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此投资方案,对EB-1C移民签证简要介绍如下:
定义:杰出人才移民 C 类别,即跨国公司经理移民,一经批准,主申请人、配偶及未满21岁
之子女即可获绿卡赴美,成为美国永久居民。
途径:购买在美已运营一年以上时间之公司为子公司,业务不必相关联,构成母子隶属关系,外国的总公司汇款
到美国收购控股一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美国公司,美国公司就可以为该公司的高级经理直接提出移民申请,
成功后直接以全家绿卡到美国。
优势:
- 投资现成美国公司就可直接申请 EB-1C 移民,从而节省到美国新办 L-1 分公司经营一年后才能提出移民申请的时间以及高额的经营费用;从而避免到美国新办 L-1 分公司的麻烦(时间、费用和经营风险);
- 批准的全家绿卡是正式绿卡,不像投资移民批准后头两年是条件绿卡;
- EB-1C申请无须经劳工部批准劳工证,可节省至少一年以上时间;
- 调派人员工作居留地点可选择:申请期间人在中国:该跨国公司经理可在中国继续如常经营,等待其移民申请的批准。申请批准后,全家到领馆办理移民签证赴美。亦可申请以 L-1 身份来美国子公司工作,或在美国调整为 L-1A身份以后,同时等待 I-140 移民绿卡申请的批准。I-140申请批准后,即可转到美国驻海外领馆办理移民签证,以尽快拿到全家绿卡。
- 投资额无具体规定,可以比投资移民的一百万或者五十万少,三十万足矣;
- EB-1C申请并无最低投资额要求,比投资移民风险小而且简单。合乎这类经理及行政人员的条件之一是在过去三年内至少有一年为担保申请的公司工作,工作的性质应该是管理阶层的工作。如果受益人已身在美国,过去三年内有一年为公司工作的条件,则受益人在来美以前的三年中为担保申请的公司工作过一年,在美国营业担保申请的公司,至少已开始营运一年。
申请资格条件
1. 公司(雇主)的资格条件
- 海外公司与美国公司从法定上构成了其海外母公司控股股权关系,母公司拥有子公司50%以上或是100%的股权。
- 美国子公司没有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亦不论其在美国的业务范围,只要至少建立有一年时间、合法经营、积极运作(active),同时向受益人提供一个全时,永久性的工作职务、有支付雇员工资的能力及保持公司运转的资金。
- 美国公司须在L-1调派人员调配赴美工作整个期间与另一个外国公司存在贸易关系(指经常性、系统性、持续性的提供商品交换或专业人员的服务)
2. 调派人员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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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要求
须在申请移民的前三年中至少有一年在母公司(美国以外)的部门担任经理以上的职位,且来美国后将在该公司或企业中担当经理级以上的职位;
以经理人员申请职业移民第一优先,其职务要符合下列的条件:
● 负责管理本机构、部门、分部或组成机构;
● 负责监督和管理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工作或管理本机构内部的部门;
● 对其直属的职员有权雇用,解雇或有人事任命的建议权,以及其它的人事权利(例如升职或授权)。如果
该申请人没有直属下级职员,应遵循该机构的高级管理职能分配的规定;
● 在机构日常的工作中有决断权;
● 管理普通工人的基层主管,除非其管辖的工人属专业人员,否则不能列入经理人员,例如技术主管
等。
- 以公司行政人员申请职业移民第一优先,其职务要符合下列的条件:
行政主管(Executive),指公司决策人员,确定公司发展方向,重要事务的安排,只隶属更高一级行政人员的领导。是否为行政主管人员,简单的标准有两条:
(1)是否监督他人的工作,但人数多少并无多大关系;
(2)如果只负责公司的生产或服务工作,则不能算作行政主管。而实际上即使是小公司,行政主管也会花很多时间进行生产或服务性质的工作。移民局会因每一具体案情而作出决定。有些名称如总裁(President)副总裁(Vice President) 和监管人员 (Controller) 均符合条件。但如果一个公司的所有成员均为行政主管,移民局会产生怀疑。
行政主管拥有执行权,其职权包括下列之一:
● 指导机构的管理或主要职能的运作,及机构的主要组成;
● 设定机构的发展目标、组成、功能的纲领政策;
● 在政策制定和决策方面有较大的权限;
● 直接接受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或对董事会、持股人负责。
注意:决定是否是公司具有决策权的行政人员,其公司的规模与移民局是否批准有相当的关连,公司越
大其需要行政人员的调动也就更有理由。
- 双方均需满足的条件:
该调派人员和公司(雇主)都希望该调派人员能够担任该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