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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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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专利分为三类 第一,功能专利(Utility Patent): 申请功能专利的发明创作必须具有新颖性,实用性以及非显而易见性(non-obvious)。 第二,外观设计专利(Design Patent):申请功能专利的发明创作必须具有创新性,非显而易见性及具有对产品的装饰作用。设计专利只保护产品的装饰性,而非其功能,结构或特点。 第三,植物专利(Plant Patent):申请植物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具有创新性,及非显而易见性。植物专利包括经培育的突变异种(mutant),杂种(hybrid),及新发现的秧苗(seedling),不包括试管培育繁殖(tuber-propagated)的植物或未经培育而发现的植物。
可以的。专利可以联合共有,拥有方均可使用,出售或输入,即使其中一方仅占一小部份的利益,只要拥有方都不侵害其它方的专利权。拥有方之间也可以互相出售,授予专利权,不必顾虑其它方,除非有合同规定。
有效的版权公告应包括:  “版权”这个词  圆圈©中应该有个字母”c”  发布的日期  公布作品的每位作者或版权所有者的名字。
不受保护。名称,标题以及短语不受版权的保护。版权法中没有这一款项。在有些情况下,名称可以通过注册申请商标来获取保护。
在世界范围内没有所谓的“国际版权”,因此在国外版权不会自动受到保护。保护版权免受侵害是由自己国家法律规定的。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许多国家确实有保护国外版权的措施,而且通过国际版权条约惯例,“特定情况”已经大为简单化。
商标是指在商品及其包装上的由文字、名称、图形、及其它组合所构成的一种可视性标志,可供生产者、经营者为使自已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标明商品的出处。
服务性标记用于服务行业而商标则是有形商品的标记,术语“mark”和“trademark”都可以描述商标与服务性标记。
商业机密法要求采取措施来保护商业机密,这些安全措施可以证明所保护的信息的确是商业机密。例如,法院认为限制使用敏感信息的规定有助于确认商业机密,另外有用的方法是把商业机密锁入抽屉,规定只有特定人员才可打开观看。一般来说,商业机密持有人会建立一个正规系统来保护商业机密,比如在发送文件至顾客或竞争对手前确认商业机密未包含在内。另外,可在所有与商业机密有关的文件上标明所有权通告,或在所有的咨询类,制造类,招聘类和/或保密性协议中写上严格的机密规定。
版权保护为了有一定创造力的原创作品(original works of authorship)而存在。该作品必须通过切实可见的传媒(a tangible medium of expression)来表达,可以直接或通过机器或设备的帮助被感知,再生,或者传达。 原创作品(Works of authorship)包括:(1)文学作品;(2)音乐作品;(3)戏剧作品;(4)哑剧和舞台剧;(5)画报,书法或雕塑;(6)动画和其它视频作品;以及(7)录音带。 想法,观念,原则,或操作方法不能作为版权,但是由这些想法或观念创作的有作者的原著就可以申请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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