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民事诉讼法与英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很大的区别,都是采用辩论式,法官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则由陪审团裁判,法官判决。
刑事诉讼程序与英国法差别较多。一般都有:
(1)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上升为宪法原则
(2)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罪起诉制度
(3)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
(4)认可并大规模使用所谓的“答辩交易”(Plea bargaining)方式。
民事诉讼法
美国民事诉讼中,因多方当事人的合并或多个诉讼请求的合并而引起的共同诉讼制度是极为复杂的,反诉(Counterclaim)、交叉诉讼(Cross-claim)和引入诉讼(Impleader)即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反诉,也称为反请求,是指本诉的被告针对本诉的原告所提起的独立的反请求。在美国民事诉讼中,反诉制度最突出的特点是将其分为强制性反诉与任意性反诉,《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3条对这两种类型的反诉分别作出了规定。
交叉诉讼,又称为交叉请求,是指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个当事人可以在诉辩状中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提出诉讼请求。由于该请求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的,而是针对同一方当事人中的其他共同诉讼人,故与针对对方当事人的反诉不同,这种诉讼被称为交叉诉讼或交叉请求(Cross-claim)。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3条第7款的规定,所提出的交叉请求应当是基于作为本诉或反诉的诉讼标的的交易或事件而产生的请求,或者与作为本诉之诉讼标的物的财产有关的请求。这一判断标准与强制性反诉的判断标准是相似的,它赋予法院在交叉请求的诉讼标的与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之诉讼标的没有足够关联时,有权裁决不许某一共同诉讼人提出交叉诉讼。但与强制性反诉不同,交叉诉讼是任意性的,而非强制性的。
引入诉讼(Impleader),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以第三人对其被诉的权利请求负有责任为理由,起诉第三人而将其作为新的被告引入到原来的诉讼中来。例如,原告诉被告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理由是被告未能及时刹车,导致车辆相碰,致使原告受伤。被告则以刹车刚由某修理商修理过而未修理好为由,起诉该修理商而将其引入诉讼。可见,在存在“引入诉讼”的场合,实际上形成了两个诉讼,存在着三方当事人,即原告、被告(引入诉讼的原告)和第三人(引入诉讼的被告)。
刑事诉讼法
美国法在传统上来源于英国法,但又由于不满于英国殖民地的专制统治,因此特别表现在刑事诉讼方面与英王朝的尖锐冲突。在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里就刑事诉讼的理念问题做了规定:政府在调查刑事案件的时候,有侵害个人权利的危险,也有可能使无辜的人受到刑事追诉;应当防止政府在刑事诉讼中滥用权力,如果政府想要判处某人有罪,就必须提供证明某人有罪的充足证据;为了让个人在诉讼中能与政府的强大权力相抗衡,因此赋予个人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而律师的责任应是尽量防止政府发动的刑事追诉导致将个人判罪的结果;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以强化其自我保护的能力;赋予被告人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以及对裁判不服提起上诉的权利。美国宪法中对个人权利的上述规定,归结为一个总的观念,谓之正当程序。而正当程序的有效运作,是以司法独立为保障条件;然而司法独立又是以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为基础的资产阶级民主政体的重要特征。
美国刑法还有值得指出的一点是“辩诉交易”。辩护交易既有特别的解释也有实践的经验。在每一个刑事案件中,不管罪名如何,被告都有权利认罪或者不认罪。在法庭开庭的第一阶段法官会问被告或者辩护律师这个被告是否愿意认罪。所谓的认罪并不是表示被告没有罪,而是要求检察官证明他有罪。每一个被告都有权利要求控方或检察官证明他有罪。如果被告人愿意放弃这个权利,而承认自己有罪的话,他还是享有此项权利。这时法院也会执行此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