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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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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贸易中的出口禁忌(三)

更新日期:2011/8/30

禁忌十一:不要忽视给您的转运人一封说明信,并确保由您的转运人承担过失和疏忽保险金。
未提供这种说明的出口商就是在碰运气,当背运的时候,就会发现自己没有索赔权,其转运人不承担过失和疏忽保险金,不能也不会处理好问题。
 
禁忌十二:不要随意设定产品的协调编码。
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签署了美国协调关税制度以便产品的分类和申报关税。对于适用协调编码的某些特定的产品常常有一些机动空间,如一般没有一个完全恰当的产品编码。由于协调代码的选择影响产品申报的税率,且各国的税率不同,所以毫不考虑申报税率而选择另一个产品编码替代是没有意义的。
 
禁忌十三:不要忽视遵循《美国外销法》(US Export Laws)关于出口文件要求的责任。
除非有豁免申请,出口商都须准备并提交托运人出口申报单(Shippers Export Declaration, SED)。托运人出口申报单须将所有装船货物列出,引证适当的出口许可证,并表明最终目的地,最终使用者以及最终用途。不提交托运人出口申报单的出口商可能面临民事或刑事处罚。
 
禁忌十四:不要在托运人出口申报单上造假。
出口商须对托运人出口申报单负责。不要在托运人出口申报单上签发不足额发票(Under-invoice)或超额发票(Over-invoice)以便避税。不要为帮助外国买家获得非法进口特惠税而在托运人出口申报单上的原产地一栏造假。这些行为违反《美国外销法》,而美国出口商可能面临民事或刑事处罚。此外,这也可能让美国出口商被推定故意帮助、教唆进口商实施关税欺诈而违反进口国的税法。
 
禁忌十五:不要忽视遵循《美国外销法》中的保留记录的要求。
出口商须保留出口记录5年。不遵循保留出口记录要求的出口商,可能面临民事或刑事处罚。

 
禁忌十六:不要忘记两个由美国政府主办的、为美国出口商提供的节省开支的项目。

如外国销售公司Foreign Sales Corporations (FSC)该公司的出口退税给出口商提供了降低其须为出口销售利润而缴纳的联邦所得税。出口退税给出口商提供了在其进口随后出口的产品上获得99%的退税。
 
禁忌十七:不要太贪婪!
一个看起来好的难以置信的出口机遇,可能渐变成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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