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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L-1跨国经理美国公司零员工延期成功
浏览次数:7233 添加时间:2016/12/1 来源:臧迪凯联合律所
现在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赴美成立或收购公司,同时为公司高管办理L-1工作签证。如果到延期时美国公司还是没有聘请员工,移民局会批准延期申请吗?
Tsang&Associates律所最近承办的一个案例,在申请人petitioner(美国公司)没有聘雇员工的情况下,仍然成功为受益人beneficiary(公司高管)申请延期,得以继续留在美国工作。现将本案例重点摘要如下:
美国公司(申请人):
物流公司,成立于2012年,员工0人
公司高管(受益人):
周先生,美国公司职位CEO
本案难点:
1. 美国公司自2012年成立至今未聘雇员工,无支薪记录,公司收入和报税金额很少;
2. 美国公司与其子公司、中国母公司之间股权关系复杂,受益人在三家公司交叉任职;
3. 之前的律师因判断错误,选用了不恰当的公司做L-1申请,所有材料已递交给移民局,既有事实无法再改变。
基本情况:
美国公司为其员工周先生递交了L-1延期加速审理(premium processing)申请,但很快就收到移民局的补件通知(RFE),针对周先生的高管职位提出质疑:
美国公司成立至今还未雇佣一名员工,从未发放员工薪水;但在申请表上却填写了员工7名。申请内容前后不一,材料不能证明周先生在美国公司担任的是“管理型”高阶职位。
这份L-1延期申请当初是由另外一家律所递交,申请中出现了三家公司(以下用A\B\C代称):提出申请的美国公司A、美国公司在美国的子公司B、中国母公司C。其中A持有B公司的70%股票。周先生在A、B两家公司皆有高阶任职。A是一家控股公司,本身不生产产品或服务,纯粹持股营运,因此没有其它员工,也从未给周先生支薪,本身的财务记录也很弱。
周先生在收到补件通知后,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非常紧张。在了解Tsang&Associates律所成功办理过多起L-1疑难件后,他决定更换律所,将补件的重任交给了Joseph Tsang臧律师团队。
移民局7月19日发出补件通知,要求三个月内补足材料,臧律师团队充分研究后确定方案迅速作业,赶在9月递交全部材料,7天后即获得批准。
成功关键:
之前的申请在规划和选用Petitioner公司时发生了错误,这家控股公司不应该作为申请人。但申请已经提交,所有材料已呈现给移民局。为了尽力挽救客户的申请,只能“将错就错”。
臧律师团队做了大量研究和前期准备,在既有事实和材料的基础上如何自圆其说。臧律师为此撰写的说明材料就长达13页。其中对于拒绝周先生L-1延期的后果,美国公司的性质、设立目的、人事结构、与集团其它公司的关系,零员工是因为公司性质的缘故,但周先生实际管理了10名以上的员工做出了详实而有力的解释。
臧律师还引用了AAO 2013年的一起判例,关于移民局曾对跨国经理的管理/行政主管能力有错误解读,提醒移民局本案与该判例有类似之处。
另外,我们请了多位证人,包括之前的律师、美国公司所属集团的其它公司负责人、公司同事、会计师等出具证明,证实多家公司之间的控股和关联关系、公司业务及发展前景、周先生以前在中国的管理能力以及当前在美国业务中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
之前的承办律师也勇于承认是自己工作的失误才导致客人目前的困境,提供了对周先生有利的法律意见。
在我们递交了大量而充分的材料给移民局之后,7天后终于等来了移民局的批准函。这份批准来之不易!
臧律师点评:
在L-1/EB-1C申请中,移民局的补件要求很多是针对受益人的Managerial or Executive能力。根据移民局规定:
管理能力指“管理其组织、部门或下属机构的部门,主要监督或管理其它从业雇员,或管理该公司或附属公司的重要部门。”
行政主管能力指“对组织机构或主要职能部门的直接指导”,”在部门内建立目标和制度”,”行使广泛自由的决策能力”,”接受高层、董事会和股东的监督管理。”
L-1高管职位一般不能是一线主管(first-line supervisor)。如果受益人属于一线主管,必须证明他/她的下属员工必须是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指隶属于专业协会的成员,例如工程师、建筑师、律师、会计师、医生、教师等。
另外,现在美国移民局对于L-1/EB-1C申请审查驱严,除了我们之前谈过的实地考察:
《
L-1/EB-1C移民局实地反欺诈调查升级
》
美国移民局也会通过VIBE系统查核L-1公司。什么是VIBE系统?详见介绍文章:
《
美国移民局使用VIBE审查公司信息
》
L-1申请、延期、以及将来的EB-1C绿卡办理,对公司和个人来讲都事关重大,一次失误可能导致整个公司的发展计划、人生规划发生重大偏差。律师的经验和专业对申请成功与否至关重要。如果您有这方面的问题,欢迎和臧迪凯联合律所联系。
律师介绍:
臧迪凯(Joseph Tsang)律师,法学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伙人,专精EB-1A、EB-1C、商业移民,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加州律师协会成员。现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前身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伙人,拥有EB-1A杰出人才1天获批、美国公司0员工L-1延期、为被拒EB-1C翻案获绿卡等众多成功案例,帮助世界各地成千上万家庭成就美国梦。
陈婕律师,上海交大法律硕士,上海律师协会成员,自2005年开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国投资与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签证&出入境等领域有长期研究及丰富的实务经验,10年实务,跨越语言文化差异,更懂中国客户。现加盟美国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中美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更全面、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英文网站:
www.tsangslaw.com
中文网站:
www.tsangslaw.cn
联系电话:1-800-985-1234(美国专线) / 86-138-1811-4320(中国专线)
作者:陈婕律师
文章来源: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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