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人犯罪的归责
浏览次数:3608 添加时间:2010/4/15
在法人性质的认定上,实在说的崛起为使法人成为犯罪主体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根据法人性质实在说,法人机构及其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视同为法人的直接行为,如此一来,法人就可能成为既有权利能力亦有行为能力的犯罪主体。那么,作为犯罪主体的法人如何界定其犯罪的主观特征,它的罪过形式又是怎样的,应当如何将代理人的犯罪行为和犯意归责于法人,在美国一直存有争议和分歧。近期,“安达信(Arthur Andersen)”案的审理引发美国学者重新审视法人刑事责任问题。本文将通过梳理美国法人犯罪的归责原则和归责条件来审视归责理论在美国的新近发展。
一、美国法人犯罪的归责原则与归责条件
美国法院适用两种不同的原则对法人犯罪予以归责。其一是雇主责任原则。早期的普通法不承认法人犯罪。但是,伴随着法人数量的急剧增长,法人活动对社会的影响日渐加深,为了规制法人行为,19世纪中期,英国法院开始在判例中承认法人犯罪,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受此影响,美国法院将民事侵权法中的雇主责任原则引入刑法,适用于对法人犯罪的归责。依据雇主责任原则,代理人在职务范围内、为了法人的利益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归责于法人,除了代理人应受刑罚处罚外,法人也要为代理人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最初,雇主责任原则只适用于严格责任犯罪,随着经济犯罪的普遍增多,才允许将代理人的犯意归责于法人,其适用范围扩大到以犯意为必要要件的犯罪。美国著名刑法学家拉菲弗(Wayne R.LaFave)指出,雇主责任原则是美国法院对法人犯罪予以归责的基本准则。其二是同一原则。《模范刑法典》将法人犯罪分为制定法所规定的犯罪、不作为犯罪与董事会参与或者容许的犯罪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职务范围内所实施的犯罪等三类,其中的第三类法人犯罪的规定体现了同一原则。许多州的立法都纷纷仿效,采纳了《模范刑法典》的这一立场。依据同一原则,具有代表法人地位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才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他们所实施的犯罪被视为法人犯罪。对于法人犯罪,除了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外,法人也要负刑事责任。这些人为法人的利益而实施犯罪,刑事责任后果必然落到法人头上。但是,对于一般的从业人员所实施的犯罪,法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总体上看,美国联邦法院在法人犯罪归责上适用雇主责任原则,而州法院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却呈多样化的特点。在美国的州法院中,有14个州和1个司法特区采用雇主责任原则,有25个州同时采用雇主责任原则和同一原则,有1个州单纯采用同一原则。
关于法人犯罪的归责条件,一般认为,美国法院适用下列三个条件认定法人犯罪。
(一)代理人的行为发生在职务范围内
1909年,美国最高法院在New York Central & Hudson River Railroad Co.v.United States案中第一次确立了法人应当为代理人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该原案被告人的总经理和经理助理向糖运输商支付了回扣,违反了《艾里金斯法案》(Elkins Act)。法院认为,两个代理人被授权对各个批次的货物确定回扣的比例,并且他们的职权范围是由法人授予的,,因此,法人应当对之负刑事责任。[6]近期,更多的判例认为,只要代理人的行为发生在职务范围内,并且其意图是为了法人的利益,法人就应当为之承担刑事责任。[7]根据《模范刑法典》,代理人是指法人或者非法人团体中的董事、高级职员、普通职员、雇员以及其他被授权代表法人实施行为的人员。授权分为实际授权与明显授权两种不同的形式。只要代理人在实施某一行为中得到实际授权或明显授权,代理人的行为就被认为是发生在职务范围内。当法人明知或者有意地授权给代理人时,代理人就得到了实际授权。实际授权的范围广泛,即使不被法人所容许但却是在代理人的职权范围内的行为也包括在其中。而只要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实施某一行为的职权时,该代理人就被认为具有明显授权。
能够影响到法院对“代理人的行为发生在职务范围内”的判断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种:一是普通法。联邦法院的判例一直认为,不管代理人在法人中的地位如何,法人都要为代理人在职务范围内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有些州法院接受了这样的规则:法人对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并不要求该行为得到了法人的董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批准。即使代理人的行为是法人政策所明确禁止的,其行为后果仍归责于法人,当然,此时对法人应当减轻处罚。二是《模范刑法典》。该法典关于法人犯罪主体的规定区分了法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代理人在犯罪能力上的不同。如果法人能够证明其高级监管人员适当地履行了职责,那么,普通代理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就不能归责于法人,可以免除法人的责任。[8]三是独立签约人。法院认为,独立签约人有可能为法人的利益而实施犯罪,而这一行为又是为了履行职务或契约义务,因此,这时独立签约人的行为后果应当由相应的法人承担。在United States v.Parfait Power Puff Co.案中,被告人与独立签约人签订协议,约定由后者制造和销售被告人的化妆品,但后者使用了不被《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所允许的成分生产化妆晶。被告人申辩说,是独立签约人而不是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自己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第七巡回法庭驳回了被告人的申辩,认为当法人签订合同将生产和销售的责任转移给独立签约人时,被告人就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