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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美国总统George H.Bush签署了IMMACT90。IMMACT90设立了投资移民法,明确声明美国欢迎投资移民。
根据此法案,满足以下条件的投资人及其配偶、21岁以下未婚子女均可获发二年期的条件式绿卡:
注意:如果投资使用期票,期票上的款项必须到期即付,而且要在两年条件式身份期间切实付清;否则投资人就没有资格去除条件。
为恢复EB-5原本的立法目的,广纳国外资金以发展美国经济,美国总统布什于2002年11月2日,正式签署通过了一项对移民法规的修正案。其中对EB-5的申请资格做了一些重要的弹性修正,使此类别更有利于投资人采行。相关修正包括:
EB5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订定相当宽松,投资人无须受任何商业背景、年龄、教育程度及与语言能力的条件限制,只要证明资金来源为合法取得即可。资金不限定要经由自己努力赚得,可经由继承或赠与取得。投资人、其配偶及未满21岁之未婚子女均可同时申请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