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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签证

管理公司3200万账户,L-1A被拒最终上诉成功
浏览次数:4833    添加时间:2013/2/5    来源:Frank Tsang臧煜卓

对于被派往美国公司工作的跨国公司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来讲,赴美工作签证最主要为L-1A签证。申请L-1A签证必须符合一系列移民法所订立的资格条件,例如: “跨国”需满足,美国公司是海外公司的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合资企业或关联公司;申请人在过去的三年内必须在海外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申请人被派到的美国和国内是同一公司,担任同一公司的经理或主管等等。有关L-1A签证的介绍请见文章《L-1A签证详解——跨国公司经理/主管赴美工作》。

由于不了解L-1A的标准,申请人往往递交材料不全,证明不够充分而被拒。USLawChina今天要给读者分享的,就是这样一则案例。所幸的是,申请人由于被认定不满足L-1A申请条件而被拒之后,在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提起上诉,获得了胜诉。

本案上诉人是位于美国德拉维尔州(Delaware)的一家公司,有子公司在日本,美国公司向加州移民局服务中心为外籍员工(申请人)递交了L-1A签证申请,调派申请人去美国公司担任高级销售经理一职,聘用期为两年。2011年7月13日,加州服务中心拒绝了其申请,认为申请人并没有实质性担当经理一职,所做的工作主要是执行公司的销售任务,属于“职能经理(The function manager)”,对于公司没有起到领导和管理的作用。申请人于是在AAO提起上诉。争论点就在于,申请人前往美国公司担任的经理一职,对于美国公司是否起到名副其实的高级管理层面的作用。

AAO认为:申请人将会管理公司的一个分部,该分部对于美国公司来讲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份;申请人的职责包括监督并管理公司其它员工,带领员工发挥团队作用;申请人拥有录用及开除员工的权力;对于申请人管理的业务范围,申请人拥有决定权,负责公司任务的分配、采购、策略制定等。AAO认为,之前加州服务中心拒绝其L-1A签证理由属于错判,尤其是错误地判断申请人只是从事“操作”性的工作,因为最有利的一点证明是,申请人管理着公司的一个账户,这个账户价值3200万,占了公司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并且,申请人管理的这个账户,拥有公司的一些长期重要客户。鉴于以上结果,AAO判决申请人胜诉。

USLawChina点评:根据美国移民法,L-1A Manager “高级管理职能”(Managerial Capacity)要求L-1A雇员: 1.必须管理公司或公司的某个部门;2.有权监管和掌控其它监督人员、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工作;3.有人事权,对下属员工雇用、解雇、升迁或离职的权限;4. 对执行日常营运活动或其所管理之具体职能的运作具有自主裁决权。 第一线的supervisor不能算做L-1A Manager,除非所监督的员工为专业从业人员。

由于L-1申请涉及跨国公司,被调派员工往往是高级经理人或主管,申请的专业性很强,准备不足容易被要求补件甚至被拒,USLawChina提醒广大读者:在提交申请时,除公司材料外,申请人也应充分递交证明自己有担任此职位的能力,材料包括例如之前的教育经历、工作经验、以及该职位详细的工作内容等。 L-1A申请中,由于移民法对L-1A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聘雇员工的人数、营业额大小等,如何证明被调派的员工从事的是高层管理型的职位,而不是基层管理者在处理日常事务,是很关键的,仅仅是笼统的说明不能说服移民局,被调派员工所管理的手下人员的学历、工作职位、工作内容等也会作为参考指标。请参考文章:《L-1A签证中跨国公司的审查原则

另外, L-1A申请人往往希望之后能够办理EB-1C来实现移民美国,相较办理L-1A签证的难度来讲,又增进了一步,请参考文章:《EB-1C跨国公司的主管或经理申请移民攻略》。鉴于L-1和EB-1申请的复杂和难度,申请人在申请时,USLawChina提醒有意向办理的人士应当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如有此方面的寻求,欢迎和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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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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