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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实用性,新颖性及非显而易见性

更新日期:2011/10/9

为了确保专利申请合法有效,所申请专利必须在概念、主意、想法上具有实用性、新颖性及非显而易见性。以下是专利申请过程中这些术语的解释:

实用性:所谓实用性是指所申请的专利必须具有实际的用途,同时要求发明创造具有可操作性。如果一台机器不能按照所设计的方案操作,就不能被认为具有实用性。

新颖性:专利法把新颖性定义的很严格,如出现下面的情况,该发明创造不能获取专利:
1. 在此项发明申请专利之前,该发明在美国境内已公诸于众并被使用
2. 发明人申请专利之前,此项发明创造已被申请专利或者已在公开的印刷品上被描述
3. 发明人申请专利之前,此项发明创造已在一年多前被申请专利或已在别国公开的印刷品上被描述
4. 发明人在美国申请此项专利一年多前,此项专利已在美国境内公开发行并销售
但这些规定并不影响对另一项改进发明的申请。例如,虽然轮胎的制造商已经知道制造轮胎的配方,但如果发明者改变了制造轮胎的化学配方,制造出耐用性是以前两倍的轮胎,这时就可以申请此项改进技术的专利,尽管其差别不是非显而易见。

非显而易见性:即使一项新的发明和另外一项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在很多地方不一样,但如果这些区别是显而易见的,那么专利申请就不能通过。非显而易见性是指此项发明和已使用和公开描述的专利有很多不同点,且涉及此项发明创造的技术领域的具有一般水平的人不会发现的明显变化。比如,在化工产业氯化钠和氯化钾经常是交替着使用,一个想改进卢盐的化学家就会认为把氯化钾改成氯化钠是很明显的常用方法,而且是已经存在于已获得专利的配方中,这就不可以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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