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通常可通过三种途径改变你的婚姻状态,即宣告婚姻无效(Annulment)、法定分居(Legal Separation)、和离婚(Divorce)。
宣告婚姻无效是指通过由法院宣告该婚姻关系自始无效的方式来终止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将被视为自始不存在。
法定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在保持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而分开居住生活。法定分居虽然无法终止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但它可以使那些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但又不愿意离婚的夫妻分开居住,同时,在某些州,当事人可通过法定分居程序获得法院关于财产和债务的分配、子女监护与探视、子女抚养费、以及配偶赡养费等问题的裁决。
离婚是指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终止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离婚程序将伴随有财产和债务的分配、子女监护与探视、子女抚养费、以及配偶赡养费等相关问题的解决。
从法院程序的角度来看,离婚可分为两种,即简易离婚(Summary Dissolution)和普通离婚(Regular Dissolution);
从夫妻双方就离婚是否存在争议的角度来看,离婚又可分为两种,即协议离婚(Uncontested Divorce)和争议性离婚(Contested Divorce)。
协议离婚,又可称为无争议性离婚,是指非提请离婚一方配偶(即答辩人)在接收到对方配偶(即申请人)送达的法院传票和离婚申请书后,并没有针对离婚申请向法院提交正式的答辩书提出异议,法院因而自动准予提请离婚一方配偶的离婚申请的法定离婚程序。通常情况下,当夫妻双方就与离婚相关的所有事项达成一致协议时,便可适用协议离婚程序来解除婚姻关系,因此,有时当事人根本无需都到庭参加法庭审理便可获得离婚判决。
缺席离婚是指,答辩人在接收到申请人送达的传票和离婚申请书之后,没有在法定期间内做出任何回应,法院因而在只有申请人一方参加诉讼程序的情况而准予其离婚申请的法定程序。由于答辩人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答辩书,也没有出席本诉讼程序,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缺席离婚也属于协议离婚。
简易离婚是指无需通过法庭审理即可获得法院离婚判决的法定程序。因此,与普通离婚(Regular Dissolution)相比,简易离婚比较简捷、经济,但是并非所有的当事人都可以选择简易离婚来解除其婚姻关系,因为简易离婚程序不仅存在严格的适用条件,同时该程序也存在诸多的限制之处,如简易离婚程序对当事人婚姻存续期间、子女状况、以及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和婚姻财产等都具有严格的限制,同时,选择简易离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双方都必须放弃从对方配偶出获得配偶赡养费的权利。
不是。美国律师协议近年来的统计数据表明,大约95%以上的离婚案件都是以协议的方式完成的。通常,当事人双方都能在财产债务的分配与承担、子女监护与探视、子女抚养费、以及配偶赡养费等问题上达成一致协议,有时协议的达成需要借助律师或调解人的协助。之后,双方将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向法院提交,如果该协议符合公平公正合理的法定要求,法官便会认可该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并准予离婚。
当然,也存在当事人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此时,他们可能会将争议交由法院解决,并且,当事人一方也可能会指控另一方犯有过错,因而才要求离婚,但目前在美国,过错离婚已非常少见。
在美国,当事人要提起法院离婚程序,其必须首先满足提请离婚所在州的法定居住要求(Residency Requirement),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必须在提请离婚所在州和╱或所在县居住满一定期限,但美国各州关于该居住期限的规定并不相同;并且,当事人还必须具备法定的离婚理由(Grounds for Dissolution)才可向法院提起离婚程序。
通常情况下,应向夫妻一方居住地所属州提请离婚。如果夫妻一方最近刚移居它州,并希望在新居住地所在州提请离婚,那么,在提请离婚前,其可能必须在该州具有居所或居住满一定期限;如果夫妻一方是美国联邦军事人员且驻扎在其居所所在州之外,通常情况下,其既可在驻扎地所在州提请离婚,也可在居所所在州提请离婚;如果夫妻一方是军事人员且驻扎在国外,其通常应在家庭居所所在州提请离婚。
所谓等候期,是指自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书或向对方配偶送达传票之日起,到法院对该案举行法庭听证审理或下达离婚判决,其间所必须经历的法定期间;美国各州大都存在等候期的设定,只是在具体期间长短的规定上有所不同,其中最长的为6个月(或180天),较短的为20天。
法定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在保持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而分开居住生活。法定分居虽然无法终止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但它可以使那些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但又不愿意离婚的夫妻分开居住,同时,在某些州,当事人可通过法定分居程序获得法院关于财产和债务的分配、子女监护与探视、子女抚养费、以及配偶赡养费等问题的裁决。
与离婚相比,法定分居有时的确存在一些便利指出。例如,在加州,当事人如果希望提起离婚程序,其必须首先满足法定居住要求,即在提请离婚前至少6个月内居住在该州,且在此之前至少3个月内居住在提请离婚所在郡,而提请法定分居则无需满足法定居住要求;当夫妻一方失业且由于之前存在之状况或其它原因无法获得医疗保险时,那么即使在法定分居之后,其仍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享受对方有工作一方配偶的健康医疗保险;当事人婚姻存续期间满10年以后,当事人便可获得享受社会保障金的权利,因此,对于哪些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而婚姻存续期间又即将满10年的夫妻来说,法定分居的选择无疑也是非常有利的;还有些夫妻由于宗教或道德因素而无法选择离婚,这种情况下,法定分居无疑也是选择。
离婚时,正确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或婚姻财产的范畴,对于财产分配问题的解决无疑是非常重要的。所谓个人财产,是指仅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离婚时,个人财产无需进行分配。一般来说,个人财产的范畴包括:
- 婚前所得财产;
- 婚前所得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积累所得的财产或根据该财产所产生的收益;
- 仅由夫妻一方获得的赠与;
- 夫妻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
- 夫妻双方各自在分居以后获得的财产。
在夫妻共有财产制州,夫妻共有财产应在夫妻双方之间进行均等分配;而在财产公平分配制州,则应对婚姻财产进行公平分配,所谓“公平”,并不意味着就是对财产进行平均或近似于平均的分配,相反,法官在对婚姻财产进行分配时,通常会考虑一些具体的因素,如夫妻双方分别对婚姻财产的获得所作的贡献,作为家庭主妇一方配偶为操持家务或抚育子女所作的贡献,夫妻双方各自的收入潜能等等,因此,公平分配通常就意味着夫妻一方可能获得1/3~2/3范围内的财产。
适格家庭关系证明书是法院对退休计划管理人下达的、说明如何在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其退休金利益的命令。在离婚程序中,需要具备该适格家庭关系证明书才可进行分配的退休计划包括:
- 适格计划(Qualified Plans);
- 养老金固定缴款计划(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s);
- 养老金固定收益计划(Defined Benefit Plans);
- 避税年金(Tax-Sheltered Annuities);当然,也并非所有的退休计划的分配都需要具备适格家庭关系证明书。
如果夫妻双方拥有未成年子女,那么与其子女相处时间较长、或主要照顾其子女一方配偶将取得与其子女共同居住在该家庭住宅的权利。但如果夫妻双方没有未成年子女,且该住宅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该方配偶完全有权要求对方搬离该住宅。
但如果夫妻双方没有未成年子女,且该住宅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那么问题就有点复杂。首先,夫妻双方均无权要求对方配偶搬离该住宅,如果一方以换锁等方式禁止对方配偶在该住宅居住,那么对方配偶完全有权要求警察予以协助。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夫妻一方证明存在家庭暴力并取得了法院下达的禁止令,否则无法要求对方配偶离开该住宅。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夫妻一方为使对方配偶搬离该住宅而向法官谎称存在家庭暴力,那么该配偶则可能会被要求搬离住宅,同时在接下来的离婚程序中,其也可能会处于不利地位
过去,法院通常会要求男方向女方支付配偶赡养费,直至女方再婚或夫妻一方死亡;而今,配偶赡养费的授予与否完全取决于夫妻一方的生活需求以及对方配偶的支付能力。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仍然是男方向女方支付配偶赡养费,但有时候,也可能是经济比较宽裕的女方向生活无法自立的男方支付赡养费。值得注意的是,支付赡养费一方配偶可将其所支付的赡养费数额从其个人收入中扣除后再进行纳税申报,而对方接受赡养费一方则必须将所获得的配偶赡养费作为收入进行纳税申报。
法院在确定子女监护权的归属时,通常将“子女最大利益”作为衡量的最高标准,其中所需考虑的因素包括:
- 子女的年龄、性别、精神和身体健康状况;
- 父母双方各自的精神状态和身体健康状况;
- 父母双方各自的生活方式以及其它社会因素,包括子女是否会被动吸烟;
- 是否存在虐待子女的记录;
- 父母双方各自与子女之间的感情维系,以及父母双方各自能够给予子女的引导能力;
- 父母双方各自为子女提供衣、食、住以及医疗保健条件的能力;
- 子女已经建立起来的生活模式(如学校、住所、社区、宗教组织等);
- 子女当前所接受教育的质量;
- 如果该子女达到一定年龄(通常为12岁或以上),则还要考虑子女的优先选择;
- 父母双方各自鼓励子女与对方进行交流和接触的能力和意愿。
过去,大多数州都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其年幼子女的监护权必须授予母亲。但是现在,大多数已明确否决了该规则,有的甚至直接规定父母双方对子女监护权的获取享有同等的权利,同时还要求法院应根据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来确定子女监护权的归属,而与父母双方的性别无关。
而在实际生活中,大多数的离异父母都同意在夫妻分居或离婚后由女方获取子女监护权,而男方则行使合理的探视权,发生这种状况的原因有时是因为男方认为女方可能会获得监护权,或者认为女方会据理力争地要求子女监护权。而在有些情况下,父母双方和平协商的结果可能是女方将具有较多的时间来照料子女生活。
通常情况下,法官在确定子女监护权的归属时会将“子女最大利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同时也会参考一系列的特定因素,其中就包含有子女本身的优先选择。但子女的优先选择仅仅是诸多考虑因素之一,并非最重要的因素。
如果你的儿子已经达到足够的年龄,心智已足够成熟,具有足够的能力对此事作出抉择,并且能够清楚地阐明其决定和意愿,那么法官会认真听取并考虑其选择。另外,要想使法官采纳子女的选择,你的儿子还需具备一个能够令人信服的理由来证明自己的决择。
目前,美国大多数州的法院都认为,年龄在14岁以上的孩子具备进行优先选择的条件,法官也会着重考虑其自身决定,但低于该年龄段的孩子的选择,法官一般不会予以考虑。
子女抚养费包含了子女生活所必需的所有经济需求,这些“需求”包括子女的衣食住行、教育、医疗以及其它日常开销,但也并不仅仅局限于这些方面。
在涉及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时,父母双方通常会难于达成一致,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法院所下达的子女抚养费命令都包含了哪些义务。要使当事人,特别是法院相信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属于生活必须的范畴并不困难,但困难的是日常生活开销的范畴应如何确定。
这种观点是绝对错误的。过去,子女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是由法官根据其自由裁量权来确定的,而今,美国各州均已制定了自己的“子女抚养费指导方针”(Child Support Guidelines),该方针规定了子女抚养费的适当数额以及计算子女抚养费的具体方式。
尽管法官在适用“子女抚养费指导方针”方面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法官却必须注明其对该指导方针的偏离,并且在具体的子女抚养费听证记录中必须包含其偏离的理由。对于没有任何根据的偏离,当事人可对其提起上诉,要求进行纠正。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一方故意地利用力量、言辞或其它方式对他方进行的身体和精神方面的伤害或虐待,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主要包括人身伤害、精神摧残、以暴力威胁限制他人行动自由和性虐待等。
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有:
- 夫妻间的暴力行为,如丈夫殴打、谩骂妻子,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
- 父母对孩子实施的暴力或虐待行为;
- 子女对应赡养的老人实施的暴力或虐待行为;
- 兄弟姐妹、叔嫂妯娌、翁婿婆媳之间的暴力行为;
- 有亲密关系的男女间的暴力行为,如同居、恋人关系等,广义上也属家庭暴力范畴。
禁止令是指法庭下达的禁止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的指令,如禁止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联系、禁止其出入家庭住所、禁止其将子女带离本州。禁止令通常在家庭暴力、子女虐待等类型的案件中下达,主要用来确保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同时,禁止令也可用来禁止邻居间的恶劣纠纷。禁止令在减少家庭暴力方面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 夫妻关系(Spouses);
- 同居关系(Cohabitants);
- 约会和婚约关系(Dating/Engagement Relationship);
- 拥有共同子女(Co-parent);
- 亲子关系(Children);
- 血亲关系(Blood Relatives)。
确定管辖法院→获取表格→填写整理表格→向法院提交表格→经法院审核→确定法院听证日期→向被告(施暴人)送达传票→法庭听证审理。
离婚程序中的调解是指离婚双方试图在法庭诉讼外通过处于中立地位的第三者的帮助来商榷一份双方都同意的协议,从而解决与离婚相关的各类事项或纠纷的一种程序。
夫妻双方财产债务的分配与承担、子女的监护与探视安排、子女抚养费与配偶赡养费的支付与否等等。
- 律师;
- 治疗专家;
- 会计师;
- 牧师;
- 男女组合;
- 治疗专家与律师组合。
- 调节环境;
- 调解语言;
- 调解技巧:a.冷却法 b. 宣泄法 c. 陪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