003加州协议离婚
相关问答
 
1.在美国,争议性离婚是否占据了离婚案件的绝大多数?
   不是。美国律师协会近年来的统计数据表明,大约95%以上的离婚案件都是以协议的方式完成的。通常,当事人双方都能在财产债务的分割与承担、子女监护与探视、子女抚养费以及配偶赡养费等问题上达成一致协议,有时协议的达成需借助律师或调解人的协助。之后,双方将制定的离婚协议书提交给法官,如果协议符合公平公正合理的法定要求,法官便会认可该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并准予离婚。
当然,也存在当事人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此时,他们可能会将争议交由法院解决。并且,当事人一方也可能会指控另一方犯有过错,从而要求离婚,但目前过错离婚已非常少见。
2.我应该向哪个州提请离婚呢?
   通常情况下,应向夫妻一方居住的州提请离婚。如果夫妻一方最近刚刚移居它州,并希望能够在新居住地所在州提请离婚,那么在提请离婚前,其可能必须在该州居住一定期限或具有居所;如果夫妻一方是军事人员且驻扎在其居所所在州外,通常情况下,其既可在居所所在州提请离婚,也可在驻扎地所在州提请离婚;如果夫妻一方是军事人员且驻扎在国外,其通常应在居所所在州提请离婚。
3.什么是“过错离婚”(Fault Divorce)?在美国,是否所有州均认可“过错离婚”?
   过错离婚是指至少有一方配偶提请离婚,且能够提出适当的证据证明对方配偶存在过错,从而获取法院离婚判决的模式。过错离婚的理由一般为:
● 残酷(Cruelty),造成对方配偶精神或身体上的痛苦;
● 通奸(Adultery);
● 遗弃配偶达一定时间;
● 夫妻一方因触犯法律而被监禁达一定年限;
● 夫妻一方因自身问题而无法实施性行为,并在婚前隐瞒了该事实。
在美国,并非所有的州均认可过错离婚,因为目前有大约15个州仅适用无过错离婚,也就是说,在这些州,即使夫妻一方存在过错,也无法通过过错离婚来解除婚姻关系。
4.法定分居是否存在一些税务方面的便利?
   一般来说,法定分居的确存在着一些潜在的税务便利。在夫妻法定分居期间,如果一方配偶向对方支付赡养费,那么在进行纳税申报时,该支付赡养费一方配偶便可从其收入中扣除所支付的赡养费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配偶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较对方配偶高,那么便可因此而减少双方的综合税务负担。但无论是怎样的情况,这种方式在减少支付赡养费一方配偶的纳税额的同时,对方配偶则需要交纳较多的纳税额,因为,其必须将所获得的赡养费作为其个人收入进行纳税申报。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据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或法院下达的命令进行法定分居并支付赡养费,否则将不适用该税务方面的便利。
5.在离婚程序进行过程中,哪一方配偶可在家庭住宅继续居住?
   如果夫妻双方拥有未成年子女,那么与其子女相处时间较长、或主要照顾其子女一方配偶将取得与其子女共同居住在家庭住宅里的权利。但如果夫妻双方没有未成年子女,且该住宅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该方配偶完全有权要求对方搬离该住宅。
但如果夫妻双方没有未成年子女,且该住宅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那么问题就有点复杂。首先,夫妻双方均无权要求对方配偶搬离该住宅,如果一方以换锁等方式禁止对方配偶在该住宅居住,那么对方配偶完全有权要求警察予以协助。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夫妻一方证明存在家庭暴力并取得了法院下达的禁止令,否则无法要求对方配偶离开该住宅。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夫妻一方为使对方配偶搬离该住宅而向法官谎称存在家庭暴力,那么该配偶则可能会被要求搬离住宅,同时在接下来的离婚程序中,其也可能会处于不利地位。
6.离婚时,法院在怎样的情况下会授予夫妻一方配偶赡养费?
   过去,法院通常会要求男方向女方支付赡养费,直至女方再婚或夫妻一方死亡;而今,配偶赡养费的授予与否完全取决于夫妻一方的生活需求以及对方配偶的支付能力。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仍然是男方向女方支付赡养费,但有时候,也可能是经济比较宽裕的女方向生活无法自立的男方支付赡养费。值得注意的是,支付赡养费一方配偶可将其所支付的赡养费数额从其个人收入中减除后再进行纳税申报,而对方接受赡养费一方则必须对这些赡养费进行纳税申报。
7.我是否可以通过离婚程序恢复我的婚前曾用名?
   可以。有些州的离婚申请书中就有关于恢复曾用名的相关内容,如果你居住在这些州,那么你就可以直接在离婚申请书直接提出该项请求;而有些州则有专门的申请变更姓名的法定表格,在这些州,你可以将申请变更姓名的表格附于离婚申请书之后一起提交给法院。
8.在离婚程序中,必须进行调解吗?
   是否需要进行调解与你提请离婚所在法院的规定有关,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在你们将关于子女监护与探视的争议问题交由法院判决之前,法院一般都会要求父母双方参加调解。
9.我与配偶离婚,在子女监护与探视的问题上,我们是否必须制定书面协议?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父母双方必须有一方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同时,父母双方对其子女监护权的任何修改或变更也必须由法律来裁定。因此,如果父母双方将来对子女监护协议的任何修改或变更都必须通知法院,请求法院予以批准。但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双方往往会忽略这一点,致使法院无从了解子女监护协议的变动,最终将影响父母双方所达成的口头协议的效力。
10.法院在决定子女监护权时,通常会考虑哪些因素?
   法院在确定子女监护权的归属时,通常将“子女最大利益”作为衡量的最高标准,其中所需考虑的因素包括:
● 子女的年龄、性别、精神和身体健康状况;
● 父母双方各自的精神状态和身体健康状况;
● 父母双方各自的生活方式以及其它社会因素,包括子女是否会被动吸烟;
● 是否存在虐待子女的记录;
● 父母双方各自与子女之间的感情维系,以及父母双方各自能够给予子女的引导能力;
● 父母双方各自为子女提供衣、食、住以及医疗保健条件的能力;
● 子女已经建立起来的生活模式(如学校、住所、社区、宗教组织等);
● 子女当前所接受教育的质量;
● 如果该子女达到一定年龄(通常为12岁或以上),则还要考虑子女的优先选择;
● 父母双方各自鼓励子女与对方进行交流和接触的能力和意愿。
11.在与配偶提请离婚之前,我由于某些原因而独自搬离了家庭,请问,这是否会对我获得子女监护权造成不利影响?
   是的。无论你是因为什么原因而离开家庭住宅,如为躲避危险或是处于极度不如意的境况,但你舍弃子女而自己单独离开的行为的确是不明智的行为,而这必将成为你获得子女监护权的一个障碍。
12.母亲是否较父亲更容易获得对子女的监护权?
   过去,大多数州均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其幼年子女的监护权必须授予母亲。但是现在,大多数已明确否决了该规则,有的甚至直接规定父母双方对子女监护权的获取享有同等的权利,同时还要求法院应根据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来确定子女监护权的归属,而与父母双方的性别无关。
而在实际生活中,大多数的离异父母都同意在夫妻分居或离婚后由女方获取子女监护权,而男方则行使合理的探视权,发生这种状况的原因有时是因为男方认为女方可能会获得监护权,或者认为女方会据理力争地要求子女监护权。而在有些情况下,父母双方和平协商的结果可能是女方将具有较多的时间来照料子女生活。
13.我与妻子由于感情破裂,可能会离婚,如果我们的儿子想要跟我一起住,请问法官是否会尊重或考虑他的这一意愿呢?
   通常情况下,法官在确定子女监护权的归属时会将“子女最大利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同时也会参考一系列的特定因素,其中就包含有子女本身的优先选择。但子女的优先选择仅仅是诸多考虑因素之一,并非最重要的因素。
如果你的儿子已经达到足够的年龄,心智已足够成熟,具有足够的能力对此事作出抉择,并且能够清楚地阐明其决定和意愿,那么法官会认真听取并考虑其选择。另外,要想使法官采纳子女的选择,你的儿子还需具备一个能够令人信服的理由来证明自己的决择。
目前,美国大多数州的法院都认为,年龄在14岁以上的孩子具备进行优先选择的条件,法官也会着重考虑其自身决定,但低于该年龄段的孩子的选择,法官一般不会予以考虑。
14.如果父母一方是同性恋,请问这是否会影响其获得子女监护权或探视权?
   在有些州,如阿拉斯加、加州、哥伦比亚特区、新墨西哥以及宾夕法尼亚,父母的性取向问题本身并不会妨碍其获得对子女的监护权或探视权。但事实上,即使是在上述这些州,同性恋父母一方也可能会被拒绝授予监护权或探视权,这是因为,在考虑子女最大利益时,法官可能会受其个人或社会偏见的影响,从而寻找同性恋一方父母的性取向问题以外的理由来拒绝其监护权或适当的探视权的要求。
15.如果我的健康状况好于另一方父母,这是否表示我较有可能获得对子女的监护权?
   如果你只是稍微比对方父母的健康状况好一些,比如,你每天锻炼身体,而对方则是睡懒觉,那么法官可能会忽略这一点。但是,如果你比对方父母具有明显的健康优势,比如,他(她)患有严重的疾病或其它的慢性疾病,那么法官在判决时可能会仔细考虑这一因素。
但这也并不就是说身体不健全的一方父母获取子女监护权的权利会被自动撤销。法官在考虑确定子女监护权的归属时,一方父母的残疾仅仅是考虑因素之一,如果该残疾一方父母完全能够满足子女的需求,可以为子女提供一个稳定舒适的居住环境,那么其身体方面的残疾并不会对监护权的归属造成任何影响。
另一方面,如果一方父母患有精神疾病,从而使得其照顾子女非常困难甚至根本不可能照顾子女,那么该方父母的这一状况当然会影响其获得子女监护权。但如果该方父母的这一精神疾病可以用药物或其它方法予以控制治疗,不会对照顾子女造成任何不利影响,那么这一状况也可能不会对子女监护权造成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在有些州,法官在确定子女监护权的归属时仍然会对父母一方的精神疾病抱有极大的偏见。
16.为取得对子女的监护权,我是否应该雇请专业人士对我与子女的关系进行一下评估?
   常有这种情况,父母一方为证明其与子女的关系良好而雇请心理学家来评估其与子女的关系状况,但是,这笔开销并不小,同时,也可能会陷入人们通常所说的“专家斗争”而无法脱身。所谓的“专家斗争”,也就是说,一方父母雇用一位心理学家来评估其与子女的关系,并将评估结果呈交上法庭,这种情况下,另一方父母必然也会随之雇请一位心理学家来评估其与子女的关系,然后再将结果呈交法庭。这样,在法官无法确定哪一份评估报告更为准确可信的情况下,法官又可能会特别指定专家来进行再次的评估,而且,由于这次是法院命令,因此根本无法拒绝。
这也就是说,在关于子女监护权的争议中,聘请专家对父母子女关系进行评估并非少见,但关键是当事人需要明确这种方式是否真的有效,它是否真的能够解决问题。
17.子女抚养费(Child Support)都包含了哪些内容?
   子女抚养费包含了子女生活所必需的所有经济需求,这些“需求”包括子女的衣食住行、教育、医疗以及其它日常开销,但也并不仅仅局限于这些方面。
在涉及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时,父母双方通常会难于达成一致,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法院所下达的子女抚养费命令都包含了哪些义务。要使当事人,特别是法院相信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属于生活必须的范畴并不困难,但困难的是日常生活开销的范畴应如何确定。
18.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责任是由法官来确定的吗?
   这种观点是绝对错误的。过去,子女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是由法官根据其自由裁量权来确定的,而今,美国各州均已制定了自己的“子女抚养费指导方针”(Child Support Guidelines),该方针规定了子女抚养费的适当数额以及计算子女抚养费的具体方式。
尽管法官在适用“子女抚养费指导方针”方面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法官却必须注明其对该指导方针的偏离,并且在具体的子女抚养费听证记录中必须包含其偏离的理由。对于没有任何根据的偏离,当事人可对其提起上诉,要求进行纠正。
19.当法院决定授予父母一方对子女的生活监护权(Physical Custody),而授予另一方父母以“合理时间和地点的探视权”时,将由谁来决定是否“合理”?
   通常,享有子女监护权一方父母拥有判断是否“合理”的权利。但该方父母的这种权利有可能会被滥用,其结果往往是非监护一方父母只能获得最小程度的探视权,而在某些案件中甚至引起非监护一方父母转而求助法院,要求法院其强制执行其探视权,或对关于探视权的判决进行修改或变更。为避免这类问题的发生,现在许多法庭更倾向于要求父母双方制定一个公正详细的子女抚养计划(Parenting Plan)(又称为抚养协议,即Parenting Agreement),并在其中对非监护一方父母探视子女的时间安排以及父母双方对于子女相关问题的决策权作出明确约定。
20.能否以失业或破产为由停止支付子女抚养费?
   如果你因失业或破产而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子女抚养费,应立即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子女抚养费的支付作出适当的调整。如果你在未经法院批准的情况下自行停止支付,那么对方父母将有权采取法律措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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