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一名陪审员有何感受?数百万美国人会对这个问题作出各自不同的回答。但是,他们都参与过庭审,目睹审理的全过程,并最后对某个公民是否有罪作出裁决。如此众多的普通人都能回答上述问题,这充分体现了美国人民所崇尚的开放与民主的理念。
美国绝对不是一个完美的国家,我们也没有一个完美的司法制度,但是我们的公民陪审团传统却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会,让普通美国人能够以直接和富于挑战性的方式参与维护法治和建设一个公正的社会。
我们不应把这个制度理想化(美国绝大多数案件是在不经过陪审团审理的情况下结案的,记住这一点很重要),而且如果过分强调陪审团制度所体现的公民参与的良好特征,我们就会忽略美国法律实践中范围更广的结构和管理特征(如辩诉交易)。尽管如此,任何想要了解美国法律运作的人都必须正视陪审团并了解它在法庭上和美国人生活中的作用,这里所说的美国人包括被控犯罪的人和承担义务帮助决定被告命运的人。
我是一位历史学家,在美国一所大学任教。我从事的专业研究是17世纪到20世纪的科学技术史,但没有受过正式的法律教育。但在大约十年前,我根据我在曼哈顿一件谋杀案中担任陪审团团长的经历写了一本小书。这本书题为《陪审团庭审》,描写了一个陪审团为在一桩棘手的案件中作出裁决而经历的种种困难。该书出版后受到广泛关注,并一直被法学院学生和决策人士用作了解陪审团运作方式(及缺陷)的读物。在本文中,我的目的是简要介绍我在那本书中详细讲述的故事,并反思我个人担任陪审员的经历和体验。
令人发指的谋杀
1998年夏天,警察踢开曼哈顿下城一间小公寓的门,只见伦道夫•卡夫(Randolph Cuffee)脸向下倒在窗户下的角落处。人已经死亡,脊背上部、颈部和后脑部有20多处刀伤。不消说,这些刀伤惨不忍睹,但致命的伤口却没有暴露:胸口的一刀划破了他的主动脉,那一刀使他不过几分钟便断了命。
两年后,当我坐在曼哈顿一个法庭的陪审席上,目睹公诉人出示死者的照片时,警察已经抓获持刀杀人的青年蒙特•米尔克雷(Monte Milcray)——他与他的律师坐在法官面前,两眼直视前方。米尔克雷声称,有一天他在纽约的街道上行走时,碰上一位漂亮的女青年。女青年跟他攀谈起来,并把她的电话号码给了他,提出他们可能再见面。他接受了女青年的邀请,有天晚上便打电话给她,并被告知去她位于格林威治村(Greenwich
Village)的公寓的路线。在他到达公寓后,她把他领进一个光线暗淡的小房间,他们然后坐下来看一部很有挑逗性的电视节目。
但是,正在他们开始脱衣时,米尔克雷才发现他的新相识并不是一个女人,而是一名男子——他站在米尔克雷与门之间。据米尔克雷说,接下来发生的事情是一个男人企图强奸另一个男人。在搏斗中,米尔克雷从裤袋里抽出一把小刀并刺向进攻他的人,先是胸部,由于对方紧紧抱住他不放,他便用刀一次次刺进对方的背部。卡夫扑倒在地后,米尔克雷冲出门,逃之夭夭。
无论如何,这是他讲述的许多故事中的一个。他的讲述有几种。
最初,米尔克雷满身血污地(他挥舞小刀时几乎斩断了自己的小指头)逃进纽约市拥挤的街道,他乞求路人的帮忙,进了一家医院,并称他遭到一伙白人男子的袭击和殴打(他和卡夫都是黑人)。只是到后来,警察到医院去逮捕他,与他对质,说他是杀害卡夫的嫌疑犯时,他才承认自己是凶手,并在认供中讲出这番非常离奇的勾引和男扮女装的故事。(找到米尔克雷表明警察的猜测颇为准确:在出现持刀杀人案后,探员总是到当地医院去搜查,看是否有手上受伤的人,因为在拿刀砍人时非常容易砍伤自己)。随后事情的经过是,当米尔克雷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时,他的故事又变了,声称他实际上曾在电话聊天交友服务中与卡夫相识,但关于他以为卡夫是女性,并企图强奸他的那部分,他坚持原来的说法。
应召担任陪审员
我是如何卷入这一切不愉快的事情之中的呢?作为一个好公民,我不过是曾经为参加投票而登记,不料由此带动了官僚体制的轮盘。当时,我和妻子转租一个朋友的公寓,我们刚刚完成学业,步入职业生涯:妻子从事基层政治组织工作,我则正在把博士论文改写成一部书,希望能够找到一份教职。
我们俩都很忙,因此当我从信箱里接到通知,要我务必到法院大楼(就在我们公寓的南面)去履行陪审员义务时,感到非常恼火。我大声抱怨,但还是去了,在一个很大的等候厅里坐了大约一天,等候抽号,被抽中的人被带往不同的房间。
在抽到我的名字时,我仍在想,我做陪审员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每一个可能做陪审员的人都须经过叫做“一切照实陈述”(Voir Dire)的程序,即由各方律师和法官向此人提出一组问题,以便“感受”一下这个人是否“适合”担任此案的陪审员。在这个程序中可基于多种原因将不合适的候选人排除(例如,你声称自己是种族主义者,或者非常害怕,或者你对这桩案子已经形成倾向性很强的个人意见),而我猜想我大概会因这种或那种原因而被认为不适合当陪审员。
但情况却不是这样。尽管我在回答问题时表明自己的意见偏向(例如,我表示反对死刑,并说如果我给一个可能被政府处死的被告判罪,我可能在良心上感到不安),但我仍被选中,并且竟被任命为陪审团团长,而这个陪审团包括12名背景各异的陪审员:四名男性、八名女性;九个白人、两个黑人和一个拉美裔人;其中约一半人在30岁以下,约一半人是从事不同工作的专业人员。在此后的三个多星期里,我们相互间有了很多了解。
我无法复述我们所听取的那些一波三折的证词,也无法描述我们在隔离中为作出裁决而进行的高强度的审议。在审议像我们所面对的这种重大案件时,陪审团常常被置于禁闭之中,努力就案情达成共识。因此,在我们作出最后裁决前的66个小时里,我们不能回家,也不能跟家人通话。我们去用餐时必须有法警陪同,在旅馆里过夜时有警卫看守。
所有这一切远非令人愉快的公民教育,而是以一种令人不安地方式体验国家权力和应对一桩血腥案件。我们在锁闭的陪审室中忍受煎熬,努力了解我们的责任,试图理清一大堆复杂而又相互矛盾的证据。其间有眼泪和争吵,有触动灵魂的沉思,有关于上帝、同性恋、真理和公正的讨论。这是一种超越极限的民主审议。
判决
最重要的是,我们努力要弄明白,在何种情况下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才算排除了“合理怀疑”。这是一个很高的标准。当被告声称自己的行动纯属自卫时,举证责任仍由公诉人承担——公诉人必须在排除合理怀疑的前提下证明被告的行动不是自卫。两名男子进了一个房间,只有其中一人出来,声称他是自卫。没有证人。而且两人都不曾有过暴力犯罪的前科。谁能在“排除合理怀疑”的前提下证明活着的这个人是在说谎?
我们做不到,因此,我们最终宣布被告无罪。
我们对此并不满意。我们不喜欢被告。我们认为他很可能在整个事件中都在撒谎。我们认为很有可能是他主动行凶杀了卡夫,而卡非很可能是他的情人。但是我们也认识到,我们的责任不是推断可能或很可能发生的情况,而是裁定公诉人是否在排除合理怀疑的前提下证明了犯罪行为。
正义是否在我们主审的法庭上得到伸张?坦白地说,我对此没有把握。我们是否依照指示应用法律?我认为我们是这么做的。我们在离开陪审室时提醒自己,“无罪”裁决并不意味着清白无辜。
举证要求为何如此之高?在这方面我们从担任陪审员的经历中学到很多东西,因为我们在整整四天里处于隔离之中,失去了自由,得以领略令人恐惧的国家权力,在这种强权之下,一位公民最终只能依赖其他公民为自己提供保护。对我来说,这是我在当陪审员期间学到的最深刻的一课,我永远不会忘记。
人们有时问起我是否认为陪审团制度行之有效?我援用温斯顿•丘吉尔(Winston
Churchill)的名言回答说,民主是最糟糕的政体,但所有其他的政体除外。为了建设社会,我们必须相互惩罚各自的犯罪行为。由谁决定生杀予夺?在美国,这个问题的答案是“由与被告类似的普通人组成的陪审团”。毫无疑问,这种安排并非总是好事,但是否有比这更好的选择?真的吗?
文章来源:美国文化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